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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角度】企业赴港上市需注意的税务事项!

 

税务问题是企业去香港IPO进程的一大重要事项,已成为IPO被否的主因之一。如果在准备上市阶段出现税务问题,势必将影响顺利上市。将给您介绍企业在香港上市需要注意的税务事项。

 

重要税务事项主要包括什么?

 

税务风险不但会给企业带来重大经济损失,而且还可能会严重损害企业声誉,甚至还可能因税务机关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而导致企业管理层的变动,进一步影响企业价值。

 

在现实工作当中,有些企业就是因为一些历史的税务问题延缓了上市的进程,甚至放弃了上市。

 

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为解决资金成本问题,降低用资成本,往往选择上市途径,但部分企业由于存在上市前期资金不太稳定,对于最新税收政策不够了解等问题,普遍在上市前期面临着很多棘手的税务问题。  

 

企业去香港上市的重要税务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搭建红筹架构的税务事项;

 2、历史税务问题的风险;

 3、通过商业模式优化的税务筹划;

 4、科技公司的税务机遇与挑战。

 

以红筹架构为例

 

中国企业去香港上市架构举例(红筹):

 

 

                             

中国企业去香港上市在不同的阶段涉及的重要税务事项如下:

 

 

 

 

企业在搭建红筹架构的过程中,必然会进行集团控股架构的设计,通常包括两大活动:居民企业的重组和间接转让财产。

 

其中居民企业重组涉及的活动有: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技术入股、股权/资产划转。

 

集团控股架构设计的两大活动都与税务密切相关。

 

同时,企业到香港上市离不开设立境外公司(如香港公司、BVI公司等)和搭建VIE架构,因此建议企业如需注册境外公司,可寻找专业的代理机构,降低风险!

 

与税务事项相关的文件有哪些?

 

中国企业赴港上市可以关注以下税务文件:

 

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了: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

 

财税[2014]109号《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进一步说明了: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交易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说明了:就股权或资产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解释说明了:对企业重组业务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以上都是在企业进行控股架构设计时所涉及的税务事项活动及有关指导文件。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集团内部在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资产收购债务重组等其他重组事项时,要依据有关规定,分析是否适用于特殊性税务处理。

 

集团内部实施无偿划转时,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应把握好尺度,在开展企业税收规划时要划定界限,要明确任何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划转操作都不得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尽可能地避免税务风险。

 

企业重组的特殊税务处理相关文件有财税[2009]59号文、财税〔2014〕109号: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下,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原则上无需在重组环节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必须经过备案。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来源:香港中置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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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境外投资的企业,注意避开这些“雷区”!

 

 

企业“走出去”到境外投资,面临着和中国不同的经营环境和税收法律环境,很容易产生税务风险。对此,企业要多方面练好“内功”,系统而科学地制定应对措施。

近日,国际税收实务专家梁红星在接受记者专访时建议:企业在境外承包工程的过程中,一定要高度重视防控税务风险,否则很容易踩到“雷区”。小编带您一起来了解企业可能遇到的七大风险!

 

七大风险

● 风险一:前期税务调研不足

企业不能及时、准确、完整地了解和掌握项目所在国税收法律制度,承担了额外的税收成本,或纳税申报不能完全满足当地纳税遵从的需要,而额外付出税务检查成本。

有些发展中国家(如阿根廷),有核定最低所得税额的规定,即使企业没有收益或利润,也需依据资本额或支出费用额,按核定比例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一些企业就是因为没有考虑所得税事项,影响了企业的税负测算和现金流安排。

因此,对企业而言,一定要注意研究和掌握项目所在国税收法规。企业要根据项目情况,有针对性地学习、研究和掌握项目所在国税法和税收优惠政策,在企业内部建立起定期、持续搜集和更新境外国别税收法律制度的机制,确保企业能够获悉最新的税收法律政策,结合企业在当地的实际经营情况,判断和评估新税收政策对企业的影响,并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 风险二:合同报价考虑不周

“走出去”工程承包企业在项目投标或议标阶段,缺乏对项目涉税情况的深入分析和必要的税务规划,或在合同商务报价中判断考虑了税的问题,但仅按照过往从业经验、以往国别税制作参考,对投标国别的税制特殊性重视不够,税务成本预估不足,导致在实施项目过程中付出额外的税务成本,甚至导致项目亏损。

在进行某个国家项目报价时,应预先根据相关销项和进项数据,依据当地增值税税率测算相应的税负。由于缺少税务专业人员的指导,一些企业报价时仅凭增值税平均税率粗略估计了流转税税负,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才发现大量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远高于预估的税款。

某企业对企业所得税也仅按所得税率作了估算,因对实际成本和费用估计不足或票证的不足,其缴纳和查补的企业所得税超过了预估,导致项目最终亏损。

在实践中,企业应充分评估商务合同中的税务成本。在项目投标报价过程中,要吸纳企业财税人员提早参与、全程跟进,也可以寻求专业代理机构的帮助。

如因投标时效性或出于报价竞争力的考虑,必须确定后续税务应对的备选方案,甚至要有应急预案:

一、根据业界经验明确能够承受的税务成本底线;

二、报价中要求有明确的税务承诺事项,如不含税价或因税负变化合同相应的变更、调整价格和要求补偿的权利。

● 风险三:外账凭证资料缺失

外账是依据项目所在国会计和税务规定做的一个账套,包括:项目当地的日常财务核算记录、记账凭证、会计账簿和相关会计报表等。

企业在境外项目实施阶段,没有建立规范的外账核算体系和纳税申报管理体系,没有对税务资料进行有效的归档整理,客观上存在较大的成本、费用缺口,应对当地税务检查的基础不牢,导致在当地税务稽查中付出额外的纳税成本。

比如,某企业境外承包了一项工程,外派的财务人员不懂当地的语言,对当地的财务制度和税务法规没有作深入了解,对外账仅凭以往经验做账,也没有予以足够的重视,认为简单记一下当地的花费就行了。当地税务机关开展检查时,企业外账根本经不起推敲,最终被当地税务机关补征了大额税款,并交纳了罚款。

因此,建议企业一定要构建完善的税务管理体系。为夯实外账审计基础,科学核算项目外账收入、成本等,建议企业进行境外投资根据项目所在国财会规定和税收法规,建立一套合规、适用的外账核算体系,使得外账凭证能够充分完备地反映各项经济业务。在此基础上,按照当地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做好纳税申报工作,根据当地税务审计要求和关注重点,收集、归档并长久保管和保留税务档案。

税务档案应包括但不限于:税务登记证、税务申报表、完税证(银行缴税流水单)、纳税明细表、审计报告、税务审计或稽查报告、税务审计明细(相关项目数据的调整表)、税务顾问的专业意见书或报告等。

●风险四:合作单位责任不清

企业的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分包合同缺乏必要的税务约束条款,总承包商作为境外项目公司的清税主体,承担了额外的税务合规性审计压力,税务风险和相应的税负没有实现有效的传递,分包商没有有效配合总承包商履行当地的财务核算和纳税遵从规定。

某企业在N国总承包一个工程项目,将部分项目分包给中国分包商,但在分包协议中没有在账务合作、税务责任方面做细致的约定。实际操作中,总承包方在投资当地注册项目公司,统一账务核算并统一申报和缴税。分包商在项目所在国是“隐性身份”,在当地没有注册,通常是取得多少分包款,就交给总承包方多少当地票据。

为凑足票据金额,一些分包商可能提供不合规定的票据甚至假票。总承包方往往在年终或项目结束接受当地税务机关检查时,才发现票据有问题。由于分包协议存在瑕疵,总承包方追究分包商的补税责任协商很难。

实践中,科学、合理地约定合作单位的财税责任是十分关键的。境外投资企业需要根据项目实施模式,科学合理地划分分包商及参加单位的财务、纳税配合责任,统筹管理项目分包商的财税工作,力求税务审计基础扎实、税务合规申报及时和税务责任明确。分包商及相关参建单位在享有项目经济效益的同时,应承担其相应的税务责任。

●风险五:完工项目清税不力

境外工程项目进入尾工或完工阶段,参建企业将主要精力放在设备、人员等退场工作上,忽略了项目的清税工作,导致项目清税风险“潜伏”,也给后续新项目的税务工作带来较大的合规压力。

某集团在某国投资多个项目,第一年中标公路项目,第三年又中标房产项目,各项目平行开展。不同的项目对应着不同的参建单位,各个参建单位各自独立核算,但是最后统一由集团在当地注册的项目公司,由一个统一的税号清税。该集团公路项目参建单位完工后,没有及时进行税务清算,该项目存在税务问题转移到集团的房产项目上,该房产项目参建单位的当地账户被冻结,还要被迫应对原公路项目参建单位遗留下来的税务问题,解决历史问题的税务审计格外耗时耗力,难以协调。

对企业而言,一定要完善尾工或完工项目清税工作机制。具体来说,就是要结合项目所在国税务监管制度和税务审计惯例,做好尾工项目或完工项目的清税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规范管理税务档案、及时注销项目税号和预先提取合作单位清税费用或保证金等。

● 风险六:税务检查应对不力

受当时的经济形势影响或政治影响,项目所在国政府为了确保税收,反复开展税务稽查的情况屡见不鲜。中国大多数企业在应对当地税务稽查方面经验不足,应对方案不系统、不长远,与其中国总部沟通不畅通,或没有强有力的当地专业中介的帮助,导致额外的补缴税款、滞纳金,甚至大额罚款,还要支付相关的公关费用。

某企业在拉美某国承包了项目,对于当地较随意的税务检查甚至寻租行为,当地的项目负责人没有及时跟总部沟通,也没有求助专业税务人员,而是采取拖延和公关方式,没有留下任何税务检查记录。当项目完工清算时,才发现积累了很多税务问题,因为没有税务检查记录和税务机关的检查报告,最终企业补缴了大额税款和罚款。

有效应对重大税务案件,是所有进行境外投资企业的必修课。因此,企业应该建立与参建单位共同应对税务案件的工作机制,成立具备专业能力和决策权力的工作小组,针对税务审计的重点关注内容,做好税务审计的各项准备工作,特别是做好税务疑点的举证工作。做好与税务审计人员的专业沟通,降低沟通成本,妥善管控沟通分歧。

● 风险七:政治风险防范不足

在合同谈判初期,由于中国“走出去”企业在融资、技术和专业经验等方面占有优势,境外业主同时出于对政治、经济、民生等因素的考量,会在税收优惠等方面给予承诺或让步。但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因中国企业没有拿到国外相关财税部门的官方免税批文或税收优惠批文,当地的基层征管部门可能不认可合同约定的税收优惠,签订的税收优惠会打折扣,甚至成为一纸空文。

某企业到非洲某国承建基础设施项目,和当地国有企业的业主签约达成了免税的优惠条款。企业认为有合同在手,免税无忧,没有力争获得该国财政部门(税务机关)的免税批复或免税函。当地税务机关开展检查时,因没有相应的财政部门免税批复,税务人员不认可企业的免税待遇。

实践中,政治风险是国际业务普遍面临的系统性风险,进行境外投资企业一定要高度重视。从实践看,企业可以根据合同谈判期间业主给予的税收优惠承诺,直接与对口的财税部门沟通,取得项目所在国财税部门官方的税收优惠批复函件。在此基础上,要求在免税函或免税批复中,明确免税或税收优惠的各项具体税务要素,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列明具体税种、税率、免税期限和优惠方式,特别是将来税收法规变化后,其性质相同和类似税种的免税要确定优惠的延续性。

提示

企业特别要注意根据项目所在国的立法、执法、司法的不同机构和不同程序,走完税收优惠所需的全部法定程序。还可以充分利用当地司法和诉讼程序,最大可能地降低税收征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保护企业自身的合法税收权益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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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注销公司要注意的事项和流程!

 

 

 

在政府的扶持政策下,工商注册的流程越来越简化,新设立的企业也越来越多,但也有许多企业经营不下了,不了了之。首先注销不像注册不是你想注销就能注销的。

 

哪些公司是无法立即注销的呢?
 

 

①非正常户

 

注销公司的第一步就是税务注销,如果你被认定为“非正常户”,那就别想直接注销的事儿了,先把税务处理好才行。

 

②证照不齐

 

如果你营业执照丢了,或是公司章找不到了,那也是很难注销公司的,都得先补齐。

 

③不提供凭证、账本、报表的

 

由于注销公司需要查账本及最近三年的纳税申报表,所以从来没有记过账的公司也注销不掉,想注销的话,必须先补账。

 

④有分支机构或子公司未注销的

 

如果想注销母公司,那么子公司或分公司都必须先完成注销,否则母公司肯定是注销不掉的。

 

 

 

公司注销过程:
 

 

1、社保局:核查是否有未缴清社保费用,然后注销公司社保账号。

 

2、税务局:核查是否有未缴清税款或费用,然后注销公司的国、地税。

 

3、报纸媒体:公司需自行登报公示,宣告公司即将注销。(在公司清算期间即可登报公示,需要在当地工商局认可的报纸进行登报,内资企业只需登报一次,外资企业需要登报3次。最好选择日报进行公示,注销公告至少需要公示45天。)

 

4、工商局:办理公司注销备案,注销营业执照。

 

5、开户行:注销公司开户许可证和银行基本户等其他账户。

 

6、质监局:到质监局注销公司的许可证例如生产许可证。

 

7、公安机关:注销公司印章的法律效应(印章本身可不上交)。

 

 

 

 
 
 

所以当有些老板看到注销流程这么麻烦直接就图省事不管了。也有老板说我公司都不开了钱也不欠人家的注销不注销有啥关系呀。我相信很多人在法院外看到不诚信人或企业名单。这些有一部分就是长期不注销不报税工商局把你拉入黑名单。

 

 

当拉入黑名单就要面临以下麻烦:
 

 

1. 不能贷款买房

 

2. 不能办移民

 

3. 不能领养老保险

 

4. 公司每年会被税务局罚款2000至2万元

 

5. 企业欠税,法人会被禁止出境,无法购买飞机和火车票

 

6. 企业长期不报税,税务局将上门查账

 

7. 长期不报税,发票机被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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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这种企业不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注意:这种企业不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免征条件

全部免征应符合三个条件:

1. 2017年4月1日后新成立企业;

2. 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的企业;

3. 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小微企业。

下列情况的小微企业可部分免征:

对2017年4月1日以前已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照比例免征残保金。   

计算公式

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特别提示

安置残疾人就业抵减残保金,这里的残疾人需要符合三个条件:

1. 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

2. 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 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参考政策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以下简称18号文件)规定,自2017年4月1日起,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小微企业,免征残保金。同时规定,对以前已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保金;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规定,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的,应当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二是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三是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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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未实缴的注意,各地税务已跟进!警惕

 

广州商务秘书 10月15日

 

 

按照新修订的《公司法》及相关条例,“注册资本”的登记管理已经从“实缴登记制”调整为“认缴登记制”,也就是说注册资本的实缴已经没有期限承诺限制,也没有认缴最低限额,也不再需要《验资报告》。

从而,社会上出现了大量注册资本巨大、实缴能力不足的公司,很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很多朋友认为,在完全认缴制下“认缴不实缴”等于“认而不缴”、“可以不缴”。那么“认缴制”下,注册资金就认而不缴了吗?也无需担责吗?

    

先来看一个案例:

上海法院认缴出资案判决,认清认缴的法律风险!

案件回顾

注册资本2000万的某投资公司,实缴出资400万。新《公司法》股份认缴制出台后,增资到10个亿。在签订近8000万元的合同后,面对到期债务突然减资到400万元,并更换了股东。债权人在首笔2000万元无法收取后,将该公司连同新、老股东一同告上法庭,要求投资公司与新老股东均承担债务的连带责任。2015年5月25日下午,普陀法院就该起认缴出资引发的纠纷作出了一审判决。

裁判要旨

认缴制下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只是暂缓缴纳,而不是永久免除,在公司经营发生了重大变化时,公司包括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股东缴纳出资,以用于清偿公司债务。

法庭审理

法官在审理该案后认为,被告投资公司作为目标公司股权的购买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股权价款构成了违约,应该以其全部财产对原告承担责任。投资公司及其股东在明知公司对外负有债务的情况下,没有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减资,该减资行为无效,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应该恢复到减资以前的状态,即公司注册资本仍然为10亿元,公司股东为徐某和林某。在公司负有到期债务、公司财产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股东徐某和林某应该缴纳承担责任之后尚欠的债务;如果公司完全不能清偿债务,则徐某和林某应该缴纳相当于全部股权转让款的注册资本,以清偿原告债务。

同时,被告投资公司未履行法定程序和条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类似于抽逃出资行为,公司债权人也可以要求徐某和林某对于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毛某在本案系争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前已经退出公司,不应该对其退出之后公司的行为承担责任。由于减资行为被认定无效之后,应该恢复到减资行为以前的状态,因此被告接某不应认定为昊跃公司的股东,接某可以不承担投资公司对原告所承担的责任。

2015年5月25日下午,普陀区法院就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某投资公司应该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国际贸易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2000万元;对投资公司不能清偿的股权转让款,徐某和林某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履行出资义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对“公司财产”的理解,不能仅仅限于公司现有的财产

 一般情况下,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也是公司的财产或者财产利益。在公司破产过程中,公司债权同样是作为公司财产的组成部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对他人享有的债权,也可以成为执行标的。

对于实行认缴制的公司来说,股东个人尚未缴纳的注册资本,与一般的债务并无区别,同样可以看作是公司股东对公司所负的债务。从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公司法》的司法解释来看,也可以得出公司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结论。

现行《公司法》及司法解释中对于公司违背法定程序和条件减资未通知已知债权人的,具体应该如何承担责任,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是,这并不妨碍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参照适用相关的法律及司法解释。

    

 律师解读

《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由此可知,股东的责任范围仍然是其认缴的全部资本。完全认缴制下的“认缴不实缴”不等于“可以不缴”。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年2月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对如何在认缴资本制下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做出了更为详尽的安排。例如:《公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可能是创业者遇到的第一个坑,看似简单实操复杂,采用“正确姿势”十分重要,传统的工商注册代理机构的不一定能给出太多专业意见,如果遇到难点问题,建议向专业的法务服务机构咨询。

记住:认缴制下不可任性而为,一不小心,有可能陷入牢狱之灾,望各位朋友三思。

一、投资未完全到位,利息不能税前扣除

在企业注册资本尚未缴足的情况下,企业取得借款资金进行经营活动发生的利息费用,面临不可以足额进行税前扣除的风险。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据上述规定,企业存在实缴资本额低于应缴资本额的情形利用借贷资金进行经营活动产生利息费用支出的,实缴资本额与应缴资本额的差额部分对应的利息费用支出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合理的”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另外,如果企业向关联企业借款,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2:1的债资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而在注册资本尚未缴足的情况下,依2:1的债资比例计算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的金额自然会减少,纳税调增的风险会增大。当然,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除外。

简单说来,就是假如公司注册资本一个亿,约定2018年12月31日缴纳完毕,但是你们公司一直没有实际缴纳的话,你们公司如果在2019年借款1000万,这1000万的利息是不可以所得税前扣除的!

    

二、认缴后未(全部)实缴出资,股权转让个税会有大麻烦!

认缴后未(全部)实缴出资情况下的股权转让所得税问题,主要是个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法人股东除涉及关联企业股权转让外,企业所得税方面一般不存在问题。

股权转让所得税问题其实就是股权转让收入和股权原值的确定问题。

(一)股权转让收入如何确定

政策依据: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下面简称“管理办法”)的第四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第十二条规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应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管理办法》把“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作为判断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是否明显偏低的依据之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采用净资产核定法时,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时公司的净资产×股权转让比例。该核定方式在实缴制下或认缴制下全部认缴出资已到位的情况下是合理的,但在认缴制下当认缴出资尚未全部出资到位的情况下就会出现不合理的情况。

举例说明:

如甲乙分别认缴70万和30万投资成立了A公司,分别占股70%和30%。公司成立后半年内甲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向公司实缴了70万资本金,乙认缴的资本金迟迟没有出资。年底公司盈利,账面所有者权益(净资产)为80万元。由于乙一直没有缴纳资本金,甲乙发生了矛盾,于是在征得甲同意后,乙将自己30%的股权以0元的价格转让给丙(注:丙要在承让股权后的三个月内向公司实缴30万资本金)。此后,税务机关对本次股权交易价格进行了调整,要求乙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案例中,如果单纯从A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来看,公司的净资产为80万元,乙持有30%的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为24万元,以0元的价格转让,显然低于账面净资产,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属于“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但根据《公司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按实缴出资分红是基本原则,在对股东投资权益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由于乙并未实缴出资,其不能享有股东的分红、优先认缴出资等权利,即乙不享有公司净资产80万元的份额。就此而言,如果对乙按照持有30%的股权所对应的账面净资产核定其股权转让价格是明显不合理的。因此,乙应提供未实际缴纳注册资本、无法取得分红等材料证明其以0元的价格转让股权的合理性,并与税务机关充分沟通。

(二)股权原值如何确定

又如甲、乙、丙各认缴400万元注册资本金成立注册资本1200万元的A公司,公司成立一年后,尚未收到三位股东缴纳的出资,但是经过一年的经营,公司在业内前景看好,有较高的品牌价值。为了公司能够更好发展,股东会一致通过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决定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一个月内,由三位股东将各自认缴的注册资本金实际缴付到位。期满后,甲、乙两位股东认缴的资本金均已缴付到位,但是股东丙因自身原因未能缴付认缴出资,形成了股东丙事实上欠缴注册资本金的局面。半年后,丙仍未能履行其出资义务,经股东间协商一致,由甲、乙两位股东共同出资600万元收购丙的股份。据此,三方股东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乙共同支付股权受让款600万元给丙,同时扣除丙欠缴公司的注册资本金400万元,由甲、乙将400万元欠款缴付至公司。

《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了“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等六种确认个人转让股权原值的方法。而对于认缴制下未实缴的股权原值如何确认,《管理办法》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上述案例中,若只有实际缴付至公司的出资才可以作为股权转让的原值扣除,那么,股东丙的股权原值应为零,则其股权转让所得应为600万元,应纳个人所得税600万元×20%=120万元,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在认缴后未(全部)实缴出资情况下,股权转让收入和股权原值应相互综合考虑来确定,如上述案例中,股权转让收入600万元包含了应缴公司的注册资本400万元,若只有实际缴付至公司的出资才可以作为股权转让的原值扣除,则股权转让收入应扣除应缴公司的注册资本金400万元后确定为200万元;若根据三方股东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可将由甲、乙从股权受让款600万元中缴付至公司欠缴公司的注册资本金400万元,作为股东丙的股权原值,则股权转让收入为600万元。两种方法下,股权转让所得都为200万元。望税务总局尽快明确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权转让收入和股权原值的确定问题。

    

三、多余的注册资本金获取的利息收入,个人股东所获的税后收益税负较重

注册资本定高了,个人股东按企业章程实缴后,企业资金就会出现闲余,只好放在银行获取利息收入;而如果是公司制企业,利润要交纳25%的企业所得税和20%个人所得税后才分红到股东,相对于股东个人自行投资或投到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股东所获的税后收益税负较重。

所以,也不能傻傻的为了全部实际缴纳,就多实际缴纳过多注册资本,从而让股东收益遭受损失!

四、最后提醒一下,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后,认缴但未实际收到投入的资本时,无需缴纳印花税,待实际收到投入资本时再缴纳印花税。

这一点尤其提醒广大会计,很多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时并没有产生印花税纳税义务,只有实际缴纳才需要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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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公司的经营场所与营业执照如果不一致,

 

广州商务秘书 10月9日

 

 

工商部门这几年一直都在改革,年检改年报,前置改后置,注册资本实缴改认缴,住所登记便利化等等。但是,有一点基本各地都没有大改,那就是企业的住所登记。即便是集群注册,也一样得有个对应的地址。

 

企业经营场所与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不一致,将面临一至十万的罚款,并且会进入经营异常名录。

 

 
1

 

营业执照上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是经工商部门登记的合法住所「或经营场所」,公司得在登记的地方办公。如果擅自变更了住所,将面临一到十万元的罚款,就是不低于一万元,不高于十万元的罚款!

 

当然,同时还会进入经营异常名录,留下永远的企业信用污点「即使企业后来申请移出了经营异常名录,该记录也是永久存在的」。

 

 
 
 

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第六十九条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必须有办公场所

 

不管注册公司、分公司还是个体户,都必须有个住所「或经营场所」。当然个别有特殊政策的地区除外。

 

企业住所登记的功能主要是公示企业法定的送达地和确定企业司法和行政管辖地,而经营场所是企业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所在地。

 

 
3

 

经营场所不能任性

 

一方面,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已经放宽,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生产经营情况自主选择住所;

 

另一方面,并非任何场所都可以注册为住所。例如,违章建筑或建筑不能登记为企业住所,军队房产需要相关的租赁许可证等等。

 

 
4

 

民宅可以登记为住所

 

一般来说,企业可以以自己或者其他人「不要求必须是投资人」的住宅登记为住所。大部分地区住改商已经放开,特殊行业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提醒:以上情况仅针对普遍情况而言。各地具体政策应以各地工商等市场监管部门答复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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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去香港的注意了!这样过关小心被罚42.2万和坐

 

广州商务秘书 7月11日

 

赶紧告诉身边的小伙伴 ~

 

香港一直是公认的“购物天堂”

许多小伙伴们去香港

就是为了买买买

 

 

 

然鹅,近日出现了一条新规

你不得不知道

香港海关近日宣布自7月16日起,携大量现金过境香港需要申报,违者罚款最高50万港币及监禁两年!(约合42.2万人民币)

 

 

 

香港海关表示,在条例实施后

本地居民或旅客入境时如果有大量现金类的物品

应走“红色通道”并主动向海关作出书面申报

至于在香港国际机场过境的旅客

航空转运货物、过境货物及邮件等

则无须作出申报或披露~

 

 

 

除了携带大量现金需要申报

内地人去香港还是要注意一些规定

因为稍不留神,就很有可能“入坑”

 

因为这一句话,坐牢?

 

我们去香港旅游一般要港澳通行证

可是还要另一种方式可以去香港

那就是从香港过境

但必须要拥有另一国家或地区的证明文件

比如签证和机票

 

 

 

举个例子
 
 

如果你从美国回到深圳

但是想在香港逗留几天

但是港澳通行证没有带在身上

那么你就可以凭美国签证和机票在港逗留

 

 

 

有的人因懒得办理港澳通行证

想凭着护照进入香港结果被抓!

这7名内地游客呢

一口咬定只是在香港过境而已

却怎么也无法提供前往第三国的有效机票!

结果就是其中5名游客被判监禁5至6个月

另外2名分别被判监禁4至6个月

缓刑18个月至2年

 

 

有些小伙伴觉得这可能太夸张了

仅仅是没带证件就要被监禁吗?

其实这些游客坐牢的原因

并不是因为没带有效证件,而是说谎!

罪名就是“作虚假陈述”

这些游客的真正目的是去香港买买买!而不是过境!

 

 

 

在香港这种重视信用的地方“说假话”

分分钟惹祸上身!

 

 

 

而根据香港现行法例

任何人向入境处人员作出虚假申述

即属违法

违例者会被检控,一经定罪

最高可被罚款15万及入狱14年!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你带着未满16岁人士前往香港,且明知这位未成年人携带了大量现金而没有申报,一样会触犯条例。

 

在出境或过境方面,抵港人士或离港人士,如果海关人员要求,也需要如实披露或申报所携带的金额数目。香港海关强调,这项新措施一般旅客不会受太大的影响,而整个清关程序仅需2、3分钟,预计会简便快捷。

 

所以如果携带超过了12万港币,但有合理的用途,只需要诚实申报,不用过于担心关于申报表,大家可在各香港口岸获取,或者从香港海关官网下载。

 

 

 

据悉,香港海关将出动接受过特别训练的搜钞犬,灵敏的嗅觉可分辨出钞票墨水的浓度。

 

它们将于7月16日起,驻守全港各口岸关口如果发现有旅客携带大量现金入境就会有反应,海关人员就会上前要求检查旅客行李。

 

 

 

 

以下几类人士请特别留意!

 
 

 

赴香港留学的内地生

 

到香港留学日常开销必不可少,父母也会备好现金以备不时之需,特别是在香港租房期间,不少学生选择一次性缴付一年房租,需要大量现金。因此一定要注意过香港关时别带着钱就闷头往绿色通道走。

 

 

 

到香港买买买、代购人士

 

许多内地游客喜欢到香港购物以及购买保险。虽然不是每次去买东西都带着大量现金,但是遇上银行卡消费限额等问题,现金还是无法替代的。

 

如要买名贵包包,或者帮亲朋代购,需要的钱就更多了,所以也请留意。

  

从海外购物回到香港的游客

 

香港的国际航线众多,所以许多游客特别是粤港澳区域的游客时常选择从香港出发前往国外。

 

但是当你返回香港时,请一定清点一下口袋里的各种外国货币,如果总值超过12万港币也请一定申报。

 

 

香港特区政府强调

这项制度并不限制合法资金自由流动

香港海关表示

将于7月16日至10月15日

设定为期3个月的宽限期

对于违反规定的人仅作出书面警告

宽限期满之后

就要正式开罚了!

来源:深圳生活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