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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离岸账户再迎关停潮!香港恒生银行12月底

 

 

近年来,随着国家反洗钱、CRS申报日趋严格,众多离岸账户被停、被关,很多外贸人的离岸账户也受到影响,真可谓躺着也中枪!

 

近日,就有消息表示,由于有大量恒生银行账户被查出存在非法操作,目前香港高级警司已经介入调查,全面清查不合规账户以及资料。

 

 

因此,将会有大量恒生银行账户持有者收到恒生银行的调查表或者是检查信,也有可能是要求公司更换年审信息的请求,通知形式为邮件而非电话。在此情况下,企业需要做到定期查看邮箱,一旦收到此类邮件,提前准备好资料,并积极配合银行的严格审查,避免银行账户被封。

 

银行方面已透露信息,在今年12月底,预计将有10000多个账户被封。由于谁也无法预估“封号”最终会落到谁的头上,温馨提醒各位有关外贸人认真维护银行账户,提前准备应急方案,维护自己的离岸账户。

           

 

 
 
维护账户六步曲
 
 

 

1、经常登录网银账户,证明银行账户在正常使用中。

2、保持三个月内少量多次交易,切忌一次性进出账户金额过大。

3、始终保持账户有50000港币以上的存款。

4、切忌款项进出太快。

5、不要帮助他人汇款或者收款。

6、拒绝接收敏感国家的货款。

 

注:银行监测账户时,会着重观察账户是否有大额资金进出、是否急进急出、与洗黑钱高发国家是否有资金往来等,而以上维护手段则是为了向银行证明公司账户出于健康使用状态。

 

另外,为了避免因账户临时被关而影响企业发展,建议企业可以考虑再开一个银行账户备用,确保国际贸易往来万无一失。

 

开立香港银行账户后,除了解当地的税务情况外,在日常的业务往来过程中也需注意维护好自己的香港银行账户。这样才能真正确保香港公司和离岸账户万无一失,在国际贸易中充分发挥它们的战略优势。

 

如收到银行的调查表或检讨信,或要求更新年审资料的,请积极配合及真实提供相应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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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银行账户大额进账也会被查?财务一定要知

 

 

 

中国人民银行在2007年3月1日施行了《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规定的,经2006年11月6日第25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

 

 

 

这个办法主要为了加强对人民币支付交易的监督管理,规范人民币支付交易报告行为,防范利用银行支付结算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在这个办法中专门明确指出了监管的范围,“本办法所称人民币支付交易,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通过票据、银行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网上支付和现金等方式进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交易。”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负责支付交易报告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建立支付交易监测系统,对支付交易进行监测。

 

并且要求金融机构的营业机构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专人负责对大额支付交易和可疑支付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

 

1、对于大额支付交易的规定

 

在办法中,对大额交易进行了定义:

 

(1)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之间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单笔转账支付;

 

(2)金额20万元以上的单笔现金收付,包括现金缴存、现金支取和现金汇款、现金汇票、现金本票解付;

 

(3)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之间以及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之间金额2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所以这个问题的答案也就有了,就是上面这些金额。

 

如果发生了大额交易,金融机构要执行以下操作:

 

大额转账支付由金融机构通过相关系统与支付交易监测系统连接报告。并在交易发生日起的第2个工作日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大额现金收付由金融机构通过其业务处理系统或书面方式报告。并在于业务发生日起的第2个工作日报送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并由其转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2、对于可疑交易的管理办法

 

另外,我认为有必要再对可疑交易说一下,因为这里面也牵扯到金额。

 

(1)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集中转入、分散转出;

 

(2)资金收付频率及金额与企业经营规模明显不符;

 

(3)资金收付流向与企业经营范围明显不符;

 

(4)企业日常收付与企业经营特点明显不符;

 

(5)周期性发生大量资金收付与企业性质、业务特点明显不符;

 

(6)相同收付款人之间短期内频繁发生资金收付;

 

(7)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8)短期内频繁地收取来自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个人汇款;

 

(9)存取现金的数额、频率及用途与其正常现金收付明显不符;

 

(10)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短期内累计100万元以上现金收付;

 

(11)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严重地区的客户之间的商业往来活动明显增多,短期内频繁发生资金支付;

 

(12)频繁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13)有意化整为零,逃避大额支付交易监测;

 

(14)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可疑支付交易行为;

 

(15)金融机构经判断认为的其他可疑支付交易行为。

 

上面中所说的的“短期”,指10个营业日以内。

 

如果金融机构在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发现有客户符合上面可疑交易所列情形的,应记录、分析该可疑支付交易,填制《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后进行报告。

 

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营业机构发现可疑支付交易的,需要报送一级分行。一级分行经分析后应于收到《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后的第2个工作日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同时报送其上级行。

 

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营业机构发现可疑支付交易的,要把报告表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其他地市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其他地市中心支行于收到《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后的第2个工作日报送所在省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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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个人银行账户进账多少会被查?财务必知

 

广州商务秘书 8月13日

 

很多小伙伴都在后台问,个人银行账户进账多少会被查,想必以下内容,对大家会有所帮助!

 

中国人民银行在2007年3月1日施行了《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规定的,经2006年11月6日第25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

                                                

 

这个办法主要为了加强对人民币支付交易的监督管理,规范人民币支付交易报告行为,防范利用银行支付结算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在这个办法中专门明确指出了监管的范围,“本办法所称人民币支付交易,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通过票据、银行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网上支付和现金等方式进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交易。”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负责支付交易报告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建立支付交易监测系统,对支付交易进行监测。

 

并且要求金融机构的营业机构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专人负责对大额支付交易和可疑支付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

 

 

1、对于大额支付交易的规定

 

在办法中,对大额交易进行了定义:

 

(1)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之间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单笔转账支付;

 

(2)金额20万元以上的单笔现金收付,包括现金缴存、现金支取和现金汇款、现金汇票、现金本票解付;

 

(3)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之间以及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之间金额2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所以这个问题的答案也就有了,就是上面这些金额。

 

如果发生了大额交易,金融机构要执行以下操作:

 

大额转账支付由金融机构通过相关系统与支付交易监测系统连接报告。并在交易发生日起的第2个工作日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大额现金收付由金融机构通过其业务处理系统或书面方式报告。并在于业务发生日起的第2个工作日报送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并由其转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2、对于可疑交易的管理办法

 

另外,我认为有必要再对可疑交易说一下,因为这里面也牵扯到金额。

 

(1)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集中转入、分散转出;

 

(2)资金收付频率及金额与企业经营规模明显不符;

 

(3)资金收付流向与企业经营范围明显不符;

 

(4)企业日常收付与企业经营特点明显不符;

 

(5)周期性发生大量资金收付与企业性质、业务特点明显不符;

 

(6)相同收付款人之间短期内频繁发生资金收付;

 

(7)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8)短期内频繁地收取来自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个人汇款;

 

(9)存取现金的数额、频率及用途与其正常现金收付明显不符;

 

(10)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短期内累计100万元以上现金收付;

 

(11)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严重地区的客户之间的商业往来活动明显增多,短期内频繁发生资金支付;

 

(12)频繁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13)有意化整为零,逃避大额支付交易监测;

 

(14)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可疑支付交易行为;

 

(15)金融机构经判断认为的其他可疑支付交易行为。

 

上面中所说的的“短期”,指10个营业日以内。

 

如果金融机构在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发现有客户符合上面可疑交易所列情形的,应记录、分析该可疑支付交易,填制《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后进行报告。

 

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营业机构发现可疑支付交易的,需要报送一级分行。一级分行经分析后应于收到《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后的第2个工作日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同时报送其上级行。

 

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营业机构发现可疑支付交易的,要把报告表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其他地市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其他地市中心支行于收到《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后的第2个工作日报送所在省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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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见,个人银行账户避税!税务稽查第二枪打响

 

广州商务秘书 7月17日

 

 

重点

 

目前有不少企业为了少缴税,仍试图利用私人账户来“避税”。但是,2018年的税务稽查,不仅要查公司的账户,更会重点稽查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的个人账户!

 

一旦被稽查,补缴税款是小事,还要缴纳大量的滞纳金和税务行政罚款,构成犯罪的,更是要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失信企业而已,只是影响了一个会计;而对于财务人员来说,可能影响的是一生。

 

 

 

 

自2017年起,“黑名单”、“信用评级”等理念就已被反复提及:失信者将寸步难行!

 

 

 

案例一

 

北京市通州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向北京创四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通州国税稽查局对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李元兵在工商银行和兴业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进行检查,发现以上两个账户均是用于收取客户汇入的购货款。

 

处罚决定:

对公司少缴增值税377,286.46元、企业所得税101,515.75元分别处以0.5倍的罚款,金额合计239,401.11元。本来想“避税”,结果被追回税款不说,还倒贴了23.9万罚款,更重要的是影响以后的企业信用等级,得不偿失!

 

案例启示:

权利来自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有限是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而不是国家行政机关对你的监管有限,根据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可以检查从事生产经营的涉嫌纳税人的银行存款账户,包括纳税人存款账户余额和资金往来情况。

 

今年国税金税三期启用以来,好多没有发生真实业务,而是从朋友公司或者直接从市面上买回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销项税额的都纷纷被国税的金三税务系统排查出来了,从而要求企业做进项转出。由此要补交税款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企业为数不少。

 

有些地方参考行业利润率来定企业税负,把税负标准化,凡是不达标的一般纳税人,请明年补税,而且是按指定金额补税,不补?严查!

 

每月你网上报送的数据成为税务评估、稽查案源的来源,千万不要存在侥幸心理!只要金三检测出动态数据比对不对,税负率偏低,系统会自动预警。

 

再次提醒企业负责人和财务,企业节税应采取合法合规途径,杜绝税负预警和税务稽查!

 

2018年1月1日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自然人税收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标志着地税部门的管理对象从以单位纳税人为主向单位纳税人和个人纳税人并重转变,标志营改增之后将更严了!

 

 

 

其中这个条例,几个新提法非常明确:按照收入和资产分为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纳税人和一般自然人纳税人。

 

各级地税机关要积极拓展跨部门税收合作,完善自然人税收共治体系,实现信息共享。其中最主要的合作就属于税务和银行的合作了,这个震慑作用和征管效果可能大幅提高!

 

案例二

 

老板与控制公司资金频繁交易被税务调查

 

2017年6月,眉山市某商业银行依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向眉山市人民银行反洗钱中心提交了一份有关黄某的重点可疑交易报告。眉山市人民银行立即通过情报交换平台向眉山市地税局传递了这份报告。

 

黄某在眉山市某商业银行开设的个人结算账户,在2015年5月1日至2017年5月1日期间共发生交易1904笔,累计金额高达12.28亿元。这些交易主要通过网银渠道完成,具有明显的异常特征。(这个老板2年操作1904笔,金额这么高,这个企业出纳也够累的)

 

其账户大额资金交易频繁,大大超出了个人结算账户的正常使用范畴。其账户不设置资金限额,不控制资金风险,不合常规。

 

黄某本人身份复杂,是多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个人账户与其控制的公司账户间频繁交易,且资金通常是快进快出,过渡性特征明显。(其实现实中大多数企业老板私户都是这么操作的)

 

最终税务查出来黄某2015年从其控股的眉山市公司取得股息、红利所得2亿元,未缴纳个人所得税4000万元。

 

案例启示:

 

1、个人账户大额和可疑交易银行税务将共享信息!

 

国办函[2017]84号这个重量级文件,明确了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税务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国务院银行业、证券、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组成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工作组的工作思路。要求各部门发现异常,互相分享信息。因为之前税务掌握私人账户资金变动是非常困难的,现在变得越来越容易!

 

2、法人和公司账户频繁资金往来风险增大!

 

其实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虽然有权查询个人和企业银行账户,但是程序和掌握的信息有限,执法力度往往打折扣。但是从2018年开始,各地金融机构与税务、反洗钱机构合作势必加大,到时候,老板私人账户与公司对公户之间频繁的资金交易都将面临监控。

 

3、虚开发票路子彻底堵死!

 

为什么还和虚开发票有关系呢?因为目前主流的虚开发票的方式往往是高开发票扣除手续费后流回公司老板私人账户。以后这些异常的资金交易被监管之后,虚开发票的资金流水落石出!似乎虚开发票走到尽头!

 

4、公司偷税必然遭到严查!

 

公司偷税的一贯伎俩往往也是公司收入频繁流入老板个人账户,这样似乎天不知地不知的就偷税了!

 

税务和银行没有深度合作之前,似乎税务的稽查手段有限。但是现在可能在税务局拿到银行的数据就已经大体发现企业偷税的链条了!

 

今天起,这些税务风险剧增!

 

1、虚开发票将清算

 

税务已经打造了最新税收分类编码和纳税人识别号的大数据监控机制,今年可能将有更多企业因为历史欠账虚开发票被识别出来!

 

2、高收入个人所得税将面临严格管控

 

今年中国将参与涉税信息交换,高工资、多渠道、多类型收入的将面临严查!

 

3、股权转让税务政策面临变数!

 

之前中国各地热火朝天的合伙基金的避税政策可能要清理,甚至要改正。因为目前其实股权转让这一块个税已经明确了,有些地方执行出现了偏差,必须清理和改正!

 

4、新业态征税将有大进展!

 

之前北京地税查处的某直播平台主播个税巨额补税案就是一个经典案例,中国没有业态不再税务监管范围之外!目前税务监管没有法外之地!

 

 

 

 

禁止这七种避税方式!

 

结合目前国内企业的主流做法,目前这7类个税违规手段一经查出,必定受罚。

 

1、找发票抵税,造成费用异常

 

这样操作很多企业都感觉比较简单,比如每个月员工找2000元发票去报销,很多会计图省事,不管三七二十一,直接计入什么福利费、差旅费等。如果长期大额处理的话,会造成企业期间费用异常。之前爆料过,一家互联网企业的油费超过物流公司了。不查你,查谁啊?

 

2、故意不用银行发工资

 

当移动支付成为潮流的时候,你们还在苦苦的用现金发工资。你自己想一下正常吗?公司基本户都有,员工也不少,公司也不在偏远山区。据不完全统计,不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企业,不申报个税、少申报的情况基本都存在。此类企业请注意,再有这样的做法,你将会承担后果的。

 

3、补贴不申报个税

 

也许是因为会计税法不熟悉,也许企业故意不申报个税。总有部分企业把企业的饭补、话补、房补、结婚补贴、生日礼金没有合并工资进行纳税申报,你们公司有吗?抓紧整改吧!

 

4、大量员工零申报

 

这里一定要强调一个比例问题,一个企业如果和同地区同行业相比,工资在3500以下的明显偏低的话,你们已经是高风险企业了,此时准备好工资表、银行流水、考勤表吧,你已经在稽查名单里面了!

 

5、“李鬼”发工资

 

工资太高,找个李鬼代发工资。这也是很多企业的伎俩。到底这样操作是否靠谱,请回答:是否有考勤?是否有简历?没有那你还要这样做吗?

 

6、故意混淆劳务和工资申报

 

尤其是很多劳动密集型企业,劳务工、临时工、第三方员工,很多属于劳务所得进行纳税申报,但是按照工资进行申报了!尤其是营改增之后劳务公司、建筑企业等都要高度重视。虽然你们可能还有怨言,但是根据个人所得税税法不是全职员工是不可以工资申报个税的!

 

7、外包福利也是个火坑

 

很多企业现在搞得新式的将员工部分福利和工资外包给人力资源个税、管理咨询公司,让他们给你们开发票,然后让他们给你们员工发放工资。这种情况,在实质角度来看也是变相发放工资,是要补税的!

 

个人账户进账多少会被查?

 

 

中国人民银行在2007年3月1日施行了《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专门明确指出了监管的范围,“本办法所称人民币支付交易,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通过票据、银行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网上支付和现金等方式进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交易。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负责支付交易报告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建立支付交易监测系统,对支付交易进行监测。

 

并且要求金融机构的营业机构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专人负责对大额支付交易和可疑支付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

 

1、对于大额支付交易的规定

 

在办法中,对大额交易进行了定义:

 

(1)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之间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单笔转账支付;

 

(2)金额20万元以上的单笔现金收付,包括现金缴存、现金支取和现金汇款、现金汇票、现金本票解付;

 

(3)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之间以及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之间金额2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所以这个问题的答案也就有了,就是上面这些金额。

 

如果发生了大额交易,金融机构要执行以下操作:

大额转账支付由金融机构通过相关系统与支付交易监测系统连接报告。并在交易发生日起的第2个工作日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大额现金收付由金融机构通过其业务处理系统或书面方式报告。并在于业务发生日起的第2个工作日报送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并由其转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2、对于可疑交易的管理办法

 

另外,我认为有必要再对可疑交易说一下,因为这里面也牵扯到金额。

 

(1)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集中转入、分散转出;

(2)资金收付频率及金额与企业经营规模明显不符;

(3)资金收付流向与企业经营范围明显不符;

(4)企业日常收付与企业经营特点明显不符;

(5)周期性发生大量资金收付与企业性质、业务特点明显不符;

(6)相同收付款人之间短期内频繁发生资金收付;

(7)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8)短期内频繁地收取来自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个人汇款;

(9)存取现金的数额、频率及用途与其正常现金收付明显不符;

(10)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短期内累计100万元以上现金收付;

(11)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严重地区的客户之间的商业往来活动明显增多,短期内频繁发生资金支付;

(12)频繁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13)有意化整为零,逃避大额支付交易监测;

(14)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可疑支付交易行为;

(15)金融机构经判断认为的其他可疑支付交易行为。

 

上面中所说的的“短期”,指10个营业日以内。

 

如果金融机构在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发现有客户符合上面可疑交易所列情形的,应记录、分析该可疑支付交易,填制《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后进行报告。

 

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营业机构发现可疑支付交易的,需要报送一级分行。一级分行经分析后应于收到《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后的第2个工作日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同时报送其上级行。

 

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营业机构发现可疑支付交易的,要把报告表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其他地市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其他地市中心支行于收到《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后的第2个工作日报送所在省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来源:马靖昊说会计、税来税往、先声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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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发展银行

 随着中国经济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深入,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已不能满足国内企业的融资需求,越来越多的境内国企和民企都开始寻求海外上市的渠道。深圳发展银行作为中国内地获得离岸银行业务经营牌照仅有的四家商业银行之一,利用“一行跨两岸”(离岸+在岸)的独特优势,可以为拟在海外上市的公司提供从上市前的咨询顾问服务,到上市后的募集资金存放、结算、境内外的融资安排,境内外综合理财等离岸在岸金融“一条龙”服务。

1. 离岸金融服务的目标客户:拟在海外上市的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
2. 离岸金融服务方案主要内容:
      开立离岸账户服务。
我行可以为境外拟上市公司或关联公司开立离岸账户,离岸账户在性质上等同于境外银行账户,但在功能上又可享受到优于境外银行账户的下列理财便利:
1) 资金调拨自由,无外汇管制;
2) 利率灵活,品种不受限制,且高于境外同业水平;3、免征存款利息税;4、离岸账户和境内在岸账户的协调运用,还可以提高贵公司境内外资金的综合运营效率和效益。

跨境通(2 IN 1)
  
我行可为境外拟上市公司或关联公司与境内的企业提供经济快捷的支付结算服务――跨境通,即离岸、在岸两个公司的账户同时开立于一家银行,在一家银行管理跨境资金往来。相对于许多客户通过境内和境外两家银行来汇划资金,深圳发展银行的“跨境通”业务有以下三个明显的优势:一是快捷,客户的款项汇划能实时到账,资金零在途;二是经济,手续费极其低廉,深圳地区汇划免费,异地汇划仅收5美元;三是简便,客户可以免除车舟劳顿,在内地即可管理境内、境外资金的汇划,还可降低企业的资金、操作及管理风险。

离岸国际结算
  
深圳发展银行开设离岸帐户由离岸业务部办理,可以替代境外外资银行办理相关离岸国际结算业务。我行拥有遍布全球的数百家代理行,方便客户的贸易结算和资金调拨。离岸业务部为客户提供包括电汇、汇票解付、光票托收、跟单托收、进口开证(含转让信用证)、出口信用证、保函及备用信用证等业务的境外国际结算服务,所有外资银行所能提供的结算手段和结算服务,我行基本都能提供。客户可以身居中国内地办理境外公司对境内外的所有结算业务和资金汇划业务,从而降从而降低营运成本,并且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境内外账户监管服务
我行可以为境内外客户提供离岸和在岸的账户监管服务,协助境内外客户对境内外资金进行控款和融通。比如:离岸A客户想从离岸融资,而离岸的B公司有资金,A、B公司经协商达成资金安排,那么B公司就可将资金质押给我行,然后我行给A客户融资;而同时为了保证B公司的利益,A公司的在岸关联企业C公司则将等值的人民币存入我行在岸的监管账户,这样既满足了客户的需要,同时又为我行的离岸和在岸都带来了存款,综合收益相当可观。

低营运成本,并且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境内外账户监管服务
我行可以为境内外客户提供离岸和在岸的账户监管服务,协助境内外客户对境内外资金进行控款和融通。比如:离岸A客户想从离岸融资,而离岸的B公司有资金,A、B公司经协商达成资金安排,那么B公司就可将资金质押给我行,然后我行给A客户融资;而同时为了保证B公司的利益,A公司的在岸关联企业C公司则将等值的人民币存入我行在岸的监管账户,这样既满足了客户的需要,同时又为我行的离岸和在岸都带来了存款,综合收益相当可观。
此业务是一种特殊的过桥贷款安排。如属其它方式(如股权质押)的过桥贷款,应慎重考虑其风险控制、操作细节和实施可行性等问题。

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深圳发展银行离岸帐户可为离岸客户提供灵活周详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服务,努力满足客户在海外上市方面的融资需要。

咨询顾问服务
深圳发展银行与境外知名投资银行、律师楼和会计师楼紧密合作,可为拟海外上市的客户推荐合适的保荐人、律师及会计师,充分利用我们“一行两岸”、既懂国内市场又懂国际市场,既能叙作国内金融业务又能叙作国际金融业务的优势,为拟上市公司提供“一站式”的、量身定做的、全程跟进协调及优惠的咨询顾问服务。

离岸网银介绍:
深圳发展银行离岸网银是目前国内唯一的外汇网上银行,其主要功能包括:
帐户信息查询(包括活期、定期帐户信息)
汇入汇款查询 光票托收查询
外汇买卖汇率、确认书查询 报文查询
帐户详细信息查询 网银转帐查询
境内汇款申请 境外汇款申请
行内离岸网点之间转帐 外汇买卖申请
光票托收申请 打印对帐单
修改密码 帐户管理及挂户等
凡在深圳发展银行离岸业务部开立有离岸帐户的企业和个人,且具备上网条件的客户均可向深圳发展银行离岸业务部提出深圳发展银行离岸网上银行注册申请。 
客户可直接到深圳发展银行离岸业务部或业务推介行国际业务部填写申请表,提交所要求的资料。银行经办员审核上述资料无误后,深圳地区的离岸客户将即可发送参考号和授权码及相应的USBKEY(须购买),异地的客户在离岸业务部收到上述资料无误后5个工作日后,客户可到原申请行领取银行密码和USBKEY,即可使用深圳发展银行离岸业务网上银行系统。  
客户在申请网银时需要提交的资料包括:加盖银行预留印鉴的《深圳发展银行企业用户申请表》一式两份、董事会关于网上银行开户的决议、商业登记证或同类证明和经办人及相关董事的身份证(加盖银行预留印鉴)

近期深发展开户的相关信息:

关于离岸网银客户提供开户资料审核要求的通知

各分支行、深圳管理部、总行营业部:
离岸网上银行功能开通已有近两个月时间,在各分支行的大力推广下已取得一定的效果,但从各提供的离岸网银资料来看,各分支行审核的尺度各有不同,为了规范下一步的开户资料审核和要求,防止今后业务处理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法律纠纷,离岸部对网银开户客户提供的资料审核要求重申如下:
1. 对董事会决议中的要求:应加盖推介行国际部业务章,双人对董事签字进行台签。(要求至少一人为离岸业务专管员)
2. 对网银申请表的要求:预选网银用户名应要求客户填写两个以上的用户名称(预防用户名已被注册),认真填写须挂户的账号,银行预留印鉴栏应按印鉴卡上的样式填写。
3. 有效董事的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应加盖“原件与复印件相符”章。应有双人签字签字。
4. 对商业登记证或与商业登记证相关的文件的复印件应加盖银行预留印鉴章,并加盖“原件与复印件相符”章。并有双人签字。
5. 离岸部开好的网银资料及时寄回给分支行,其中客户签字联在客户领取证书信封时应要求客户签字,并及时寄回离岸部。
各分支行应严格按上述要求提供网银开户资料。

重要提示 视情况给予临时帐户, 不能提现,可以转在岸公司帐户再提现,不收手续费。允许网络银行操作。
开户费 不需查册费。初存HKD100
汇入费 汇入不收费
汇出费 汇出按汇款额1视情况7折。
提现金 不能提现,可以转在岸公司帐户再提现,不收手续费
信用证托收费 按光票托收额1‰收费(最低收费RMB20元,最高RMB500元,)跟单托收(低1501500元)
BVI公司开户 可以开
美国公司开户 可以开
英国公司开户 可以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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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离岸账户

  香港公司可以方便的在招商银行开设离岸帐户,开设离岸账户后将为阁下的进出口贸易提供十分方便的外汇收支渠道。招商银行在离岸帐户管理上经验丰富,能提供网上银行基本操作,但是受制于国内外汇管理政策,招行离岸帐户的相关管理细则可能会有一定的变化,华知讯国际目前掌握的资料如下。 

招商银行香港公司账户办理所需文件: 
公司注册时间为2008年7月11日当天或之后: 
1、 注册证明书 
2、 商业登记证 
3、 NCI 
4、 如公司注册时间满1年,需要最新的周年审报表 
5、 组织大纲章程 
6、 董事以及有权签字人身份证或护照 
7、 董事会开户决议(需达到法定人数签字) 

公司注册时间为2008年7月11日之前: 
1、 注册证明书 
2、 商业登记证 
3、 D1D3R1 
4、 如公司注册时间满1年,需最新周年审报表 
5、 组织大纲章程 
6、 董事以及有权签字人身份证或护照 
7、 董事会开户决议(需达到法定人数签字) 

其他说明 
1、开户无资金要求,但需汇入钱(金额不限)以激活账户。 
2、管理费:每月日均余额不足5万美金或等值外币的,收每月5USD或等值金额的管理费。 
3、开户不足3个月,要消户时,每个账号收取25USD或等值外币。 
4、网银:不需交使用费,收取两个U盘的费用,20USD。 

具体招行方面的细则欢迎咨询华知讯国际专业顾问,我们将全力配合您的香港公司运营,除了为您提供注册香港公司的基本服务外,在银行开户、税务核数等领域将全面为您的公司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