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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法更新:《2018 年公司(修订)条例》-

 香港公司法更新:《2018 年公司(修订)条例》- 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
《2018 年公司(修订)条例》(下称《修订条例》) 将于 2018 年 3 月 1 日实施。《修订条例》订定自 2018 年 3 月 1 日起, 公司须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的新规定。 《修订条例》的新规定是为了提升法团实益拥有权的透明度,以履行香港的国际责任。经修订的《公司条例》(第 622 章)规定在香港成立为法团的公司须取得和保存实益拥有权的最新资料,以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下称「登记册」),供执法人员查阅。 
  
《修订条例》要求公司须以英文或中文备存登记册,当中载有其重要控制人(包括须登记人士及须登记法律实体)的所须详情。登记册须备存于公司的注册办事处,或在香港的某指明地方。 
  
新规定是甚么? 
  
修订条例订明,在香港成立的公司须: 
识别对其有重大控制权的人士(「重要控制人」);及
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以供执法人员查阅。
  
谁是公司的重要控制人? 
  
公司的重要控制人包括对该公司有重大控制权的: 
自然人(「须登记人士」)
属法律实体的公司股东(「须登记法律实体」)
  
如某人符合一个或以上的下述条件,即对公司 有重大控制权: 
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25%以上的已发行股份;或如该公司没有股本,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分摊该公司25%以上的资本或分享该公司 25%以上的利润的权利;
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25%以上的表决权;
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委任或罢免该公司董事局的过半数董事的权利;
该人有权利或实际上对该公司发挥或行使重大影响力或控制;或
该人有权利或实际上对某信托或商号的活动发挥或行使重大影响力或控制,而该信托或商号并不是法人,但该信托的受托人或商号的成员,就该公司而言符合前述四 个条件中的任何一 项。
  
代表担任联络人 
  
《修订条例》同时要求公司须指定一名代表担任联络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与登记册有关的资料和协助。公司的指定代表必须是该公司的股东、董事或雇员,而且必须是居于香港的人士;公司亦可委任会计专业人士、法律专业人士或信托或公司服务持牌人为指定代表。 
  
指定代表的资料包括代表担任联络人之姓名及联络资料亦须记入重要控制人登记册。 
  
未能履行《修订条例》所规定的义务会有什么后果? 
  
凡未有履行《修订条例》所规定的义务,即属刑事罪行。有关公司及其每名责任人可各被处第 4 级罚款 (即 25,000 元)。如情况适用,另每日各被处罚款 700 元。 对于填写内容确保真实,虚假陈述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100,000-300,000元及监禁6个月至2年。
  
如需详细资料,请参阅以下公司注册处有关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的网站: 
https://www.cr.gov.hk/sc/scr/publications_index.ht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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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注册费用上调

香港公司注册费用由于2013年的减免优惠时间到,所以费用重新上调。

《2013 年收入(減少商業登記費)令》屆滿

《2013 年收入(減少商業登記費)令》將於 2014年 4 月 1 日屆滿。業務經營者須就於該日或之後1生效的商業或分行登記證繳付訂明的商業登記費或訂明的分行登記費(視屬何情況而定)和徵費。就每張登記證須繳付的金額,請參閱商業登記費及徵費收費表

本署預期新商業登記的申請在 2014 年 3 月會大幅上升。為確保你能順利取得商業登記證,請注意以下重要提示:

公司 
在「一站式公司註冊及商業登記服務」下,公司只須就公司註冊及商業登記向公司註冊處提交一項申請。任何申請公司註冊的人會被視作同時申請商業登記,而毋須再向商業登記署申請業務登記。

有關「一站式公司註冊及商業登記服務」的詳情,請瀏覽公司註冊處的網頁

其他業務(獨資、合夥等) 
你須在開始經營起計 1 個月內,為你在香港經營的業務或分行申辦商業登記。如你須於 2014 年 3 月辦理商業登記,請盡量以電子方式或郵遞作出申請。如你須親身提交申請,請選擇於早上八時四十五分至十時三十分非繁忙時間親臨商業登記署辦理。

如你在 2014 年 3 月開始經營業務/分行業務,並在開業後 1 個月時限內 [ 即於 2014 年 4 月內 ] 提交商業登記申請,你仍可按《2013 年收入(減少商業登記費)令》豁免繳付首年商業登記費或分行登記費,而只須繳付徵費。

商業登記署不會接納任何就不曾存在或未曾經營的業務或分行而作出的申請。任何人士在其商業登記申請提交虛假資料,即屬違法,最高可被罰港幣 5,000 元及監禁 1 年。

於「一站式公司註冊及商業登記服務」下,公司註冊處會以提出相關的成立法團遞呈日期釐定商業登記費的應繳金額。

http://www.ird.gov.hk/chi/tax/bre_ro_exp_2014030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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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條例》(2012年第28號條例) – 廢除股份面

新《公司條例》(2012年第28號條例) – 廢除股份面值
(2012年12月7日)

新《公司條例》(下稱「新條例」)預計於2014年在所有附屬法例獲通過後實施。廢除股份面值是新條例生效後實施的其中一項主要修改。公司註冊處已發出公司註冊處對外通告第7/2012號,提供有關廢除股份面值的資訊。詳情請參閱上述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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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3年度最佳櫃檯職員獎

2012-13年度最佳櫃檯職員獎
(2012年12月20日)

「最佳櫃檯職員獎」旨在鼓勵本處的櫃檯職員以禮待客,為客戶提供高效率的服務,並表揚有出色表現的櫃檯職員。在2012年11月的選舉期間,我們邀請到訪本處的客戶投票選出最佳櫃檯職員。各組別的冠軍已順利誕生,賽果如下:

公眾查冊組

李運祥先生

文件管理組

陳禹鈞先生

新公司註冊組與押記及清盤文件註冊組(視為一組)

梁瑞萍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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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3年度最佳服務獎

2012-13年度最佳服務獎
(2012年12月20日)

「最佳服務獎」旨在評估客戶對本處各項服務的滿意度。2012-13年度「最佳服務獎」的得獎者是提供本地有限公司更改名稱 (網上提交文件) 服務的「新公司註冊組」,該服務在今年的公司註冊處最佳服務調查獲客戶給予最高滿意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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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公司條例》第346(1) 條指明的規定

根據《公司條例》第346(1) 條指明的規定
(2012年12月21日)

公司註冊處處長行使《公司條例》第346(1)條所授予的權力,指明以紙張方式交付文件及以唯讀型光碟或數碼多功能光碟交付部分文件予處長登記的規定。詳情請參閱今天在憲報刊登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