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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通知!社保移交税务已完成!今天开始这5种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社会保险费和第一批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交接工作已经在昨日(12月10日)完成。

 

为确保社保平稳有序移交到税务

多地社保局发布公告!

 

……

 

全国各地都在履行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部署,为确保201911日社保费征收主体由人社部门平稳有序移交到税务部门!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医疗保障局在北京联合召开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动员部署视频会议,确保划转工作平稳落地进行统筹布置安排。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今年12月10日前要完成社会保险费和第一批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交接工作,自2019年1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和先行划转的非税收入。

 

重温一下会议内容要点:

 

核心提示1:今年12月10日前要完成社会保险费和第一批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交接工作!

 

核心提示2:自2019年1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和先行划转的非税收入。

 

核心提示3:要求各级税务部门要把按期圆满完成改革任务作为检验新税务机构战斗力的“试金石”。

 

核心提示4:根据“成熟一批,划转一批”的原则,要抓紧与税务部门共同制定非税收入管理系统互联互通的业务技术规范、数据标准及划转项目的征缴业务流程和规范,确保非税收入划转工作平稳有序。 

 

核心提示5:要加强与税务等部门密切协作,通过联合集中办公、联合开展业务培训等方式,建立常态化的沟通协调机制,及时交流解决职责划转过程中遇到的重要问题。

 

核心提示6:建立健全政府主导下的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统筹推进机制以及常态化部门协作机制,统筹指导相关部门细化分工、密切配合,对表推进、到点验收。

 

“社保入税”的日子已经开始倒计时,2019年,企业怎么过?

 

随着距离社保划征税务时间的日子越来越近,关于社保的话题讨论,就一直没断过

 

 

 

在这里必须要提醒一下财务人员了,千万别用以下5种社保筹划方式!小心出大事!

 

社保入税在即 ,再次提醒各位财务同仁

以下5种筹划社保的方式不可取!

 

家知道,目前不缴、少缴社保已经成为好多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的“潜规则”,因此明年社保入税,对于一直合规据实申报社保的企业并没有大的影响,但是对于一些不规范的私企来讲,确实将会大大加大人工成本!

 

好多财务人员想法设法来对社保进行“纳税筹划”,在此郑重地提醒各位财务同仁:以下5种筹划社保的方式不可取!

 

不可取方式一

 

比如公司发放员工的工资为8000元。有的会计人员筹划为通过公司账面发放3000元,另外的5000元通过一些收入不入账的私人账户资金来支付。

 

殊不知对于收入不入账的频繁交易的私人账户早已经纳入了大数据监控。

 

不可取方式二

 

比如公司发放员工的工资为8000元。有的会计人员筹划为通过公司账面发放3000元,另外的5000元通过让职工到处找费用票、甚至明示或者帮着员工统一买票来顶抵工资,从而少缴个税与社保。

 

殊不知对于虚开虚抵发票、费用变动异常的情况早已经纳入了税局的电子眼。

 

不可取方式三

 

比如公司发放员工的工资为8000元。有的会计人员筹划为工资+劳务费,也就是通过公司账面发放工资薪金3000元,另外的5000元通过员工去税局虚开劳务费发票顶抵工资,从而少缴个税与社保。

 

提醒:

 

对于同一个公司的同一员工,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不能并存。

 

不可取方式四

 

比如公司发放员工的工资为8000元。有的会计人员筹划为工资3000元,另外5000元属于不交社保的职工生活困难补助。

 

提醒:

 

免征个税与社保的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是任职单位向员工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即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任职单位给该员工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只有符合规定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才可以在计算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时应予剔除。

 

不可取方式五

 

比如公司发放员工的工资为8000元。有的会计人员自以为是的筹划为这些人员不是公司的正式员工,属于临时工,不需要缴纳社保,直接做个临时人员工资发放表支付就可以。

 

提醒:

 

只要临时工与企业存在实际雇佣关系签订了劳动合同,同时参加单位的考勤、服从单位的规章制度管理,那么临时工与正式员工一样,应享受同等待遇,都需要申报个税与社保。

 

给法人和会计的2点提醒:

 

1、在社保入税的大环境下以及目前税收严管的时代,作为企业主和财务人员,只有做到依法纳税、合规经营,才可以长久安全地经营下去并立于不败之地。

 

2、提醒各位会计人员,切记不要造假、切记不要违背业务真实的面目,必须要合理合法运用政策,通过改变传统用工方式、结合优化员工薪酬体系等方面入手,从而达到既降低税负费率、又降低财税风险的目的。

 

以下4种企业需要特别注意

企业社保千万别这么缴

 

1、长期按照最低标准申报社保的企业

 

社保基数有上下限的规定,每个地方不一样。如果工资低于基数,按照最低标准缴纳,如果高于基数且不高于最高上限,则按照实际工资据实缴纳,如果高于最高上限,则按照最高上限缴纳。

 

以前长期按最低工资标准申报申报基数的单位,你的个税申报基数税务局是有的,两者一对比,差异过大,未足额缴纳的部分,补缴的可能性很大。

 

2、劳务派遣、物业安保、建筑劳务等用工多的企业

 

这些单位很多不会给职工办理申报,私下签订放弃社保协议的比比皆是,而一些建筑劳务公司还会大量做工资成本,在建筑用工未实名的庇护下,大量借用他人身份信息制作工资表,列支成本。

 

你的工资表信息、个人所得税信息、社保申报信息,企业所得税申报信息,现在都由一个部门来核查了。应缴未缴的行为更容易被曝光了。

 

3、拒缴社保费的企业

 

以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社保费的时候,你可能对其不理不睬,检查到你少缴、应缴未缴也拿你没办法。现在要注意了,税务机关是专职组织收入的政府执法机构,有独立的征收体系,专业征收团队,征收能力强大,金税三期工程能够实现全国征管数据应用的大集中,大大提高征缴效率。

 

只要给你核定了申报基数和期限,就按照税种的申报严格给你管着,你延期申报,不申报,不仅影响你信用,更可怕的是,可能限制开票,反正管制的方法就比社保征收多多了。

 

4、不规范缴纳社保的企业

 

至于那些按照最低工资缴社保、不给试用期员工缴社保等不规范的企业,也需要审时度势、顺势而为,提早自查以降低企业风险。

 

 

2019年1月1日,新社保执行时间

8个提醒会计务必牢记!

 

提醒1:关于时间安排

 

今年12月10日前要完成社会保险费和第一批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交接工作,自2019年1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和先行划转的非税收入。

 

下一步税务、社保、医保等部门将主要完成制定配套制度、建立对账机制、完成数据交换以及联调联试等工作。

 

提醒2:关于职责划分

 

征管职责划转后,税务部门负责社保费的征收管理,但是社保政策的制定、参保扩面、待遇发放等工作仍由社保部门负责。 

 

提醒3:关于缴费基数

 

单位职工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原则上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础,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的范围内进行核定,也就是最低不得低于平均工资的60%,否则就属于违规。

 

提醒4:关于社保两面性

 

税局全面接管社保的征收,对于部分不合规的中小企业确实带来了税费负担的增加,但是对于职工来说,是增加了社保的保障,保护了职工的权益。因此该项政策既是对在职职工未来社保权益的保障,也是对当前已退休职工待遇的保障,从而倒逼企业完善、合规经营。

 

提醒5:关于社保费率的降低

 

税局全面接管社保的征收,对于合规的企业不但没有税负增加的影响,相反随着社保费率进一步下降,对于依法缴费的企业来讲,税务征收后费负会逐步合理下降。今年,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自今年5月1日起,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9月6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也强调,要抓紧研究适当降低社保费率,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

 

提醒6:关于社保的缴纳

 

社保的缴纳不是愿意不愿意的问题,而是企业的必须的一项义务,虽然员工有自愿放弃享受社保的权利,但企业不能放弃缴纳社保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提醒7:关于公积金的征收

 

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不在划转税局征收之列。

 

提醒8:关于纳税人的应对

 

社保规范是大势所趋,各位企业家对于即将来临的社保新政,既不要慌乱,更不要乱求医,应坦然面对、从容应对,更多的从企业战略发展考虑,从自身内部实际需求入手,更多的考虑改变人员结构、薪酬结构、用工模式、人员自由化、人员机械化等。

 

 

附: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正确账务处理!

(最全处理攻略)

 

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这两种账务处理错误最常见!赶紧自查!

 

问题:

 

 

 
错误处理方法一:企业按照实发工资计提应付职工薪酬
 

该商贸企业工资表如下:

 

 

 

企业财务人员账务处理如下:

 

1、计提工资

借:管理费用  职工工资  27600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  工资 27600元

 

2、计提社会保险

借:管理费用 社会保险  8400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  社保  8400元

 

 

 

★正确的账务处理是:

 

1、计提工资

借:管理费用  职工工资  30000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  工资 30000元

2、计提公司承担社会保险

借:管理费用 社会保险  6000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 社保  6000元

3、缴纳社会保险

借:应付职工薪酬  社保  6000元

        应付职工薪酬   工资 2400元

       贷:银行存款              8400元

4、发放工资

借:应付职工薪酬   工资 27600元

        贷:银行存款            27600元    

 

错误处理方法二:企业全额承担社会保险费

 

某些企业在与职工协商工资时,会全额承担职工应承担的社会保险部分,即双方约定的工资为实发净工资。企业做工资表如下:

 

 

 

企业财务人员账务处理如下:

 

1、计提工资

借:管理费用  职工工资 30000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  工资 30000元

 

2、缴纳社保,企业承担全部社保费用

借:管理费用 社会保险  8400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 社保  8400元

 

 

 

★正确的处理方法如下:

 

假设该公司所在地个人应缴纳的社保比例为8%,企业应缴纳的社保比例为20%,则换算计费基数后重新列工资表如下(换算办法:社保缴费基数=(实发工资+扣减的个税)÷92%):

 

 

 

我们关注到,这种情况下,企业计算社会保险的基数不是30000元,而应该是32608.70元(=30000÷92%),个人应承担的社保不再是2400元,而是2608.70(=32608.70×8%),同样,其企业应承担的社会保险也不再是6000元,而应该是6521.74元(=32608.70×20%)。

 

企业财务人员应做账务处理如下:

 

1、计提工资

借:管理费用  职工工资  32608.70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  工资 32608.70元

 

2、计提公司承担的社会保险

借:管理费用 社会保险 6521.74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  社保 6521.74元

 

3、缴纳社会保险

借:应付职工薪酬  社保  6521.74元

        应付职工薪酬  工资  2608.70元

       贷:银行存款              9130.44元

 

4、发放工资

借:应付职工薪酬   工资30000元

      贷:银行存款                 30000元    

 

企业财务人员务必要弄清社会保险的计费基数,分清企业应负担的社会保险部分和职工个人应负担的社会保险部分的不同性质,避免出现错误的账务处理,为企业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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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角度】企业赴港上市需注意的税务事项!

 

税务问题是企业去香港IPO进程的一大重要事项,已成为IPO被否的主因之一。如果在准备上市阶段出现税务问题,势必将影响顺利上市。将给您介绍企业在香港上市需要注意的税务事项。

 

重要税务事项主要包括什么?

 

税务风险不但会给企业带来重大经济损失,而且还可能会严重损害企业声誉,甚至还可能因税务机关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而导致企业管理层的变动,进一步影响企业价值。

 

在现实工作当中,有些企业就是因为一些历史的税务问题延缓了上市的进程,甚至放弃了上市。

 

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为解决资金成本问题,降低用资成本,往往选择上市途径,但部分企业由于存在上市前期资金不太稳定,对于最新税收政策不够了解等问题,普遍在上市前期面临着很多棘手的税务问题。  

 

企业去香港上市的重要税务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搭建红筹架构的税务事项;

 2、历史税务问题的风险;

 3、通过商业模式优化的税务筹划;

 4、科技公司的税务机遇与挑战。

 

以红筹架构为例

 

中国企业去香港上市架构举例(红筹):

 

 

                             

中国企业去香港上市在不同的阶段涉及的重要税务事项如下:

 

 

 

 

企业在搭建红筹架构的过程中,必然会进行集团控股架构的设计,通常包括两大活动:居民企业的重组和间接转让财产。

 

其中居民企业重组涉及的活动有: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技术入股、股权/资产划转。

 

集团控股架构设计的两大活动都与税务密切相关。

 

同时,企业到香港上市离不开设立境外公司(如香港公司、BVI公司等)和搭建VIE架构,因此建议企业如需注册境外公司,可寻找专业的代理机构,降低风险!

 

与税务事项相关的文件有哪些?

 

中国企业赴港上市可以关注以下税务文件:

 

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了: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

 

财税[2014]109号《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进一步说明了: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交易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说明了:就股权或资产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解释说明了:对企业重组业务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以上都是在企业进行控股架构设计时所涉及的税务事项活动及有关指导文件。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集团内部在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资产收购债务重组等其他重组事项时,要依据有关规定,分析是否适用于特殊性税务处理。

 

集团内部实施无偿划转时,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应把握好尺度,在开展企业税收规划时要划定界限,要明确任何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划转操作都不得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尽可能地避免税务风险。

 

企业重组的特殊税务处理相关文件有财税[2009]59号文、财税〔2014〕109号: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下,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原则上无需在重组环节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必须经过备案。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来源:香港中置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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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中,纳税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揭晓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税务稽查中享有的主要权利

 

1

对违反法定程序进行的税务检查,有拒绝检查权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九条规定,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无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

 

 

2

申请利害关系人回避权

   《税收征管法》第十二条规定,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条对应当回避情形作了详细地说明,即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一)夫妻关系;(二)直系血亲关系;(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四)近姻亲关系;(五)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

 

3

陈诉权和申辩权

   《税收征管法》第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4

听证权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

申请复议权、提起诉讼权

   《税收征管法》第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税务稽查中应尽的义务

 

1、依法接受税务稽查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六条对此作了规定,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如果不履行上述义务,会承担什么样的后果呢?《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对此作了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按时缴纳税款

   《税收征管法》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如果欠缴税款,又会承担什么样的后果呢?《税收征管法》四十四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时,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欠缴税款税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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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未实缴的注意,各地税务已跟进!警惕

 

广州商务秘书 10月15日

 

 

按照新修订的《公司法》及相关条例,“注册资本”的登记管理已经从“实缴登记制”调整为“认缴登记制”,也就是说注册资本的实缴已经没有期限承诺限制,也没有认缴最低限额,也不再需要《验资报告》。

从而,社会上出现了大量注册资本巨大、实缴能力不足的公司,很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很多朋友认为,在完全认缴制下“认缴不实缴”等于“认而不缴”、“可以不缴”。那么“认缴制”下,注册资金就认而不缴了吗?也无需担责吗?

    

先来看一个案例:

上海法院认缴出资案判决,认清认缴的法律风险!

案件回顾

注册资本2000万的某投资公司,实缴出资400万。新《公司法》股份认缴制出台后,增资到10个亿。在签订近8000万元的合同后,面对到期债务突然减资到400万元,并更换了股东。债权人在首笔2000万元无法收取后,将该公司连同新、老股东一同告上法庭,要求投资公司与新老股东均承担债务的连带责任。2015年5月25日下午,普陀法院就该起认缴出资引发的纠纷作出了一审判决。

裁判要旨

认缴制下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只是暂缓缴纳,而不是永久免除,在公司经营发生了重大变化时,公司包括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股东缴纳出资,以用于清偿公司债务。

法庭审理

法官在审理该案后认为,被告投资公司作为目标公司股权的购买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股权价款构成了违约,应该以其全部财产对原告承担责任。投资公司及其股东在明知公司对外负有债务的情况下,没有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减资,该减资行为无效,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应该恢复到减资以前的状态,即公司注册资本仍然为10亿元,公司股东为徐某和林某。在公司负有到期债务、公司财产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股东徐某和林某应该缴纳承担责任之后尚欠的债务;如果公司完全不能清偿债务,则徐某和林某应该缴纳相当于全部股权转让款的注册资本,以清偿原告债务。

同时,被告投资公司未履行法定程序和条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类似于抽逃出资行为,公司债权人也可以要求徐某和林某对于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毛某在本案系争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前已经退出公司,不应该对其退出之后公司的行为承担责任。由于减资行为被认定无效之后,应该恢复到减资行为以前的状态,因此被告接某不应认定为昊跃公司的股东,接某可以不承担投资公司对原告所承担的责任。

2015年5月25日下午,普陀区法院就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某投资公司应该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国际贸易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2000万元;对投资公司不能清偿的股权转让款,徐某和林某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履行出资义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对“公司财产”的理解,不能仅仅限于公司现有的财产

 一般情况下,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也是公司的财产或者财产利益。在公司破产过程中,公司债权同样是作为公司财产的组成部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对他人享有的债权,也可以成为执行标的。

对于实行认缴制的公司来说,股东个人尚未缴纳的注册资本,与一般的债务并无区别,同样可以看作是公司股东对公司所负的债务。从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公司法》的司法解释来看,也可以得出公司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结论。

现行《公司法》及司法解释中对于公司违背法定程序和条件减资未通知已知债权人的,具体应该如何承担责任,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是,这并不妨碍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参照适用相关的法律及司法解释。

    

 律师解读

《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由此可知,股东的责任范围仍然是其认缴的全部资本。完全认缴制下的“认缴不实缴”不等于“可以不缴”。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年2月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对如何在认缴资本制下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做出了更为详尽的安排。例如:《公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可能是创业者遇到的第一个坑,看似简单实操复杂,采用“正确姿势”十分重要,传统的工商注册代理机构的不一定能给出太多专业意见,如果遇到难点问题,建议向专业的法务服务机构咨询。

记住:认缴制下不可任性而为,一不小心,有可能陷入牢狱之灾,望各位朋友三思。

一、投资未完全到位,利息不能税前扣除

在企业注册资本尚未缴足的情况下,企业取得借款资金进行经营活动发生的利息费用,面临不可以足额进行税前扣除的风险。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据上述规定,企业存在实缴资本额低于应缴资本额的情形利用借贷资金进行经营活动产生利息费用支出的,实缴资本额与应缴资本额的差额部分对应的利息费用支出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合理的”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另外,如果企业向关联企业借款,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2:1的债资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而在注册资本尚未缴足的情况下,依2:1的债资比例计算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的金额自然会减少,纳税调增的风险会增大。当然,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除外。

简单说来,就是假如公司注册资本一个亿,约定2018年12月31日缴纳完毕,但是你们公司一直没有实际缴纳的话,你们公司如果在2019年借款1000万,这1000万的利息是不可以所得税前扣除的!

    

二、认缴后未(全部)实缴出资,股权转让个税会有大麻烦!

认缴后未(全部)实缴出资情况下的股权转让所得税问题,主要是个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法人股东除涉及关联企业股权转让外,企业所得税方面一般不存在问题。

股权转让所得税问题其实就是股权转让收入和股权原值的确定问题。

(一)股权转让收入如何确定

政策依据: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下面简称“管理办法”)的第四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第十二条规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应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管理办法》把“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作为判断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是否明显偏低的依据之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采用净资产核定法时,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时公司的净资产×股权转让比例。该核定方式在实缴制下或认缴制下全部认缴出资已到位的情况下是合理的,但在认缴制下当认缴出资尚未全部出资到位的情况下就会出现不合理的情况。

举例说明:

如甲乙分别认缴70万和30万投资成立了A公司,分别占股70%和30%。公司成立后半年内甲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向公司实缴了70万资本金,乙认缴的资本金迟迟没有出资。年底公司盈利,账面所有者权益(净资产)为80万元。由于乙一直没有缴纳资本金,甲乙发生了矛盾,于是在征得甲同意后,乙将自己30%的股权以0元的价格转让给丙(注:丙要在承让股权后的三个月内向公司实缴30万资本金)。此后,税务机关对本次股权交易价格进行了调整,要求乙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案例中,如果单纯从A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来看,公司的净资产为80万元,乙持有30%的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为24万元,以0元的价格转让,显然低于账面净资产,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属于“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但根据《公司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按实缴出资分红是基本原则,在对股东投资权益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由于乙并未实缴出资,其不能享有股东的分红、优先认缴出资等权利,即乙不享有公司净资产80万元的份额。就此而言,如果对乙按照持有30%的股权所对应的账面净资产核定其股权转让价格是明显不合理的。因此,乙应提供未实际缴纳注册资本、无法取得分红等材料证明其以0元的价格转让股权的合理性,并与税务机关充分沟通。

(二)股权原值如何确定

又如甲、乙、丙各认缴400万元注册资本金成立注册资本1200万元的A公司,公司成立一年后,尚未收到三位股东缴纳的出资,但是经过一年的经营,公司在业内前景看好,有较高的品牌价值。为了公司能够更好发展,股东会一致通过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决定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一个月内,由三位股东将各自认缴的注册资本金实际缴付到位。期满后,甲、乙两位股东认缴的资本金均已缴付到位,但是股东丙因自身原因未能缴付认缴出资,形成了股东丙事实上欠缴注册资本金的局面。半年后,丙仍未能履行其出资义务,经股东间协商一致,由甲、乙两位股东共同出资600万元收购丙的股份。据此,三方股东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乙共同支付股权受让款600万元给丙,同时扣除丙欠缴公司的注册资本金400万元,由甲、乙将400万元欠款缴付至公司。

《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了“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等六种确认个人转让股权原值的方法。而对于认缴制下未实缴的股权原值如何确认,《管理办法》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上述案例中,若只有实际缴付至公司的出资才可以作为股权转让的原值扣除,那么,股东丙的股权原值应为零,则其股权转让所得应为600万元,应纳个人所得税600万元×20%=120万元,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在认缴后未(全部)实缴出资情况下,股权转让收入和股权原值应相互综合考虑来确定,如上述案例中,股权转让收入600万元包含了应缴公司的注册资本400万元,若只有实际缴付至公司的出资才可以作为股权转让的原值扣除,则股权转让收入应扣除应缴公司的注册资本金400万元后确定为200万元;若根据三方股东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可将由甲、乙从股权受让款600万元中缴付至公司欠缴公司的注册资本金400万元,作为股东丙的股权原值,则股权转让收入为600万元。两种方法下,股权转让所得都为200万元。望税务总局尽快明确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权转让收入和股权原值的确定问题。

    

三、多余的注册资本金获取的利息收入,个人股东所获的税后收益税负较重

注册资本定高了,个人股东按企业章程实缴后,企业资金就会出现闲余,只好放在银行获取利息收入;而如果是公司制企业,利润要交纳25%的企业所得税和20%个人所得税后才分红到股东,相对于股东个人自行投资或投到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股东所获的税后收益税负较重。

所以,也不能傻傻的为了全部实际缴纳,就多实际缴纳过多注册资本,从而让股东收益遭受损失!

四、最后提醒一下,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后,认缴但未实际收到投入的资本时,无需缴纳印花税,待实际收到投入资本时再缴纳印花税。

这一点尤其提醒广大会计,很多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时并没有产生印花税纳税义务,只有实际缴纳才需要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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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个独和合伙企业的3个税务筹划点!

 

广州商务秘书 10月8日

 

 

个人独资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对在税务筹划上有一定理解的人来说并不陌生,通常体现于个人工作室、员工持股平台设计上。

 

原因在于个人独资企业在核定征收上有一定的便利,常见的行业比如影视、医疗器械、保险代理等。

 

而有限合伙企业的优势体现在股权转让上不会像有限责任公司那样双重征税,同时持股平台设立在部分地区。

 

 
 
 
概念理解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一人投资经营的企业,独资企业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企业负责人是投资者本人。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 。

 

 
 
 
税务筹划点
 
 
 

 

小编整理了以下3个税务筹划方法:

 

(1)查账征税与核定征收方式的筹划 

所得税的征收有两种方法: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对财务会计制度较为健全,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采用查账征收的方式;对经营规模小、会计核算不健全的纳税人,采用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及其他核定征收方式。以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征收方式而言,对不同行业的应税所得率仅规定了比例范围,同一行业最低比例与最高比例差异较大,有利于税务机关操作,但缺乏具体的认定标准,随意性较大,很可能造成同一行业的企业税负不均,增加企业的经营风险和税负。如果企业经营多业的,税法规定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可能导致适用较低应税所得率的业务按照较高的应税所得率征税。此外,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不能享受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相比之下,查账征收的方式可以享受部分税收优惠待遇,涉税风险较小,便于投资者和税务机关全面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 

 

 

 

(2)将部分业务招待费转化为业务宣传费 

 业务招待费是企业必不可少的日常支出,将个人及家庭餐饮、食品、娱乐支出的发票拿到企业报销,这种人为增加企业费用的做法并不可取。税法对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采用“两头卡”的方式,一方面,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只允许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将业务招待费中的个人消费部分去掉,另一方面,设定业务招待费最高扣除限额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防止企业多找餐费发票甚至假发票冲账,造成业务招待费虚高的情况。 

 

由于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无论是否合理,都不允许全额扣除,首先,企业应控制并压缩业务招待费支出金额,严格区分业务招待费与其他费用,不要把差旅费、会议费、交通费、董事费等其他开支混入业务招待费企业参加产品交易会、展览会发生的餐饮费、住宿费,应作为业务宣传费列支。其次,企业可以将部分业务招待费转化为业务宣传费,增加费用的税前扣除金额。例如,将某些餐饮招待费改为赠送给客户的礼品,在礼品上印上企业的名称或标志,附带企业的宣传资料,或者邀请客户参加企业举办的产品推介会,要求参会人员签到,并为参会人员提供餐饮和住宿,由此产生的费用作为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3)注意划分企业经营支出和投资者个人支出 

目前不少私营企业会计核算不规范,要求财务人员报销其个人或家庭消费性支出,将企业资金用于个人或家庭购买汽车、住房也不进行纳税申报,或者以借为名公款私用偷税漏税,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实,会给企业和投资者造成严重的损失。 

 

税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除上述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并且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该老板的行为属于第二种情况,应按照“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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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改嫁税务后,这5种人可以不交社保!

 

广州商务秘书 9月25日

 

据测算,当前我国企业社保总费率在30%左右,普遍高于发展中国家,而且高于很多发达国家。

                                           

对企业而言,社保费用是企业人力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保费率的高低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盈利能力和产品的竞争力。因此,对于很多以人力成本为主要优势的中国企业而言,企业逃缴、漏缴、少缴社保的动机较强。

                                                

此前,社保费的征收被划分为税务部门职责之外,税务部门仅仅履行第精三方监督作用,由于涉及地域、企业信息复杂,社保经办机构没有足够的力与资源去一一核查。

                                                    

社保征管体制改革之后,社保缴费体系规范性提升,企业虚报社保缴费基数、漏缴少缴社保的操作空间将进一步压缩。

                                        

不过,在新政之下,以社保为切入点来节省用工成本也并非没有可能。如果企业符合下列这5种情况,就可以不考虑给员工购买社保了。

 

情况一:与退休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企业不用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返聘员工缴纳社保。

 

情况二:非独立劳动的兼职人员

 

非独立劳务的兼职人员是指在不脱离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利用业余时间从事第二职业;为第三方提供体力或脑力劳动支出。兼职人员本身有自己的工作,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均有工作单位办理,和兼职公司无关,因此无需缴纳社保。

 

情况三:聘用劳务派遣人员,并由接受企业支付薪资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劳务派遣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若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劳务派遣人员的考勤和工资发放比照自有       员工处理,社保和公积金缴纳由劳务派遣公司缴纳,则应支付劳务派遣员工相应费用,不论在个人所得税还是企业所得税中均认定为工资薪金项目。派遣人员已由劳务派遣公司缴纳社保,企业可以不用为这部分人员缴纳。

 

情况四:聘用实习生,签订实习协议

 

一般来说大学生实习并不足以形成劳动关系,实习是大学生学习知识和实践教学的内容。无论实习单位是由学校安排,还是学生自己联系,实习目的不是获取报酬而在于获得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高校大学生与实习单位之司并未成立事实劳动关系,所以单位是不需要为其缴纳社保。

 

情况五:个体户外包企业业务

 

将生产线上的员工,以组为单位成立个体工商户,员工工资便成为了个体工商户的利润,而个体工商户是有一定限额的免税政策,同时个体工商户还可以给公司开具发票,降低成本。

 

以上5种情况都是可以不用为相关员工缴纳社保的,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聘用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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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税务有关非正常户的11个问题

 

广州商务秘书 9月14日

 

一、什么是非正常户?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2018年版)第三十八条

 

二、非正常户认定的流程是什么?

1、经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核查,查无下落;

2、如有欠税且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3、纳税人无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或虽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但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仍无法使其履行纳税义务的,方可认定为非正常户。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三、非正常户需要公告吗?公告哪些内容?

税务机关应在非正常户认定的次月,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媒体上公告非正常户。纳税人为企业或单位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纳税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四、非正常户的税务登记是否仍然有效?

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对没有欠税且没有未缴销发票的纳税人,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两年的,税务机关可以注销其税务登记证件。

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2018年版)第三十九条

 

五、取得非正常户开具的发票能够抵扣进项吗?

在税务机关按非正常户登记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失控发票)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又向税务机关申请防伪税控报税的,其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通过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的逾期报税功能受理报税。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应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

 

六、认定为非正常户,对法人或财务负责人有什么影响?

(一)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

(二)对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申报办理新的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限量供应发票。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异地为非正常户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的,应通知其回原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原税务机关办结相关涉税事宜后,方可申报转办正式的税务登记。

(三)对法人或财务负责人曾任非正常户的法人或财务负责人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严格控制其增值税专用发票发放数量及最高开票限额。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1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发票数据应用防范税收风险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5〕122号)

 

七、在哪里能查询非正常户信息?

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报刊、网站、信息公告栏等公开渠道查询税收政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非正常户认定信息等依法公开的涉税信息。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1号)

 

八、非正常户认定对出口企业有何影响?

(一)由退税改为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出口企业购进货物的供货纳税人有属于办理税务登记2年内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年内注销税务登记,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自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书面通知之日起,在24个月内出口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改为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1.外贸企业使用上述供货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出口退税,在连续12个月内达到2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或使用上述供货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连续12个月内申报退税额占该期间全部申报退税额30%以上的;

2.生产企业在连续12个月内申报出口退税额达到200万元以上,且从上述供货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达到200万元以上或占该期间全部进项税额30%以上的;

3.外贸企业连续12个月内使用3户以上上述供货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退税,且占该期间全部供货纳税人户数20%以上的;

4.生产企业连续12个月内有3户以上上述供货纳税人,且占该期间全部供货纳税人户数20%以上的。

本条所称“连续12个月内”,外贸企业自使用上述供货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退税的当月开始计算,生产企业自从上述供货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当月开始计算。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范税收风险若干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2号)

(二)不得出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时,发现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供货企业税务登记被注销或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后开具的不得出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

 

九、纳税人如何解除非正常户?

税务机关发现非正常户纳税人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及时处理,并督促其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解除非正常户操作流程如下:报送资料:纳税人提供情况说明和解除非正常状态的理由。办税服务厅根据管理部门反馈情况,在纳税人补充申报、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后,解除纳税人非正常状态。

依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十、认定为非正常户,会影响纳税信用评价吗?

纳税人本年度被列为非正常户的或者纳税人是由非正常户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该纳税人本年度的纳税信用评价将会被直接判为D级。D级纳税人的影响详见:《黑名单与D级纳税人政策梳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十一、非正常户与走逃(失联)企业的联系与区别

共同点:不履行税收义务且查无下落。

不同点:

(一)非正常户的认定制定非正常户认定书,走逃失联企业并不制定。

(二)对非正常户登记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走逃失联企业开具的发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列入异常凭证管理:

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2.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三)非正常户认定以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为前提,走逃失联企业的认定不需要。

 

综上,被认定为非正常户有以下后果:

1、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2、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

3、对没有欠税且没有未缴销发票的纳税人,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两年的,税务机关可以注销其税务登记证件。

4、对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申报办理新的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限量供应发票。

5、对法人或财务负责人曾任非正常户的法人或财务负责人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严格控制其增值税专用发票发放数量及最高开票限额。

6、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异地为非正常户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的,应通知其回原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原税务机关办结相关涉税事宜后,方可申报转办正式的税务登记。

7、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

8、对非正常户登记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9、非正常户认定的次月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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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满15年仍不能领养老金?社保将由税务统一征收

 

广州商务秘书 8月22日

 

 

和大家息息相关的社保政策要有大变化了,社保又上热搜了,从2019年1月1日起,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关于社保缴纳的几点必须给大家说清楚,不然你就真的白花钱了。

 

社保又上了热搜:

社保费明年起由税务部门征收

 

 

 

此消息一出,炸了

 

 

 

从2019年1月1日起,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根据国内最大的社保第三方专业机构51社保发布的《中国企业社保白皮书2017》,社保缴费基数完全合规的企业仅占24.1%。低缴社保费甚至成为业内公开的“秘密”。

 

社保征收新规定,2019年

 

1中央印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将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截图来源:人民政府官网)

 

内容:为提高社会保险资金征管效率,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2税务征收社保后,将增加企业30%的成本,或将影响你的收入!

 

那新政对职工的收入有什么影响呢?

 

在新政实施之前,有部分不规范缴纳社保的公司做法是:你实际工资10000元,却按照社保缴费下限4279元来为你交社保。你的到手工资看上去变多了,实质上享受到的社会保障变少了。

 

不过,社保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以后,这情况很有可能会改变!你和单位得按照实际工资10000元交社保。

 

我们来算笔账:

如果在一个不按照规定缴纳社保的单位,以职工工资是10000元为例——

 

新政前:

  • 按下限4279元基数交,个人扣除社保后的工资是:9550.70元

  • 按下限4279元基数交,企业所要缴纳的社保数额:1335.06元

 

新政后:

  • 按实际10000元基数交,个人扣除社保后的工资是:8950.00元

  • 按实际10000元基数交,企业所要缴纳的社保数额:3120.00元

 

小结:

新政后,职工到手工资少了约600元,企业要多缴纳约1700元。

 

32019年起正式实施,保障职工权益不受损

 

已经明确了,从2019年开始,社保将统一由税务征收对于未按照规定缴纳社保费的企业,这些企业的社保负担将会加重。这些企业的职工,到手工资可能会降低。但是,对于个人而言,按照规定缴纳社保费,在医保和未来的养老金方面,都能给自己的一个有力保障

 

社保缴满15年仍不能领养老金?

 

在京缴纳社保满15年,退休却无法在京领取养老待遇小编看到这个新闻瞬间炸了。

 

 

大家都知道,北京户口不是人人都有,但我们在北京辛苦打拼,社保交的也比老家多好多,等退休了再按照老家的低标准领养老金,那就亏大了。

 

本来说的好好滴,在北京社保缴满15年就可以在北京领养老金啊,怎么说变就变了呢?!其实,事情原本就不像你想的那么简单的。

 

1缴了15年社保不能在京领养老金,只因这一点

 

先来看看这个新闻:

 

刘阿姨生于1965年3月,1996年1月在老家参加工作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1999年4月到北京工作,2010年7月在北京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账户缴纳各项社保,直到2015年3月年满50周岁。

 

这期间,刘阿姨补缴了2000年1月至2010年6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并交纳了滞纳金。

 

由此,到退休时,刘阿姨在京缴纳社保的时间为:2000年1月-2010年6月(补缴),2010年7月-2015年3月(正常缴纳),累计达15年。

 

但等刘阿姨办理退休想在北京领养老金时,人社局的却告诉她,“不满足在京领取待遇的条件”,理由是“依据2009年国办发66号文件,该同志账户类别为’临时账户’。”

 

估计很多人第一次听说“临时账户”,来,让职称酱给大家科普一下北京的退休规定:

 

在北京退休需满足三个条件:

 

● 到达退休年龄;

● 在北京一般账户正常缴费10年;

● 累计缴费满15年。

 

注意,这里说的是“一般账户”

 

基本养老保险账户分为“临时账户”“一般账户”两种。按照规定,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后在非户籍所在地建立的账户均为临时账户。

 

刘阿姨在北京建立的社保账户时是2010年7月,此时她已经45周岁,超过40周岁了,所以不符合在北京退休的规定。

 

提醒:

 

超龄职工(男士超过50周岁、女士超过40周岁)想换到大城市工作,如果拿不到户口,社保关系是不能转移的,也就别指望享受转入地的退休待遇了。

 

 

 

2养老保险不会交=白花钱

 

现在跨省换工作挺普遍的。尤其是年轻人,一言不合就辞职,二话不说换城市。很多小伙伴到了新的城市,找到新的工作,只更关心工资涨了多少,却对自己的社保不太关心,只是被动的交钱交钱再交钱。

 

大家常说的社保,其实包括了五险一金,在异地转移中,真正变动的只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以及公积金。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属于当期交纳当期享受的险种,并不存在转移的问题。

 

而在可以转移的三个(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以及公积金)中,只有养老保险是可以在同一个账户中续交的。所以,受换城市工作影响最大的就是养老保险。

 

先举个栗子:

 

隔壁老王,户籍河北,在北京工作了8年,在天津又工作了7年,到退休的时候,每个地方累计缴纳的养老保险都不足10年,最后只能回户籍地河北办理养老金领取。

 

有人要问了,回河北领取有啥不好?小编你看不起河北人啊?真是冤枉啊。

 

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 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先来说说“基础养老金”部分2016年北京的社会平均工资是7706元,天津是5265元,而河北只有4367元,高下立现。

 

再来说说“个人账户养老金”部分,按照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从一个城市到另外一个城市,你的个人养老金可以全部转走,单位为你缴纳的20%养老金却只可以转走12%。 

 

现在知道在不同城市退休,养老金的差距了吧?

 

 

 

3跨省换工作 这样“算计”一下养老金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6条第2项规定: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正常缴费年限满10年的,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我们来看看,不同情况下流动就业者的养老金领取规则。继续以隔壁老王举例吧:

 

 

(图片来源:大猫财经)

 

如果流动是难免的,那么如何办理养老保险异地转移,才能减少损失呢?

 

养老保险异地转移其实就是为了退休服务的。

 

首先,我们要了解一下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领取地。看参保人在各个参保地的缴费年限,然后按照“户籍地优先、从长、从后计算”的原则来确定领取地。(从上图也可得知)

 

1 参保人的参保地和户籍地一致,待遇领取地在户籍地,也即参保地领取养老金。

 

2 户籍地和参保地不一致的,按照参保人缴费满10年的地方确定领取地。

 

  • 如:参保人有多个缴费满10年的地方,按照最后一个满10年的地方确定养老金领取地。

     

  • 如:如参保人在所有地方缴费都不到10年,就把参保人的养老关系和相关资金转回户籍地,由户籍地来支付养老金。

 

所以,我建议大家计划在哪个城市退休或者只能在哪里(老家)退休,就转移到哪里。

 

428省份养老金上调#方案已确定 普遍上调5%左右

 

 

 

日前河南、广东、内蒙古三地相继确定2018年基本养老金上调方案,加上6月和7月地方政策密集落地,目前已有北京、吉林、山西、上海、江苏等28省份确定基本养老金上调方案。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社会所副研究员关博记者表示,2018年职工养老金比2017年上调5%左右。与此同时,住房公积金也于7月进入集中调整期,一线城市中,北京、深圳、广州的最高缴存基数分别达到25401元、25044元和24654元。

 

九图带你了解社保大变化

 

社保要有新变化了,可能还有人对社保没有概念,社保是什么,新政策具体到底对你的社保缴费有什么大影响?如果还不清楚的,请往下看↓↓↓

 

 

 

 

 

 

 

 

 

 

 

社保征缴范围、费基和费率一览表

 

附: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费基和费率一览表

 

社保种类

征缴范围

费基

费率

基本养老保险费

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主和灵活就业人员。安徽省规定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业人员,社会团体、基金会聘用专职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非在编人员,均须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

20%

城镇个体工商户雇主为雇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12%

   

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缴;超过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城镇个体工商户雇工的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8%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20%

   

失业保险费

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缴费失业保险费的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

2%

个人的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

1%

   

基本医疗保险费

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

各统筹地区有所差别,一般在6%左右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缴;超过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2%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各统筹地区有所差别,可以是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费率之和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

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在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具体由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

按年定额征收

 

工伤保险费

城镇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根据行业实行差别费率,平均费率原则上在1%左右

生育保险费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不超过1%,具体费率由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


来源:央视新闻、大猫财经、会计师、会计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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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见,个人银行账户避税!税务稽查第二枪打响

 

广州商务秘书 7月17日

 

 

重点

 

目前有不少企业为了少缴税,仍试图利用私人账户来“避税”。但是,2018年的税务稽查,不仅要查公司的账户,更会重点稽查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的个人账户!

 

一旦被稽查,补缴税款是小事,还要缴纳大量的滞纳金和税务行政罚款,构成犯罪的,更是要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失信企业而已,只是影响了一个会计;而对于财务人员来说,可能影响的是一生。

 

 

 

 

自2017年起,“黑名单”、“信用评级”等理念就已被反复提及:失信者将寸步难行!

 

 

 

案例一

 

北京市通州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向北京创四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通州国税稽查局对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李元兵在工商银行和兴业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进行检查,发现以上两个账户均是用于收取客户汇入的购货款。

 

处罚决定:

对公司少缴增值税377,286.46元、企业所得税101,515.75元分别处以0.5倍的罚款,金额合计239,401.11元。本来想“避税”,结果被追回税款不说,还倒贴了23.9万罚款,更重要的是影响以后的企业信用等级,得不偿失!

 

案例启示:

权利来自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有限是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而不是国家行政机关对你的监管有限,根据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可以检查从事生产经营的涉嫌纳税人的银行存款账户,包括纳税人存款账户余额和资金往来情况。

 

今年国税金税三期启用以来,好多没有发生真实业务,而是从朋友公司或者直接从市面上买回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销项税额的都纷纷被国税的金三税务系统排查出来了,从而要求企业做进项转出。由此要补交税款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企业为数不少。

 

有些地方参考行业利润率来定企业税负,把税负标准化,凡是不达标的一般纳税人,请明年补税,而且是按指定金额补税,不补?严查!

 

每月你网上报送的数据成为税务评估、稽查案源的来源,千万不要存在侥幸心理!只要金三检测出动态数据比对不对,税负率偏低,系统会自动预警。

 

再次提醒企业负责人和财务,企业节税应采取合法合规途径,杜绝税负预警和税务稽查!

 

2018年1月1日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自然人税收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标志着地税部门的管理对象从以单位纳税人为主向单位纳税人和个人纳税人并重转变,标志营改增之后将更严了!

 

 

 

其中这个条例,几个新提法非常明确:按照收入和资产分为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纳税人和一般自然人纳税人。

 

各级地税机关要积极拓展跨部门税收合作,完善自然人税收共治体系,实现信息共享。其中最主要的合作就属于税务和银行的合作了,这个震慑作用和征管效果可能大幅提高!

 

案例二

 

老板与控制公司资金频繁交易被税务调查

 

2017年6月,眉山市某商业银行依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向眉山市人民银行反洗钱中心提交了一份有关黄某的重点可疑交易报告。眉山市人民银行立即通过情报交换平台向眉山市地税局传递了这份报告。

 

黄某在眉山市某商业银行开设的个人结算账户,在2015年5月1日至2017年5月1日期间共发生交易1904笔,累计金额高达12.28亿元。这些交易主要通过网银渠道完成,具有明显的异常特征。(这个老板2年操作1904笔,金额这么高,这个企业出纳也够累的)

 

其账户大额资金交易频繁,大大超出了个人结算账户的正常使用范畴。其账户不设置资金限额,不控制资金风险,不合常规。

 

黄某本人身份复杂,是多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个人账户与其控制的公司账户间频繁交易,且资金通常是快进快出,过渡性特征明显。(其实现实中大多数企业老板私户都是这么操作的)

 

最终税务查出来黄某2015年从其控股的眉山市公司取得股息、红利所得2亿元,未缴纳个人所得税4000万元。

 

案例启示:

 

1、个人账户大额和可疑交易银行税务将共享信息!

 

国办函[2017]84号这个重量级文件,明确了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税务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国务院银行业、证券、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组成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工作组的工作思路。要求各部门发现异常,互相分享信息。因为之前税务掌握私人账户资金变动是非常困难的,现在变得越来越容易!

 

2、法人和公司账户频繁资金往来风险增大!

 

其实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虽然有权查询个人和企业银行账户,但是程序和掌握的信息有限,执法力度往往打折扣。但是从2018年开始,各地金融机构与税务、反洗钱机构合作势必加大,到时候,老板私人账户与公司对公户之间频繁的资金交易都将面临监控。

 

3、虚开发票路子彻底堵死!

 

为什么还和虚开发票有关系呢?因为目前主流的虚开发票的方式往往是高开发票扣除手续费后流回公司老板私人账户。以后这些异常的资金交易被监管之后,虚开发票的资金流水落石出!似乎虚开发票走到尽头!

 

4、公司偷税必然遭到严查!

 

公司偷税的一贯伎俩往往也是公司收入频繁流入老板个人账户,这样似乎天不知地不知的就偷税了!

 

税务和银行没有深度合作之前,似乎税务的稽查手段有限。但是现在可能在税务局拿到银行的数据就已经大体发现企业偷税的链条了!

 

今天起,这些税务风险剧增!

 

1、虚开发票将清算

 

税务已经打造了最新税收分类编码和纳税人识别号的大数据监控机制,今年可能将有更多企业因为历史欠账虚开发票被识别出来!

 

2、高收入个人所得税将面临严格管控

 

今年中国将参与涉税信息交换,高工资、多渠道、多类型收入的将面临严查!

 

3、股权转让税务政策面临变数!

 

之前中国各地热火朝天的合伙基金的避税政策可能要清理,甚至要改正。因为目前其实股权转让这一块个税已经明确了,有些地方执行出现了偏差,必须清理和改正!

 

4、新业态征税将有大进展!

 

之前北京地税查处的某直播平台主播个税巨额补税案就是一个经典案例,中国没有业态不再税务监管范围之外!目前税务监管没有法外之地!

 

 

 

 

禁止这七种避税方式!

 

结合目前国内企业的主流做法,目前这7类个税违规手段一经查出,必定受罚。

 

1、找发票抵税,造成费用异常

 

这样操作很多企业都感觉比较简单,比如每个月员工找2000元发票去报销,很多会计图省事,不管三七二十一,直接计入什么福利费、差旅费等。如果长期大额处理的话,会造成企业期间费用异常。之前爆料过,一家互联网企业的油费超过物流公司了。不查你,查谁啊?

 

2、故意不用银行发工资

 

当移动支付成为潮流的时候,你们还在苦苦的用现金发工资。你自己想一下正常吗?公司基本户都有,员工也不少,公司也不在偏远山区。据不完全统计,不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企业,不申报个税、少申报的情况基本都存在。此类企业请注意,再有这样的做法,你将会承担后果的。

 

3、补贴不申报个税

 

也许是因为会计税法不熟悉,也许企业故意不申报个税。总有部分企业把企业的饭补、话补、房补、结婚补贴、生日礼金没有合并工资进行纳税申报,你们公司有吗?抓紧整改吧!

 

4、大量员工零申报

 

这里一定要强调一个比例问题,一个企业如果和同地区同行业相比,工资在3500以下的明显偏低的话,你们已经是高风险企业了,此时准备好工资表、银行流水、考勤表吧,你已经在稽查名单里面了!

 

5、“李鬼”发工资

 

工资太高,找个李鬼代发工资。这也是很多企业的伎俩。到底这样操作是否靠谱,请回答:是否有考勤?是否有简历?没有那你还要这样做吗?

 

6、故意混淆劳务和工资申报

 

尤其是很多劳动密集型企业,劳务工、临时工、第三方员工,很多属于劳务所得进行纳税申报,但是按照工资进行申报了!尤其是营改增之后劳务公司、建筑企业等都要高度重视。虽然你们可能还有怨言,但是根据个人所得税税法不是全职员工是不可以工资申报个税的!

 

7、外包福利也是个火坑

 

很多企业现在搞得新式的将员工部分福利和工资外包给人力资源个税、管理咨询公司,让他们给你们开发票,然后让他们给你们员工发放工资。这种情况,在实质角度来看也是变相发放工资,是要补税的!

 

个人账户进账多少会被查?

 

 

中国人民银行在2007年3月1日施行了《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专门明确指出了监管的范围,“本办法所称人民币支付交易,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通过票据、银行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网上支付和现金等方式进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交易。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负责支付交易报告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建立支付交易监测系统,对支付交易进行监测。

 

并且要求金融机构的营业机构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专人负责对大额支付交易和可疑支付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

 

1、对于大额支付交易的规定

 

在办法中,对大额交易进行了定义:

 

(1)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之间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单笔转账支付;

 

(2)金额20万元以上的单笔现金收付,包括现金缴存、现金支取和现金汇款、现金汇票、现金本票解付;

 

(3)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之间以及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之间金额2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所以这个问题的答案也就有了,就是上面这些金额。

 

如果发生了大额交易,金融机构要执行以下操作:

大额转账支付由金融机构通过相关系统与支付交易监测系统连接报告。并在交易发生日起的第2个工作日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大额现金收付由金融机构通过其业务处理系统或书面方式报告。并在于业务发生日起的第2个工作日报送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并由其转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2、对于可疑交易的管理办法

 

另外,我认为有必要再对可疑交易说一下,因为这里面也牵扯到金额。

 

(1)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集中转入、分散转出;

(2)资金收付频率及金额与企业经营规模明显不符;

(3)资金收付流向与企业经营范围明显不符;

(4)企业日常收付与企业经营特点明显不符;

(5)周期性发生大量资金收付与企业性质、业务特点明显不符;

(6)相同收付款人之间短期内频繁发生资金收付;

(7)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8)短期内频繁地收取来自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个人汇款;

(9)存取现金的数额、频率及用途与其正常现金收付明显不符;

(10)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短期内累计100万元以上现金收付;

(11)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严重地区的客户之间的商业往来活动明显增多,短期内频繁发生资金支付;

(12)频繁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13)有意化整为零,逃避大额支付交易监测;

(14)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可疑支付交易行为;

(15)金融机构经判断认为的其他可疑支付交易行为。

 

上面中所说的的“短期”,指10个营业日以内。

 

如果金融机构在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发现有客户符合上面可疑交易所列情形的,应记录、分析该可疑支付交易,填制《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后进行报告。

 

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营业机构发现可疑支付交易的,需要报送一级分行。一级分行经分析后应于收到《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后的第2个工作日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同时报送其上级行。

 

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营业机构发现可疑支付交易的,要把报告表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其他地市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其他地市中心支行于收到《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后的第2个工作日报送所在省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来源:马靖昊说会计、税来税往、先声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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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税务

 利得税 

       
    香港的税制简单而明确。公司利得税率为16.5%(从2008年开始的税务)。个人入息税率最高仅为15.5%(将于二OO四至O五年度增加至16%),属全球最低的税率之一,并无征收任何隐藏的「附加」税款。只有直接源自香港的入息及利润,始须课税;香港并无征收资本增值税、股息税或利息税;资本免税额及折旧规定优厚;香港亦无征收销售税或增值税。 

 一般税务资料

    公司利得税率为16.5%(从2008年开始的税务),属区内最低税率之一。进口机器及原料毋须缴付关税;股息亦毋须课税。香港并无征收资本增值税、增值税及销售税。香港认可的专业再保险公司的离岸业务更可享有低至8.75%的优惠公司利得税。对于研究及开发工作,香港实施优厚的税项宽减措施,可扣税的项目包括市场研究、可行性研究及其他与商业及管理学有关的研究活动的开支。

    折旧免税额也十分优厚。凡有关生产的机器设备及电脑软硬件的新开支一律即时可获100%的撇销;建造工业大厦及若干建筑物的资本开支可获20%的期初免税额,期后每年可获额外4%的免税额,直至开支额全部撇销。商业大厦每年可获4%的重修免税额。政府还提供经费,以鼓励技术企业及具备商业机会的应用研究开发活动。此外,培训员工学习新科技的成本可享有高达成本75%的经费免税额。基本上,只有公司利润、薪金及物业租金收入才需课税。故此,相对几乎所有其他发展国家的税率,香港行之有效的整体税率的确低得多。在大部分国家,所有收入及利润项目均须缴付高达40%至 50%的税款,而在香港,有关税率大部分情况仅为16.5%或以下。只有源于香港境内且在本港经营的贸易、行业或业务的利润才需课税,源于香港境外的收入一概毋须缴税。薪俸税亦仅限于来自香港的薪金,才会征收,任何来自外地的收入一概免税。 

扣除项目

   一般来说,凡属纳税人赚取课税利润所承担的全部开支,一律可以扣税,其中包括赚取利润所需借取款项的利息,以及所需机器设备的维修支出。亏损则可结转,并以该项业务日后的利润抵销。经营超过一项商业活动的企业可以其中一项业务的亏损抵销另一项业务的利润。此外,对于兴建工商楼宇及建筑物所引致的资本开支,以及赚取课税利润所引致的资本开支,香港设有优厚的资本免税额及折旧免税额。概括而言,以下各项均可申请扣税:(1)支出及开支(不包括家庭或私人性质的开支),以及纯粹为赚取课税收入而必需引致的全部资本开支;(2)有关赚取课税收入而必须使用的机器设备的折旧及其他资本免税额;(3)过往评税年度承转的亏损;(4)由一九九六/九七年度开始,已支付的进修开支;(5)由一九九八/九九年度开始,已支付的老人住屋开支;(6)由一九九八/九九年度开始,已支付的楼宇贷款利息。 

评税基准

  薪俸税是按照评税年度的实际收入计算,但须预先征收一笔暂缴税,即纳税人须按照该税务年度的预计收入,先行缴付一笔估计税款,然后在该税务年度末期收到一张税单,补付任何应缴的额外税款。入息税一般不会从雇员薪金中扣除,因此,雇员应紧记预留一笔款项,支付税务年度末期应缴的入息税。

计算薪俸税

   税务局制作了一个简单的软件,帮助计算应缴的薪俸税款。阁下只需要在输入页选择课税年度、婚姻状况、总收入及受养人数目等资料,然后按底部的"计算"按钮。另一个画面便会出现并列出你应缴的薪俸税款额。 

课税范围

   任何人士,包括法团、合伙业务、受托人或团体,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而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应评税利润(售卖资本资产所得的利润除外),均须纳税。征税对象并无居港人士或非居港人士的分别。因此,居港人士得自海外的利润可毋须在香港纳税;反过来说,非居港人士如赚取于香港产生的利润,则须纳税。至于业务是否在香港经营及利润是否得自香港的问题,主要是根据事实而定,但所采用的原则可参考在香港法庭及英国枢密院判决的税务案件。于海外产生的利润,即使将款项汇回香港,亦毋须纳税。如任何人士出售楼宇或物业是属于营利计划的一部份,则该人士会被视为经营一项「业务」,并须就任何赚取的利润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