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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FATCA与CRS有哪些不同

 

 

什么是FATCA?

FATCA是指“海外账户纳税法案”,这是一项美国法律,旨在防止未报告与非美国账户有关的收入的美国人(个人或实体)逃避税务。FATCA要求某些不在美国境内的PayPal分公司收集账户持有人的信息,以确定账户是否由美国人(由FATCA定义)持有。

为解决可能因FATCA的要求而受到影响的本地银行保密和隐私问题,交换账户持有人信息时须遵守美国与多个海外司法辖区达成的协议。依据FATCA提供给美国国家税务局(下称“IRS”)或当地监管机构的信息也受PayPal《隐私权保护规则》保护。

 

什么是CRS?

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中文翻译为“共同申报准则”,又称“统一报告标准”

CRS的提出者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也就是OECD(经合组织)。而概念是来自美国的美国海外账户税收遵从法(FATCA)。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和G20组织为了维护诚信的税收体制,共同发布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和多边管辖权协议(MCAA),这个系统也称为共同报告标准(CRS),简单来说CRS是推动国际税收事务而制订出的一套有关国际税务情报自动交换的新标准。

 

因美国并不属于OECD发布的已经签署或者承诺签署CRS的国家或地区,被列为非CRS参与国,其通过FATCA法案实现金融账户涉税信息交换。那么,同为金融账户信息交换制度,CRS与FATCA法案有什么不同呢?

为增加税收收入,打击美国纳税人利用海外账户偷逃税行为,美国国会于2010年3月18日通过了《海外账户税收遵从法案》(FATCA法案),该法案使得美国有能力在全球范围内收集纳税人的海外账户信息。

截至2014年7月份,已经有英国、德国、法国、加拿大、意大利、西班牙和澳大利亚等39个国家或地区同美国就FATCA法案达成了政府间协议,另有包括中国在内的60个国家或地区与美国就协定的实质性内容达成一致。欧盟《利息税指令》和美国FATCA为OECD出台金融账户信息交换标准提供了参照。

 

信息交换模式不同

FATCA模式:美国VS金融机构

 

FATCA法案的信息交换则包括两种合作模式

一是由缔约国政府承诺向其金融机构搜集信息并自动移交给美国国家收入局(IRS);【金融机构—缔约国政府—美国IRS】

这里又分单边或双边交换模式。

中国与美国协定的是双边交换模式。

二是要求缔约国的金融机构直接向IRS报告美国纳税人的账户信息。缔约国应当保证其金融机构与美国签订合作协议。【金融机构—美国IRS】

 

要求金融机构其持有的金融账户信息展开尽职调查,辨别并定期提供其掌握的美国账户(包括自然人账户以及美国纳税人持有比例超过10%的非金融机构)信息。这些信息包括:美国纳税人的姓名、地址、纳税识别号、账号、账户余额或价值以及账户总收入与总付款金额。

 

不愿意加入FATCA游戏规则的,美国也有自己的“流氓政策”,即对于不配合的外国金融机构,其来源于美国的包括股息、利息在内的收入将会被强加30%的预提所得税作为惩罚。

 

CRS模式:国家VS国家

 

CRS是基于完全互惠模式的自动信息交换。这主要体现在CAA文本中。

第一批实施CRS的54个国家和地区中,已经有48个成功参与了“配对”,剩下6个国家目前仍在进行本国CRS立法或者对CRS实施所需要的数据保密和安全操作以及IT系统进行完善。

 

不同对象的不同标准

FATCA主要影响的是在美国外有账户的美国人、美国跨国公司及缔约国外国金融机构。

若缔约国与美国签订FATCA法案,并选择双边模式,即对等交换信息。但由于FATCA法案是美国的国内法律,要求外国金融机构履行美国法案下的合规义务,面临着跨国间的法律障碍。

CRS影响的是100多个签约国的非税务居民,影响范围更为广泛。有些人即使不需要根据FATCA上报财务账户,但是在CRS下,就需要上报。

FATCA只针对余额超过50000美元的个人账户,以及不同限制的公司账户。而CRS没有最低金额限度,存量账户,个人低净值账户按照账户持有人的地址来确定税收居民身份;(同一家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机构账户加总余额不超过600万美元),个人高净值账户根据记录检索和客户经理程序来识别税收居民身份(加总余额超过600万美元)。

CRS是统一报告准则

CRS对金融机构的尽职调查与报告义务作了统一规定,承诺实施CRS的国家或地区执行单一标准,使得程序简化、高效,且大大降低管理成本。而FATCA作为美国国内法案,其执行必须通过美国逐一与各国谈签协议才能实现。而且,不同的协议执行标准未必一致。

 

金融机构分类范畴不同

FATCA或者CRS下对于实体(Entity)的分类十分重要,因为它关系到该实体在FATCA或CRS下是否需要承担以及承担何种合规义务的问题。任何实体,如果不属于金融机构(Financial Institution)的范畴,则应分类为非金融机构(Non-Financial Entity, “NFE”, 或者FATCA下的Non-Financial Foreign Entity, “NFFE”)。非金融机构本身并没有任何FATCA或者CRS下的合规义务。

根据非金融机构的业务类型,又可以进一步将其分类成积极非金融机构(Active NFE)和消极非金融机构(Passive NFE)。与积极非金融机构不同,消极非金融机构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和细分类,而是一个默认的类别。原则上,如果一个非金融机构不属于积极非金融机构,则其应被分类成消极非金融机构。

需要注意的是,与美国FATCA的双边信息交换机制不同,CRS属于全球性的信息交换,为了防止个人通过在非CRS参与国设立投资机构 (Investment Entity) 而不合理避税,CRS特别增加了一类消极非金融机构,即位于CRS非参与国的投资机构(Investment Entity)。

作为非金融机构,消极非金融机构本身没有任何FATCA或者CRS下的合规义务,不存在识别金融账户并搜集和申报金融账户信息的问题。但是如果消极非金融机构持有另外一家金融机构的金融账户时,该金融机构不仅需要识别该消极非金融机构的税收居民身份,同时需要“穿透”该消极非金融机构,识别出其实际控制人(Controlling Persons, 或 Substantial Owners), 看其是否属于需要申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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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S下,被税局约谈了怎么办?

 

 

2018年9月中国将与有关CRS参与国(地区)交换对方税收居民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对于中国高净值人士来讲,其在境外的有关金融账户(注意CRS下的金融账户不仅是指银行账户,还包括有关投资架构、特定保险产品等)的信息将可能被交换回中国。如果您由此收到中国税务机关的约谈通知,您应该如何应对?

 

一、您的境外投资、收入等信息被交换回中国了吗?




首先,我们在此再强调下,CRS本身不是税法规定,而是一个跨国间“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的机制。但是,这些信息自动交换后,却可能造成税务后果。

 

您或者您的企业在境外开立账户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可能并未与您联系过,但这就一定说明您/您企业的境外投资、收入等信息未被交换回中国吗?未必!境外金融机构可能出于谨慎的目的,为避免其自身的CRS合规风险,有可能在对于一些客户(譬如说这个客户就是您)的信息不能确定的情况下,直接就根据您开户时留有的信息(譬如在中国境内的联系地址)直接将信息进行申报,从而相关信息会被交换回中国。

 

所以,如果您个人或者您的企业在境外有金融账户,或者涉及境外投资、资产、收入等情况,您最好做好思想准备:相关信息可能已经被交换回中国了!境外金融机构有可能已经申报了您或您企业的信息,而未通知到您。

 

二、假如您由此接到中国税务机关的约谈通知,您应如何应对?


 

1. 和税局的初步接触

 

  • 首先,如果收到国内税务机关进行约谈的通知或要求,不要慌 – 是福不是祸,是祸躲不过。而是应该在可行的情况下,尽量了解清楚税局关于此约谈或调查的目的、具体要求、范围等。

 

  • 其次,应尽量向税务机关争取时间:譬如向该税务机关解释说具体情况细节记不太清需要查一下,而且因为出差、有关财务人员不在等客观情况,可否让税务机关可以同意一段时间后(譬如两周后)再来进行此约谈或者向该税务机关提供答复?

 

2. 梳理和准备

 

  • 仔细梳理您和您企业涉及的相关(境外)金融账户、投资、资产、收入等的背景信息、资料、纳税情况等,并整理涉及的有关(书面)资料

 

  • 所有准备提交给税务机关的资料,都要自己留底备份

 

  • 统一与税务机关沟通为一个单一的联系人,通常情况下,此单一联系人即为被要求进行访谈的个人本人,譬如说您本人

 

  • 如果您和您企业涉及的相关(境外)金融账户、投资、资产、收入等涉及的资料、信息等有遗漏、不齐等情况,是否有补救措施?

 

  • 自行判断,相关境外收入、资产等是否的确存在中国税务合规问题即少交或者未交税的情况?

 

  • 您是否清楚您或您企业的境外收入、投资等可能涉及到哪些中国税的问题?这些税应该怎么征?目前有何后果?应如何处理?未来应如何安排?

 

  • 必要情况下,寻求专业税务顾问的咨询指导和律师的法律意见

 

3. 向税务机关进行访谈、提供资料

 

  • 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实际进行访谈,进行情况说明,并向税务机关提供所需资料

 

  • 在以上基础上,向税务机关争取尽量有利的税务处理结果

 

  • 千万不要去向税务机关编造虚假的理由,提供虚假的资料!后果很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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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S对于富人到底有多可怕?不要再被骗了

 

广州商务秘书 9月26日

 

 

CRS翻译成中文是"共同申报准则",又称"统一报告标准"。CRS的提出者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CRS旨在推动国与国之间税务信息自动交换,目前正循序渐进地在各国实施,有望在2018年完全覆盖所有成员国。

 

正是CRS的出现,让越来越多的富人开始担心资产问题,今天针对大家所关心的问题,做一解答,当然答案均来自国内外的行业顶尖专家的对话,若有错误或者疏漏之处,欢迎关注后留言指正或补充。

1、哪些资产类型需要进行CRS申报?

存款账户、托管账户、现金值保险合约、年金合约、持有金融机构的股权/债权权益。CRS交换的是金融资产信息,房产、珠宝、字画等非金融资产则不需要交换,现金也不需要交换。

2、是不是所有人都会受CRS影响?

首先明确一点,如果你没有境外资产,所有资产都在境内,那么CRS跟你完全没关系。

受到影响的只有两种人群:

第一种是有海外金融账户的中国税收居民,即在中国境外拥有的任何金融资产,如存款、证券、投资型保险产品、投资基金、信托等,都有可能被视为当地的非居民金融账户而与中国税务局进行信息交换。

第二种是金融资产在中国境内的非中国税收居民,即在中国境内的金融账户将被视为中国的“非居民账户”,其账户信息将会被收集、报送,交换给其税收居民所在国。

3、如果在香港持有资产,CRS会对你产生哪些影响?

如果你拥有的是实物资产可不用担心,因为它不在CRS的申报范围。但如果是金融资产就要当心了,比如你在香港买的保单、设立的银行账户(不管是存款账户或投资账户)。

4、2017年1月1日CRS执行后,在境外新开金融账户的流程会有哪些变化?

对个人客户来说,最大的变化就是在开户时需要提供一个税收居民身份的声明文件(Self Certification)。其次,在开户的过程中,金融机构为了规避风险,会跟客户签署免责条款,要求客户做出承诺,如果未来身份发生变化,必须在30天内向金融机构进行申报。

5、客户隐瞒或错报税收居民身份会有什么后果?

如果故意隐瞒或错报税收居民身份,被查到后将被列入洗钱的名单进行相关调查。香港法律则规定隐瞒或伪造税收居民身份的客户将被罚款1万港币,而金融机构不仅会被罚款,客户经理还将面临3年以下有期徒刑。

6持有第二个护照是否能够规避CRS申报?

不一定。比如一个中国企业家虽然持有第二个护照,但他的公司实际经营地还是在中国,他大部分时间也待在中国,包括家庭成员也生活在中国。从税务角度来看,还是会认定他是中国的税收居民。

7通过股权代持的方式规避CRS申报会有风险吗?

股权代持在没被银行发现的情况下,实际控制人是可以规避CRS申报的。但代持人却可能面临风险,因为所有账户相关的出面都是这个代持人。那么代持人所在的国家税务局总会收到其在境外公司的账户信息,就可能被追查相关资产的来源(怎么出境的)和缴税情况。

8设立信托能规避CRS申报吗?

信托在CRS下基本没用。因为信托设立人、受托人、保护人和受益人都在CRS信息披露的范围之内。但受益人会稍微有点复杂,因为受益人分固定受益人(明确了将会被分到多少钱)和任意受益人(暂时还没有决定具体分多少钱)。固定受益人一开始就会被纳入申报的范围,而任意受益人是要等拿到第一笔钱之后才开始进行申报。

9CRS下哪些保险需要申报?哪些不需要申报?

没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不需要申报。如何定义一个保单有没有现金价值?

第一,如果说我现在把保单取消,能把钱拿回来,不管是什么样的保单,只要能拿到一分钱,就属于有现金价值的保单,当然死亡赔付除外。

第二,如果一个保单我虽然不能从中取钱,但我能用来抵押贷款,也算具备现金价值。所以基本香港的大额保单都算具备现金价值。这里要敲个重点,香港保险属于CRS申报范围!

在非CRS参与国购买的保单不需要申报,如美国保单。但这只是说暂时不需要申报,因为不排除美国将来可能会加入CRS。

10保单的年金不用申报吗?CRS对于年金是怎么定义的?

年金其实也属于CRS的报送范围。现在目前不报的也有案例。比如国际上的某些保险公司,他们会向客户推荐一些Long Term Disability Insurance(长期残疾保障险)来回避CRS。因为这种险种客户在受保期间没法取钱,不存在价值。只有当出意外了,无法工作了,保单才会产生价值。但是这种方法并不推荐,因为OECD随时会改掉对它的定义。

11有客户曾经提出,虽然CRS现在已经覆盖了100多个国家,但是站在负面清单角度,也就是反过来看,最大的一个地方反而是美国,那是否我只需要到美国开个户,把钱存到美国去,那么就可以解决所有的问题了?

美国虽然目前不是CRS成员国,因为这涉及到他的国家利益,但是美国是有FATCA法案的。客户去美国开个户,把钱存进去。目前来说,只要在美国加入CRS之前,然后在中国与美国签署账户交换协议之前(目前中美双方已经签署了框架性协议),FATCA与CRS都不会要求其进行申报,这个效果是有的。

但是客户做任何规划时,不能只考虑现在。可能这一两年他不需要申报,但再下一年呢?所以不是简单去美国开个户,存个钱就完事了,还须考虑未来某天如果美国加入了CRS了,我能否提前做好准备。

12、CRS出台后,如果客户将具有现金价值的保单或者股票型的基金等收益型产品放入香港,新加坡或者有避税属性的离岸群岛的账户中,是否可以规避CRS法案?

这肯定是不行的,因为CRS就是用于打击这种行为的出现。但是在非CRS成员国内,还是有可能规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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