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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丨不缴社保将列入黑名单!(附官方文件)

 

 

2018年10月16日,人社部官网发布《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黑名单”是指违反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各类参保及待遇领取人员严重失信记录信息。

人社部拟要求有以下六种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县级及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其列入社保“黑名单”:

1、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拒不整改的;

2、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参加、申报社会保险和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3、非法获取、出售或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的;

4、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服务协议或相关规定且拒不整改的;

5、负有偿还义务的用人单位及其法人代表或第三人,拒不偿还社会保险基金已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人社部要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社保“黑名单”信息纳入当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据《备忘录》规定,在政府采购、交通出行、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

用人单位注意了: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能将面临惩处,最高5年内将在政府采购、交通出行、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多个方面被限制。

 

附征求意见稿全文:

 

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

“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推进社会保险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运行,根据《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35号)、《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事业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黑名单”是指违反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各类参保及待遇领取人员严重失信记录信息。

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管理工作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各类参保及待遇领取人员社会保险信用记录,负责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以下简称社保“黑名单”)公示、列入和移出信息上报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社保“黑名单”实行“谁列入、谁管理、谁负责”,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客观真实、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县级及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应将其列入社保“黑名单”:

(一)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拒不整改的; 

(二)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参加、申报社会保险和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的;

(四)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服务协议或相关规定且拒不整改的;

(五)负有偿还义务的用人单位及其法人代表或第三人,拒不偿还社会保险基金已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人力资源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将相关失信信息及时交由本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名单公示和数据上报等操作。

第六条   经办机构在开具“第五条”相关文书时,应告知失信主体被列入社保“黑名单”风险提示内容,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符合适用情形的失信主体列入社保“黑名单”,同时记录和生成以下信息:单位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责任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列入事由、列入时间、整改要求、整改期限、经办机构名称、联系方式等。

第七条   经办机构负责在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对社保“黑名单”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社保“黑名单”信息上报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中心)。社保中心负责汇总和比对同一失信主体跨地区、跨期别、跨险种的社保“黑名单”信息,并将相关数据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用管理系统上传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八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社保“黑名单”信息纳入当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据《备忘录》规定,在政府采购、交通出行、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

第九条   社保“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纳入联合惩戒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相关失信主体首次被列入社保“黑名单”的,期限为1年;相关失信主体未改正失信行为或者列入期间再次发生第五条规定情形的,期满不予移出并自动续期2年;已移出社保“黑名单”的失信主体再次发生第五条规定情形的,列入社保“黑名单”期限为2年。

第十条   建立失信行为限期整改制度。因发生第五条(一)、(四)和(五)项规定情形被纳入社保“黑名单”的失信主体,经办机构可结合实际情况以适当方式督促失信主体在3个月内整改。整改到位后,失信主体可提请经办机构确认,经办机构应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社保“黑名单”;整改不到位的,经办机构应启动警示性约谈程序。

第十一条   经办机构应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失信主体主要负责人进行一次警示性约谈。约谈记录(包括拒绝约谈或不配合约谈等情形)记入失信主体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信用承诺制度,鼓励和引导失信主体按照规定格式作出书面信用承诺。内容包括:依法诚信经营的具体要求、自愿接受社会监督、违背承诺自愿接受联合惩戒等。信用承诺书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记入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并作为信用修复的重要条件。

第十三条   因发生第五条(一)、(四)和(五)项规定情形被纳入社保“黑名单”的失信主体,在联合惩戒有效期限内,可通过主动履行义务、提供公开书面信用承诺、出具第三方信用报告以及相关证据材料,向经办机构申请发起信用修复程序,减少失信损失,消除不利影响。经办机构核实无误后应在20个工作日后将其移出社保“黑名单”。

第十四条   在公示期内被列入社保“黑名单”的失信主体有异议的,可以向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交证明材料。经办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诉人;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诉人。通过核实发现列入社保“黑名单”有误的,经办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社保“黑名单”。

第十五条   列入社保“黑名单”的失信主体改正失信行为且在列入期间未再发生第五条规定情形的,由经办机构于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社保“黑名单”。

第十六条   经办机构决定将失信主体移出社保“黑名单”的,应当通过部门门户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所在地区的政府网站等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实施社保“黑名单”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各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 x 月 x 日起施行。

来源:人社部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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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记!不记账不报税的企业,等于上了黑名单!

 

广州商务秘书 7月13日

 

 

哪怕没有业务也要零申报,不记账不报税的,等到上了黑名单,补账补申报交罚款,交的你怀疑人生。

有些老板就是一副不在乎的样子,觉得反正没业务,本来就不用缴税,所以没有滞纳金,罚款能有几个钱?

 

真的是这样吗?

先看一个《行政处罚决定书》:

 

没错,当你被罚款的时候,都会给你一个“处罚决定书”,里面写明什么原因、罚多少钱。

这份处罚属于最常见的“税务逾期”,逾期时间是787天,结果是罚款800元。(注意这是针对单一税种“增值税”而言,该公司由于所得税也逾期这么久,所得税也被罚了800,一共就1600了。)

当然不是!这是有规定的。

如果查看《税收征管法》,会看到第六十二条写明: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显然这800元属于2000元以下,可是为什么是800呢?

答案是不能!因为除了《税收征管法》之外,各地还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所以罚多少是有规定的。

 
 
纳税人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

 

逾期90日以下的,可对个体工商户(含个人纳税人)处20元罚款,可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50元罚款;

 

逾期91日至180日的,可对个体工商户(含个人纳税人)处25元罚款,可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100元罚款;

 

逾期181日至270日的,可对个体工商户(含个人纳税人)处30元罚款,可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200元罚款;

 

逾期271日至365日的,可对个体工商户(含个人纳税人)处35元罚款,可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400元罚款;

 

逾期366日至455日的,可对个体工商户(含个人纳税人)处40元罚款,可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600元罚款;

 

逾期456日以上的,可对个体工商户(含个人纳税人)处45元罚款,可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8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反正我没业务,不记账不报税也没什么
 

 

如果哪位老板还有这样的想法,麻烦赶紧收起来。暂且不说《会计法》、《税收征管法》是怎么规定的,也不说如果没税务局查到了后果多严重(反正人家日理万机,可能没空理你),单说一点:最后你想要注销的时候,这些没记的账,没报的税,全部都要补!罚款、滞纳金,交的你怀疑人生。

 

 

2、税晚一点报没关系嘛,不然下个月一起好了

 

有的公司,特别是新成立的,认为公司没有实际业务,反正也是零申报,拖延几天没关系,结果这拖延习惯了,最后就成了税务严重逾期。

要知道,在申报期内,你可以足不出户在网上轻松完成抄报税、申报、清卡等业务,如果过了申报期,想要补申报、清卡,就只能携带相应资料至办税服务厅办理了!

不仅如此,在有应纳税额的情况下,还将按照每日万分之五征收滞纳金。不要觉得万分之五很少哦~ 算起来,实际年利率为18.25%,银行贷款的年利率才4.75%你造吗?(所以说,欠谁的钱也别欠税局的!)

 

3、反正我办公室也不在登记地址,电话也换了,他们联系不上我
 

 

这种情况才是最可怕的!烈日炎炎的,如果税局工作人员赶往您的注册地址,结果却找不到你,白跑一趟!你说人家能不生气吗?

如果你税务逾期,人家也联系不上你,就会被认定为“非正常户”!情节严重,可能涉及虚开发票、偷税逃税的,会被认定为“走逃户”!

所以,一定要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的实际生产经营地址,以及正确的法人代表、财务、办税人座机和手机号码。

 

4、这家公司受限,那再注册一家好了
 

 

很多老板也会有这种心理,一家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或是税务黑名单了,正常业务受到影响,没关系,现在注册公司这么容易,干脆重新注册一家吧!

您知道吗?黑名单是随着法定代表人、股东、投资人的,所以您可能根本注册不了新公司,就算之前注册下来的,也会因为同一法定代表人,使得纳税评级受到牵连。而且这种关联性不因地域而受到阻隔,是全国范围内的限制。

 

5、记账报税就报呗,我做两套账,不开发票的走私户,开发票的走公户
 

 

相信很多公司都是这样操作的,开票的收入走对公帐户,不开发票的收入走私人账户,所有成本费用都是有合规发票的,看起来天衣无缝啊!但这绝对逃不过税局的检查:

嘉兴市某生产型企业,在原基础上新增了一条生产线,采购设备没有要发票,也没有入账,后来投入生产后,新生产线生产的产品也都不开发票,钱直接进老板私人账户,看起来好像没啥破绽。

但国税局通过调取电力公司的数据,得知该单位用电量激增,从而发现了隐藏的那条生产线。结果当然是以偷税罪论处。

除了第三方数据之外,税局还会通过现场突击、调查上下游厂商、比对同行业税负等方式来查税,一旦被发现账外收入,后果将非常严重!

税局有税局的规定,而且这规定是强制执行的。出了问题,行政处罚都少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