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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这种企业不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注意:这种企业不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免征条件

全部免征应符合三个条件:

1. 2017年4月1日后新成立企业;

2. 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的企业;

3. 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小微企业。

下列情况的小微企业可部分免征:

对2017年4月1日以前已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照比例免征残保金。   

计算公式

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特别提示

安置残疾人就业抵减残保金,这里的残疾人需要符合三个条件:

1. 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

2. 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 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参考政策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以下简称18号文件)规定,自2017年4月1日起,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小微企业,免征残保金。同时规定,对以前已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保金;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规定,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的,应当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二是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三是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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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须缴纳利得税的先决条件

 根据《税务条例》,符合下述条件的人士,均须缴纳香港利得税:

1. 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

2. 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利润;

3. 有关利润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

首两项条件简单明确,第三项条件则需加以阐释。如想深入了解,请到我们深圳公司参加我们"每周专业讲座(每周星期五)",现场我们会邀请国际会计师出席,解答来宾有关税务问题.如需要参加,请致电我们公司订位,或者填写邀请函传真至本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