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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角度】企业赴港上市需注意的税务事项!

 

税务问题是企业去香港IPO进程的一大重要事项,已成为IPO被否的主因之一。如果在准备上市阶段出现税务问题,势必将影响顺利上市。将给您介绍企业在香港上市需要注意的税务事项。

 

重要税务事项主要包括什么?

 

税务风险不但会给企业带来重大经济损失,而且还可能会严重损害企业声誉,甚至还可能因税务机关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而导致企业管理层的变动,进一步影响企业价值。

 

在现实工作当中,有些企业就是因为一些历史的税务问题延缓了上市的进程,甚至放弃了上市。

 

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为解决资金成本问题,降低用资成本,往往选择上市途径,但部分企业由于存在上市前期资金不太稳定,对于最新税收政策不够了解等问题,普遍在上市前期面临着很多棘手的税务问题。  

 

企业去香港上市的重要税务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搭建红筹架构的税务事项;

 2、历史税务问题的风险;

 3、通过商业模式优化的税务筹划;

 4、科技公司的税务机遇与挑战。

 

以红筹架构为例

 

中国企业去香港上市架构举例(红筹):

 

 

                             

中国企业去香港上市在不同的阶段涉及的重要税务事项如下:

 

 

 

 

企业在搭建红筹架构的过程中,必然会进行集团控股架构的设计,通常包括两大活动:居民企业的重组和间接转让财产。

 

其中居民企业重组涉及的活动有: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技术入股、股权/资产划转。

 

集团控股架构设计的两大活动都与税务密切相关。

 

同时,企业到香港上市离不开设立境外公司(如香港公司、BVI公司等)和搭建VIE架构,因此建议企业如需注册境外公司,可寻找专业的代理机构,降低风险!

 

与税务事项相关的文件有哪些?

 

中国企业赴港上市可以关注以下税务文件:

 

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了: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

 

财税[2014]109号《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进一步说明了: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交易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说明了:就股权或资产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解释说明了:对企业重组业务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以上都是在企业进行控股架构设计时所涉及的税务事项活动及有关指导文件。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集团内部在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资产收购债务重组等其他重组事项时,要依据有关规定,分析是否适用于特殊性税务处理。

 

集团内部实施无偿划转时,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应把握好尺度,在开展企业税收规划时要划定界限,要明确任何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划转操作都不得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尽可能地避免税务风险。

 

企业重组的特殊税务处理相关文件有财税[2009]59号文、财税〔2014〕109号: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下,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原则上无需在重组环节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必须经过备案。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来源:香港中置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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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境外投资的企业,注意避开这些“雷区”!

 

 

企业“走出去”到境外投资,面临着和中国不同的经营环境和税收法律环境,很容易产生税务风险。对此,企业要多方面练好“内功”,系统而科学地制定应对措施。

近日,国际税收实务专家梁红星在接受记者专访时建议:企业在境外承包工程的过程中,一定要高度重视防控税务风险,否则很容易踩到“雷区”。小编带您一起来了解企业可能遇到的七大风险!

 

七大风险

● 风险一:前期税务调研不足

企业不能及时、准确、完整地了解和掌握项目所在国税收法律制度,承担了额外的税收成本,或纳税申报不能完全满足当地纳税遵从的需要,而额外付出税务检查成本。

有些发展中国家(如阿根廷),有核定最低所得税额的规定,即使企业没有收益或利润,也需依据资本额或支出费用额,按核定比例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一些企业就是因为没有考虑所得税事项,影响了企业的税负测算和现金流安排。

因此,对企业而言,一定要注意研究和掌握项目所在国税收法规。企业要根据项目情况,有针对性地学习、研究和掌握项目所在国税法和税收优惠政策,在企业内部建立起定期、持续搜集和更新境外国别税收法律制度的机制,确保企业能够获悉最新的税收法律政策,结合企业在当地的实际经营情况,判断和评估新税收政策对企业的影响,并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 风险二:合同报价考虑不周

“走出去”工程承包企业在项目投标或议标阶段,缺乏对项目涉税情况的深入分析和必要的税务规划,或在合同商务报价中判断考虑了税的问题,但仅按照过往从业经验、以往国别税制作参考,对投标国别的税制特殊性重视不够,税务成本预估不足,导致在实施项目过程中付出额外的税务成本,甚至导致项目亏损。

在进行某个国家项目报价时,应预先根据相关销项和进项数据,依据当地增值税税率测算相应的税负。由于缺少税务专业人员的指导,一些企业报价时仅凭增值税平均税率粗略估计了流转税税负,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才发现大量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远高于预估的税款。

某企业对企业所得税也仅按所得税率作了估算,因对实际成本和费用估计不足或票证的不足,其缴纳和查补的企业所得税超过了预估,导致项目最终亏损。

在实践中,企业应充分评估商务合同中的税务成本。在项目投标报价过程中,要吸纳企业财税人员提早参与、全程跟进,也可以寻求专业代理机构的帮助。

如因投标时效性或出于报价竞争力的考虑,必须确定后续税务应对的备选方案,甚至要有应急预案:

一、根据业界经验明确能够承受的税务成本底线;

二、报价中要求有明确的税务承诺事项,如不含税价或因税负变化合同相应的变更、调整价格和要求补偿的权利。

● 风险三:外账凭证资料缺失

外账是依据项目所在国会计和税务规定做的一个账套,包括:项目当地的日常财务核算记录、记账凭证、会计账簿和相关会计报表等。

企业在境外项目实施阶段,没有建立规范的外账核算体系和纳税申报管理体系,没有对税务资料进行有效的归档整理,客观上存在较大的成本、费用缺口,应对当地税务检查的基础不牢,导致在当地税务稽查中付出额外的纳税成本。

比如,某企业境外承包了一项工程,外派的财务人员不懂当地的语言,对当地的财务制度和税务法规没有作深入了解,对外账仅凭以往经验做账,也没有予以足够的重视,认为简单记一下当地的花费就行了。当地税务机关开展检查时,企业外账根本经不起推敲,最终被当地税务机关补征了大额税款,并交纳了罚款。

因此,建议企业一定要构建完善的税务管理体系。为夯实外账审计基础,科学核算项目外账收入、成本等,建议企业进行境外投资根据项目所在国财会规定和税收法规,建立一套合规、适用的外账核算体系,使得外账凭证能够充分完备地反映各项经济业务。在此基础上,按照当地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做好纳税申报工作,根据当地税务审计要求和关注重点,收集、归档并长久保管和保留税务档案。

税务档案应包括但不限于:税务登记证、税务申报表、完税证(银行缴税流水单)、纳税明细表、审计报告、税务审计或稽查报告、税务审计明细(相关项目数据的调整表)、税务顾问的专业意见书或报告等。

●风险四:合作单位责任不清

企业的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分包合同缺乏必要的税务约束条款,总承包商作为境外项目公司的清税主体,承担了额外的税务合规性审计压力,税务风险和相应的税负没有实现有效的传递,分包商没有有效配合总承包商履行当地的财务核算和纳税遵从规定。

某企业在N国总承包一个工程项目,将部分项目分包给中国分包商,但在分包协议中没有在账务合作、税务责任方面做细致的约定。实际操作中,总承包方在投资当地注册项目公司,统一账务核算并统一申报和缴税。分包商在项目所在国是“隐性身份”,在当地没有注册,通常是取得多少分包款,就交给总承包方多少当地票据。

为凑足票据金额,一些分包商可能提供不合规定的票据甚至假票。总承包方往往在年终或项目结束接受当地税务机关检查时,才发现票据有问题。由于分包协议存在瑕疵,总承包方追究分包商的补税责任协商很难。

实践中,科学、合理地约定合作单位的财税责任是十分关键的。境外投资企业需要根据项目实施模式,科学合理地划分分包商及参加单位的财务、纳税配合责任,统筹管理项目分包商的财税工作,力求税务审计基础扎实、税务合规申报及时和税务责任明确。分包商及相关参建单位在享有项目经济效益的同时,应承担其相应的税务责任。

●风险五:完工项目清税不力

境外工程项目进入尾工或完工阶段,参建企业将主要精力放在设备、人员等退场工作上,忽略了项目的清税工作,导致项目清税风险“潜伏”,也给后续新项目的税务工作带来较大的合规压力。

某集团在某国投资多个项目,第一年中标公路项目,第三年又中标房产项目,各项目平行开展。不同的项目对应着不同的参建单位,各个参建单位各自独立核算,但是最后统一由集团在当地注册的项目公司,由一个统一的税号清税。该集团公路项目参建单位完工后,没有及时进行税务清算,该项目存在税务问题转移到集团的房产项目上,该房产项目参建单位的当地账户被冻结,还要被迫应对原公路项目参建单位遗留下来的税务问题,解决历史问题的税务审计格外耗时耗力,难以协调。

对企业而言,一定要完善尾工或完工项目清税工作机制。具体来说,就是要结合项目所在国税务监管制度和税务审计惯例,做好尾工项目或完工项目的清税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规范管理税务档案、及时注销项目税号和预先提取合作单位清税费用或保证金等。

● 风险六:税务检查应对不力

受当时的经济形势影响或政治影响,项目所在国政府为了确保税收,反复开展税务稽查的情况屡见不鲜。中国大多数企业在应对当地税务稽查方面经验不足,应对方案不系统、不长远,与其中国总部沟通不畅通,或没有强有力的当地专业中介的帮助,导致额外的补缴税款、滞纳金,甚至大额罚款,还要支付相关的公关费用。

某企业在拉美某国承包了项目,对于当地较随意的税务检查甚至寻租行为,当地的项目负责人没有及时跟总部沟通,也没有求助专业税务人员,而是采取拖延和公关方式,没有留下任何税务检查记录。当项目完工清算时,才发现积累了很多税务问题,因为没有税务检查记录和税务机关的检查报告,最终企业补缴了大额税款和罚款。

有效应对重大税务案件,是所有进行境外投资企业的必修课。因此,企业应该建立与参建单位共同应对税务案件的工作机制,成立具备专业能力和决策权力的工作小组,针对税务审计的重点关注内容,做好税务审计的各项准备工作,特别是做好税务疑点的举证工作。做好与税务审计人员的专业沟通,降低沟通成本,妥善管控沟通分歧。

● 风险七:政治风险防范不足

在合同谈判初期,由于中国“走出去”企业在融资、技术和专业经验等方面占有优势,境外业主同时出于对政治、经济、民生等因素的考量,会在税收优惠等方面给予承诺或让步。但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因中国企业没有拿到国外相关财税部门的官方免税批文或税收优惠批文,当地的基层征管部门可能不认可合同约定的税收优惠,签订的税收优惠会打折扣,甚至成为一纸空文。

某企业到非洲某国承建基础设施项目,和当地国有企业的业主签约达成了免税的优惠条款。企业认为有合同在手,免税无忧,没有力争获得该国财政部门(税务机关)的免税批复或免税函。当地税务机关开展检查时,因没有相应的财政部门免税批复,税务人员不认可企业的免税待遇。

实践中,政治风险是国际业务普遍面临的系统性风险,进行境外投资企业一定要高度重视。从实践看,企业可以根据合同谈判期间业主给予的税收优惠承诺,直接与对口的财税部门沟通,取得项目所在国财税部门官方的税收优惠批复函件。在此基础上,要求在免税函或免税批复中,明确免税或税收优惠的各项具体税务要素,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列明具体税种、税率、免税期限和优惠方式,特别是将来税收法规变化后,其性质相同和类似税种的免税要确定优惠的延续性。

提示

企业特别要注意根据项目所在国的立法、执法、司法的不同机构和不同程序,走完税收优惠所需的全部法定程序。还可以充分利用当地司法和诉讼程序,最大可能地降低税收征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保护企业自身的合法税收权益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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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这种企业不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注意:这种企业不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免征条件

全部免征应符合三个条件:

1. 2017年4月1日后新成立企业;

2. 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的企业;

3. 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小微企业。

下列情况的小微企业可部分免征:

对2017年4月1日以前已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照比例免征残保金。   

计算公式

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特别提示

安置残疾人就业抵减残保金,这里的残疾人需要符合三个条件:

1. 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

2. 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 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参考政策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以下简称18号文件)规定,自2017年4月1日起,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小微企业,免征残保金。同时规定,对以前已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保金;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规定,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的,应当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二是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三是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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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外贸企业非法套汇,这些人已经罚款,被

 

 

2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官网通报了20项外汇违规案例。

 

小编注意到,本批次公布的违规案例涉及众多银行、外贸企业、个人。

 

其中,一些银行因为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尽审核责任而被处罚;有企业在外贸业务中通过虚假合同等方式套取外汇;也有多名个人通过地下钱庄或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俗称“蚂蚁搬家”)的方式非法转移资金到境外。

 

 

 

通报中略显“特殊”而是,最近出现了一个较为“新颖”套汇手法:境内居民通过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在境外投融资,并非法汇出利润。当然,这样的“小聪明”最终没有逃脱法律的惩罚。

 

7家银行被处罚

 

案例1:南洋商业银行(中国)上海分行虚假转口贸易案

 

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南洋商业银行(中国)上海分行凭企业虚假合同和提单,违规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处以罚没款126.52万元人民币。

 

案例2:交通银行金华分行虚假贸易融资案

 

2015年6月至2016年7月,交通银行金华分行凭企业虚假合同和提单,违规办理贸易融资业务,处以罚没款160.74万元人民币。

 

 

 

案例3:中国建设银行福清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2年6月至2015年7月,中国建设银行福清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尽审核责任,未按规定对贷款资金用途、预计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处以罚没款419.03万元人民币。

 

案例4:光大银行厦门火炬园支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4年8月至2016年1月,光大银行厦门火炬园支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尽审核责任,未按规定对债务人主体资格、预计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处以罚没款134.85万元人民币。

 

案例5:渤海银行天津滨海新区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4年12月至2015年10月,渤海银行天津滨海新区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尽审核责任,未按规定对预计还款资金来源、贷款资金用途及担保履约可能性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处以罚没款324.48万元人民币。

 

案例6:招商银行济南分行违规办理个人分拆售付汇案

 

2016年1月至2017年6月,招商银行济南分行违规为客户利用702名境内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办理分拆售付汇业务,处以罚没款60万元人民币。

 

案例7:中国银行威海分行违规办理个人分拆售付汇案

 

2016年1月至2017年6月,中国银行威海分行违规为客户利用142名境内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办理分拆售付汇业务,处以罚没款50万元人民币。

 

外国语学校、外贸企业非法套汇

 

 

案例8:金石包装(嘉兴)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0年12月至2016年11月,金石包装(嘉兴)有限公司办理外汇登记未如实披露返程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信息,并违规汇出利润290.1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五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95万元人民币。

 

案例9:博采林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3月至2017年1月,博采林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办理外汇登记未如实披露返程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信息,并违规汇出利润318.8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五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04.70万元人民币。

 

案例10:淄博修文外国语学校逃汇案

 

2015年7月至2017年7月,淄博修文外国语学校利用18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违规以分拆购付汇形式向境外转移资金94.4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32.31万元人民币。

 

 

 

案例11:浙江九龙山国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12月,浙江九龙山国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对外支付预付货款298万美元,无实际对应进口货物,处以罚款95万元人民币。

 

案例12:青岛鑫浩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1月至12月,青岛鑫浩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借用其他公司的海运提单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412.07万美元,处以罚款140万元人民币。

 

案例13:天津世通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7年5月,天津世通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虚构贸易背景,使用虚假提单,对外付汇316.49万美元,处以罚款109万元人民币。

 

7位自然人被抓典型

 

2015年1月至8月,陈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将1700万元人民币打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外汇汇至其境外账户,用于购买境外房产等,处以罚款153万元人民币;

 

2015年7月至8月,香某将425万元人民币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外汇汇至其亲属境外账户,用于购买境外房产等,处以罚款34万元人民币;

 

2016年7月,蔡某将1300万元人民币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外汇汇至其境外账户,用于支付住房抵押贷款及其他费用,处以罚款65万元人民币;

 

2016年1月至10月,顾某利用32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208.82万加元,处以罚款53万元人民币;

 

 

 

2016年4月至12月,张某利用33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用于购买境外房产等,非法转移资金合计122.62万英镑,处以罚款53万元人民币;

 

2017年3月至7月,孔某利用24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119.08万美元,处以罚款41万元人民币;

 

2017年9月至10月,李某利用26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129.73万美元,处以罚款54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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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看)企业老板需要知道的十大财税知识

 

广州商务秘书 10月10日

 

1.关于发票的领购和保存

企业家朋友们应该都知道,企业去税务机关领购发票是免费的,但是如果丢失一张发票却要罚款超过100元人民币,所以在此提醒各位企业家朋友要像爱惜人民币一样爱惜发票,即使是已经作废的发票或者正常开具的剪贴发票存根联,也许保存5年,否则最高会被处3万元以上的罚款,所以如果发票不慎丢失,需第一时间报备税务并登报作废。

 

 

2.关于注销税务登记

很多老板在公司经营不下去的时候因为觉得没欠税,所以没有申报注销税务登记程序,但是其却不知道的是在非正常解除的情况下,会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并且税务机关会根据纳税人逾期未申报的时间处以万元以下罚款。

 

 

 

3.关于账簿

会计账簿是公司的财务财产,很多企业老板却没有重视,如果税务稽查人员去企业查账,仅就企业不能提供会计账簿一项就要处以万元以下罚款,同时有可能核定其应纳税额。所以企业应保存好原始记账凭证。

 

 

 

4.关于购买假发票

一些怀有侥幸心理的老板为了逃税购买假发票,但假的终究是假的,一旦被税务机关发现,就不仅仅是补税、处罚那么简单,达到一定持有数量或开票金额,要被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千万别存在侥幸心理。

 

 

 

5.关于增值税的相关规定

对于许多刚成立的缴纳增值税的企业或者刚实行“营改增”的企业,对于正式一般纳税人来说,可以抵扣当月已认证进项税额;而对于辅导期纳税人,由于要等待比对结果才能申报抵扣,会计人员应在《稽核结果通知书》上注明的时间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如果会计忘记抵扣,按照税法的规定,除特殊原因外,已认证发票未在规定时间申报抵扣以后也不允许抵扣,直接导致企业缴纳更多税款,这给企业带来了真金白银的损失。因此,在聘用会计人员时要清楚的考察其是否熟悉增值税的相关规定,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6.关于税务申报

有的老板认为公司有生意时要填报申报表,而没有生意或是不达起征点就无需申报了,其实不然。如企业不申报,依照征管法,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7.关于预收款项是否要交税

根据增值税的相关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提前开具发票除外)。

 

 

 

8.关于发票种类

除货物运输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外,如果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就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就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升级版纳税人)、通用机打发票、手写发票等。作为老板不需要知道那么详细,只要按照发票领购簿上已经核准的发票种类和数量领用即可。

 

 

 

9.关于账簿的调取程序

按照征管法的要求,税务机关有权调取企业账簿,但必须出具相关手续,并且也有时限要求,取当年账簿应在30天内归还,调取以前年度账簿应在3个月内归还。

 

 

 

10.关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申请

按照有关规定,对于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具备会计核算健全和固定的经营场所这两个条件,经过申请,也可获得一般纳税人资格。也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务作为企业发展的命脉,它不仅仅只是做账、交税、管钱,更重要的是一种管理方法和手段,老板作为企业发展的灵魂人物,不仅要懂财务,更得是半个税务专家。

 

 

 

所以企业老板要学会如下内容:

1、学会投融资的管控

2、利润管控

3、现金流管控

4、运营管控

5、税务风险管控

6、财务人员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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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个独和合伙企业的3个税务筹划点!

 

广州商务秘书 10月8日

 

 

个人独资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对在税务筹划上有一定理解的人来说并不陌生,通常体现于个人工作室、员工持股平台设计上。

 

原因在于个人独资企业在核定征收上有一定的便利,常见的行业比如影视、医疗器械、保险代理等。

 

而有限合伙企业的优势体现在股权转让上不会像有限责任公司那样双重征税,同时持股平台设立在部分地区。

 

 
 
 
概念理解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一人投资经营的企业,独资企业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企业负责人是投资者本人。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 。

 

 
 
 
税务筹划点
 
 
 

 

小编整理了以下3个税务筹划方法:

 

(1)查账征税与核定征收方式的筹划 

所得税的征收有两种方法: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对财务会计制度较为健全,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采用查账征收的方式;对经营规模小、会计核算不健全的纳税人,采用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及其他核定征收方式。以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征收方式而言,对不同行业的应税所得率仅规定了比例范围,同一行业最低比例与最高比例差异较大,有利于税务机关操作,但缺乏具体的认定标准,随意性较大,很可能造成同一行业的企业税负不均,增加企业的经营风险和税负。如果企业经营多业的,税法规定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可能导致适用较低应税所得率的业务按照较高的应税所得率征税。此外,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不能享受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相比之下,查账征收的方式可以享受部分税收优惠待遇,涉税风险较小,便于投资者和税务机关全面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 

 

 

 

(2)将部分业务招待费转化为业务宣传费 

 业务招待费是企业必不可少的日常支出,将个人及家庭餐饮、食品、娱乐支出的发票拿到企业报销,这种人为增加企业费用的做法并不可取。税法对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采用“两头卡”的方式,一方面,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只允许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将业务招待费中的个人消费部分去掉,另一方面,设定业务招待费最高扣除限额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防止企业多找餐费发票甚至假发票冲账,造成业务招待费虚高的情况。 

 

由于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无论是否合理,都不允许全额扣除,首先,企业应控制并压缩业务招待费支出金额,严格区分业务招待费与其他费用,不要把差旅费、会议费、交通费、董事费等其他开支混入业务招待费企业参加产品交易会、展览会发生的餐饮费、住宿费,应作为业务宣传费列支。其次,企业可以将部分业务招待费转化为业务宣传费,增加费用的税前扣除金额。例如,将某些餐饮招待费改为赠送给客户的礼品,在礼品上印上企业的名称或标志,附带企业的宣传资料,或者邀请客户参加企业举办的产品推介会,要求参会人员签到,并为参会人员提供餐饮和住宿,由此产生的费用作为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3)注意划分企业经营支出和投资者个人支出 

目前不少私营企业会计核算不规范,要求财务人员报销其个人或家庭消费性支出,将企业资金用于个人或家庭购买汽车、住房也不进行纳税申报,或者以借为名公款私用偷税漏税,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实,会给企业和投资者造成严重的损失。 

 

税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除上述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并且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该老板的行为属于第二种情况,应按照“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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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提醒:企业不经营了要及时注销,否则…

 

广州商务秘书 9月29日

 

国家对于不注销、不报税的公司早有明文规定处罚:

                                                                      

行政处罚

 

1.《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黑名单

 

 

未在规定时间内注销的企业会被工商部门拉进黑名单,以后该企业要去工商、税务办理作何事务都会经历严格的筛选审核。

 

法人黑名单

1.被吊销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会被工商局列入黑名单,在3年内无法使用自己的名义再注册公司。

 

2.税务则永久被列入监控黑名单,如再注册公司,将被税务机关追溯补税罚款。

 

银行个人信用记录不良将保持七年,而且要被罚款;个人信用记录不良将进入征信系统,对本人以后银行贷款、出国等都会有所影响。

 

因此,为避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公司注销应依据相关规定严格执行,不可懈怠。

 

没有注销,而被工商吊销的后果:

 

 

 

注销和吊销的区别

 

 

注销: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经过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并经过规定清算程序后主体资格消灭。公司完全消失,法人资格合法终止,所有员工遣散,所有银行的钱收回,所有债权债务结束。注销是合法行为,也是一家公司停止经营的最终唯一结果。

 

吊销:是指企业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行政规定,工商行政部门强制停止其经营活动的行为。在吊销后注销前,公司依然存在,还要承担相应的债权债务,不过不得开展经营业务。

 

吊销的后果

 

 

1.法定代表人等信息会被传输到全国工商系统黑牌企业数据库,实现全国范围内监管,同步在全国金融征信系统中纳入不良记录;

 

2.被吊销营业执照3年内,企业的名称不能再重新使用;

 

3.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定代表人在全国范围3年内都不得申请或担任其他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被吊销企业的法人代表,终身进入工商系统黑名单,不得再兼任其他公司法人代表还要被列入“黑名单”不能设立新公司;

 

5.法人代表无法购买机票,不能办理贷款;

 

6.影响公司所有股东的信用。

 

总而言之,让公司自生自灭就会有信用污点,后果好严重啊!最后的银行账户一定要注销掉,不然即使公司已经注销了,后期银行盘点起来也可能把你纳入异常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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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必读:企业的记账凭证以及原始单据必须保

 

广州商务秘书 8月27日

 

请问我们企业的记账凭证以及原始单据必须保存多少年?目前我们每个月的凭证太多了,准备销毁,但是不知道是否符合规定。

                                         

答复

                                         

目前规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主要会计档案的最低保管期限为30年,因此若是你企业保存年限若是不到30年,不得擅自销毁。

                                         

规定

 

根据财政部令第79号文件《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发布,最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便于单位档案的统一管理,并结合会计档案的实际利用需求,新《管理办法》将会计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由原3年、5年、10年、15年、25年五类调整为10年、30年两类,并将原附表1、2中保管期限为3年、5年、10年的会计档案统一规定保管期限为10年,将保管期限为15年、25年的会计档案统一规定保管期限为30年。其中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主要会计档案的最低保管期限已延长至30年,其他辅助会计资料的最低保管期限延长至10年。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各类会计档案的最低保管期限如下:

 

附表1: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序号

档案名称

保管期限

备注

会计凭证

   

1

原始凭证

30年

 

2

记账凭证

30年

 

会计账簿

   

3

总账

30年

 

4

明细账

30年

 

5

日记账

30年

 

6

固定资产卡片

 

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7

其他辅助性账簿

30年

 

财务会计报告

   

8

月度、季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10年

 

9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永久

 

其他会计资料

   

10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10年

 

11

银行对账单

10年

 

12

纳税申报表

10年

 

13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30年

 

14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永久

 

15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永久

 

16

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永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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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成小微企业面临“财税风险”,“风险爆棚”

 

广州商务秘书 7月30日

 

 

最近推出的“财税【2018】77号”文件,“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标准在原基础上提高100%,达到了令人吃惊的100万元。

为何说“令人吃惊”呢,原因是2017年的优惠政策在把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由30万提高到50万元时,就已经突破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2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部超过30万元”!

作为小微企业的财务,就得让企业毫无风险的享受优惠政策,这就需要注意,以往的一些企业通过一些的非法手段来逃避税收,而随着税务机关稽查工具和手段的丰富,有些手段已经是风险爆棚的手段,切不可盲目效仿!

 

 

不开发票,隐瞒收入

 

“以票控税”一直是税局对于流转税的核心方法,所以企业认为发生业务时若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则不会知道这笔业务,从而达到隐瞒收入少交税费的目的。殊不知,在全面营改增、金税三期智能稽查的今天,税局是可以通过一些毫不在意的蛛丝马迹查出疑点的。

【风险点1】例如你是商贸企业,长期不开票,会在金三系统中预警你企业的库存过大,只有进项没有销项,不符合企业经营状况,会引起税局实地盘点库存的风险。

【应对建议1】想要避免风险,靠人力解决不切实际,必须正确使用工具分析数据,智能云财务好会计独有“进销稽核”功能,可以通过管理企业的进销发票信息,配合商品编码设置,实时反馈库存及购销异常指标,让企业先金三一步预知风险!

 

【风险点2】例如你是生产型企业,当公司有产量和销量的时候,通常会产生一定金额的水电费、运费等等,如果你销售不开票,你的纳税和销售收入的金额与公司的成本费用金额将不成正比;又或者你是其他类型的企业,你公司的员工数量、员工工资等情况与公司的销售收入相比,也会显得异常。

【应对建议2】测算企业的“收入、成本、费用、税额、应收应付”等数据的各项比值,若不成正比,则会触发稽查风险。使用好会计专业版中的“税务风险检查”功能,可在1秒之内测算企业多种预警指标,方便财务或老板及时发现风险指向,及时查明问题,在报税期之前应对风险,如下图:

 

虚开发票

很多企业因为税负太高,想弄额外的成本费用发票;想获得尽可能多的进项发票进行抵扣;更有甚者,因为本企业进项多销项少,将“虚开发票”作为一种赚钱的手段,靠虚开方式赚取开票手续费!

从金税系统上线,税务部门就一直致力于打击虚开发票,此次金三系统上线,集合了“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配合全面“营改增”政策,使虚开发票,难以隐藏!

【风险点】同样通过“以票控税”方法,监控企业的库存、经营数据,还可以监控你与上下游的交易产生的发票信息,会与财务账簿中的往来帐信息进行模糊比对,一旦你的上下游企业往来账款数据与你的往来账款数据差额巨大,就会引发风险。

【应对建议】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发票,都是企业禁止触碰的红线!千万不能碰。再完美的利益线条,总会露出蛛丝马迹。

【提醒】稽核系统已经增加了对(企业名称)中文信息进行比对,现在已经杜绝了像以前那样虚抵海关票的现象。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打击虚开骗税专项行动;查大案、办铁案,形成虚开骗税一起打、上下游企业一起查的连动打击模式将会持

企业的财务核算需要以“真实、合法、合理、相关的”经营业务为基础,绝不能再用以往的思想来为企业“赚取”额外的利润!

来源:畅捷通chanj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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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记!不记账不报税的企业,等于上了黑名单!

 

广州商务秘书 7月13日

 

 

哪怕没有业务也要零申报,不记账不报税的,等到上了黑名单,补账补申报交罚款,交的你怀疑人生。

有些老板就是一副不在乎的样子,觉得反正没业务,本来就不用缴税,所以没有滞纳金,罚款能有几个钱?

 

真的是这样吗?

先看一个《行政处罚决定书》:

 

没错,当你被罚款的时候,都会给你一个“处罚决定书”,里面写明什么原因、罚多少钱。

这份处罚属于最常见的“税务逾期”,逾期时间是787天,结果是罚款800元。(注意这是针对单一税种“增值税”而言,该公司由于所得税也逾期这么久,所得税也被罚了800,一共就1600了。)

当然不是!这是有规定的。

如果查看《税收征管法》,会看到第六十二条写明: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显然这800元属于2000元以下,可是为什么是800呢?

答案是不能!因为除了《税收征管法》之外,各地还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所以罚多少是有规定的。

 
 
纳税人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

 

逾期90日以下的,可对个体工商户(含个人纳税人)处20元罚款,可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50元罚款;

 

逾期91日至180日的,可对个体工商户(含个人纳税人)处25元罚款,可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100元罚款;

 

逾期181日至270日的,可对个体工商户(含个人纳税人)处30元罚款,可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200元罚款;

 

逾期271日至365日的,可对个体工商户(含个人纳税人)处35元罚款,可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400元罚款;

 

逾期366日至455日的,可对个体工商户(含个人纳税人)处40元罚款,可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600元罚款;

 

逾期456日以上的,可对个体工商户(含个人纳税人)处45元罚款,可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8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反正我没业务,不记账不报税也没什么
 

 

如果哪位老板还有这样的想法,麻烦赶紧收起来。暂且不说《会计法》、《税收征管法》是怎么规定的,也不说如果没税务局查到了后果多严重(反正人家日理万机,可能没空理你),单说一点:最后你想要注销的时候,这些没记的账,没报的税,全部都要补!罚款、滞纳金,交的你怀疑人生。

 

 

2、税晚一点报没关系嘛,不然下个月一起好了

 

有的公司,特别是新成立的,认为公司没有实际业务,反正也是零申报,拖延几天没关系,结果这拖延习惯了,最后就成了税务严重逾期。

要知道,在申报期内,你可以足不出户在网上轻松完成抄报税、申报、清卡等业务,如果过了申报期,想要补申报、清卡,就只能携带相应资料至办税服务厅办理了!

不仅如此,在有应纳税额的情况下,还将按照每日万分之五征收滞纳金。不要觉得万分之五很少哦~ 算起来,实际年利率为18.25%,银行贷款的年利率才4.75%你造吗?(所以说,欠谁的钱也别欠税局的!)

 

3、反正我办公室也不在登记地址,电话也换了,他们联系不上我
 

 

这种情况才是最可怕的!烈日炎炎的,如果税局工作人员赶往您的注册地址,结果却找不到你,白跑一趟!你说人家能不生气吗?

如果你税务逾期,人家也联系不上你,就会被认定为“非正常户”!情节严重,可能涉及虚开发票、偷税逃税的,会被认定为“走逃户”!

所以,一定要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的实际生产经营地址,以及正确的法人代表、财务、办税人座机和手机号码。

 

4、这家公司受限,那再注册一家好了
 

 

很多老板也会有这种心理,一家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或是税务黑名单了,正常业务受到影响,没关系,现在注册公司这么容易,干脆重新注册一家吧!

您知道吗?黑名单是随着法定代表人、股东、投资人的,所以您可能根本注册不了新公司,就算之前注册下来的,也会因为同一法定代表人,使得纳税评级受到牵连。而且这种关联性不因地域而受到阻隔,是全国范围内的限制。

 

5、记账报税就报呗,我做两套账,不开发票的走私户,开发票的走公户
 

 

相信很多公司都是这样操作的,开票的收入走对公帐户,不开发票的收入走私人账户,所有成本费用都是有合规发票的,看起来天衣无缝啊!但这绝对逃不过税局的检查:

嘉兴市某生产型企业,在原基础上新增了一条生产线,采购设备没有要发票,也没有入账,后来投入生产后,新生产线生产的产品也都不开发票,钱直接进老板私人账户,看起来好像没啥破绽。

但国税局通过调取电力公司的数据,得知该单位用电量激增,从而发现了隐藏的那条生产线。结果当然是以偷税罪论处。

除了第三方数据之外,税局还会通过现场突击、调查上下游厂商、比对同行业税负等方式来查税,一旦被发现账外收入,后果将非常严重!

税局有税局的规定,而且这规定是强制执行的。出了问题,行政处罚都少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