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ted on

个人银行账户大额进账也会被查?财务一定要知

 

 

 

中国人民银行在2007年3月1日施行了《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规定的,经2006年11月6日第25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

 

 

 

这个办法主要为了加强对人民币支付交易的监督管理,规范人民币支付交易报告行为,防范利用银行支付结算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在这个办法中专门明确指出了监管的范围,“本办法所称人民币支付交易,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通过票据、银行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网上支付和现金等方式进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交易。”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负责支付交易报告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建立支付交易监测系统,对支付交易进行监测。

 

并且要求金融机构的营业机构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专人负责对大额支付交易和可疑支付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

 

1、对于大额支付交易的规定

 

在办法中,对大额交易进行了定义:

 

(1)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之间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单笔转账支付;

 

(2)金额20万元以上的单笔现金收付,包括现金缴存、现金支取和现金汇款、现金汇票、现金本票解付;

 

(3)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之间以及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之间金额2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所以这个问题的答案也就有了,就是上面这些金额。

 

如果发生了大额交易,金融机构要执行以下操作:

 

大额转账支付由金融机构通过相关系统与支付交易监测系统连接报告。并在交易发生日起的第2个工作日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大额现金收付由金融机构通过其业务处理系统或书面方式报告。并在于业务发生日起的第2个工作日报送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并由其转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2、对于可疑交易的管理办法

 

另外,我认为有必要再对可疑交易说一下,因为这里面也牵扯到金额。

 

(1)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集中转入、分散转出;

 

(2)资金收付频率及金额与企业经营规模明显不符;

 

(3)资金收付流向与企业经营范围明显不符;

 

(4)企业日常收付与企业经营特点明显不符;

 

(5)周期性发生大量资金收付与企业性质、业务特点明显不符;

 

(6)相同收付款人之间短期内频繁发生资金收付;

 

(7)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8)短期内频繁地收取来自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个人汇款;

 

(9)存取现金的数额、频率及用途与其正常现金收付明显不符;

 

(10)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短期内累计100万元以上现金收付;

 

(11)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严重地区的客户之间的商业往来活动明显增多,短期内频繁发生资金支付;

 

(12)频繁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13)有意化整为零,逃避大额支付交易监测;

 

(14)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可疑支付交易行为;

 

(15)金融机构经判断认为的其他可疑支付交易行为。

 

上面中所说的的“短期”,指10个营业日以内。

 

如果金融机构在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发现有客户符合上面可疑交易所列情形的,应记录、分析该可疑支付交易,填制《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后进行报告。

 

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营业机构发现可疑支付交易的,需要报送一级分行。一级分行经分析后应于收到《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后的第2个工作日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同时报送其上级行。

 

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营业机构发现可疑支付交易的,要把报告表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其他地市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其他地市中心支行于收到《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后的第2个工作日报送所在省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Posted on

揭秘:个人银行账户进账多少会被查?财务必知

 

广州商务秘书 8月13日

 

很多小伙伴都在后台问,个人银行账户进账多少会被查,想必以下内容,对大家会有所帮助!

 

中国人民银行在2007年3月1日施行了《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规定的,经2006年11月6日第25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

                                                

 

这个办法主要为了加强对人民币支付交易的监督管理,规范人民币支付交易报告行为,防范利用银行支付结算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在这个办法中专门明确指出了监管的范围,“本办法所称人民币支付交易,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通过票据、银行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网上支付和现金等方式进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交易。”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负责支付交易报告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建立支付交易监测系统,对支付交易进行监测。

 

并且要求金融机构的营业机构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专人负责对大额支付交易和可疑支付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

 

 

1、对于大额支付交易的规定

 

在办法中,对大额交易进行了定义:

 

(1)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之间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单笔转账支付;

 

(2)金额20万元以上的单笔现金收付,包括现金缴存、现金支取和现金汇款、现金汇票、现金本票解付;

 

(3)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之间以及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之间金额2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所以这个问题的答案也就有了,就是上面这些金额。

 

如果发生了大额交易,金融机构要执行以下操作:

 

大额转账支付由金融机构通过相关系统与支付交易监测系统连接报告。并在交易发生日起的第2个工作日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大额现金收付由金融机构通过其业务处理系统或书面方式报告。并在于业务发生日起的第2个工作日报送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并由其转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2、对于可疑交易的管理办法

 

另外,我认为有必要再对可疑交易说一下,因为这里面也牵扯到金额。

 

(1)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集中转入、分散转出;

 

(2)资金收付频率及金额与企业经营规模明显不符;

 

(3)资金收付流向与企业经营范围明显不符;

 

(4)企业日常收付与企业经营特点明显不符;

 

(5)周期性发生大量资金收付与企业性质、业务特点明显不符;

 

(6)相同收付款人之间短期内频繁发生资金收付;

 

(7)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8)短期内频繁地收取来自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个人汇款;

 

(9)存取现金的数额、频率及用途与其正常现金收付明显不符;

 

(10)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短期内累计100万元以上现金收付;

 

(11)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严重地区的客户之间的商业往来活动明显增多,短期内频繁发生资金支付;

 

(12)频繁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13)有意化整为零,逃避大额支付交易监测;

 

(14)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可疑支付交易行为;

 

(15)金融机构经判断认为的其他可疑支付交易行为。

 

上面中所说的的“短期”,指10个营业日以内。

 

如果金融机构在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发现有客户符合上面可疑交易所列情形的,应记录、分析该可疑支付交易,填制《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后进行报告。

 

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营业机构发现可疑支付交易的,需要报送一级分行。一级分行经分析后应于收到《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后的第2个工作日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同时报送其上级行。

 

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营业机构发现可疑支付交易的,要把报告表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其他地市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其他地市中心支行于收到《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后的第2个工作日报送所在省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Posted on

查完个税查社保,企业的出路在哪?

一、查工资纳税申报

自2018年6月8日,原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现为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发布《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风险提醒》后,全国各地税务陆续跟进。其中6月13日,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现为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发布《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风险提醒》;6月14日,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现为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发布《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风险提醒》,至此已经有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全部集齐,对于个税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必将成为下一步的工作重心。

我们先来看提醒的内容:

近期,税务部门通过数据分析,发现部分纳税申报数据存在较高涉税风险。如:个人工资薪金为0元或1元、单位大部分员工长期工资薪金为3500元、规模较大或经营状况较好的单位长期申报税额为0元等情形,明显不符合常理。税务机关将定期针对上述情形,进行评估核查。请相关单位和个人及时排查上述涉税风险,如实、准确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我们再来看提醒的依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5〕205号)有关规定,单位向个人支付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时,无论是否达到纳税标准,均应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如实、准确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并解缴税款。

二、查社保参保缴费

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税务局挂牌成立第一天,就联合省人社厅、省财政厅下发《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依法规范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的通告》

通告要求凡已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取得经营收入并实现工资正常发放,但未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未正常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限于7月底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到税务机关办理险种认定登记,依法依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按照《通告》要求,对虽已参保并缴费,但未实现全员参保、未按上年度本企业工资总额足额缴费的企业,限于7月底前持漏保人员劳动用工手续到人社行政部门办理参保资格和补费条件认定,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参保登记及补缴业务,再到主管税务机关补缴相应的职工个人及统筹部分费款。

从8月1日起,组织全省基层单位开展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专项整治行动,要将劳务派遣公司、物业保安公司、建筑施工企业、季节性用工较多企业列入重点,依法加大检査和处罚力度,严厉打击应参未参、应缴未缴行为。

三、双杀四方,企业的出路在哪里?

在实践中,各地普遍存在企业缴费基数不实,社会保险存在漏缴欠缴现象,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用,可充分掌握企业信息等优势,扩大覆盖面、提高征缴率。若企业严格遵守社会保险缴费规定,如实申报缴费基数,税务征收社保对企业影响微乎其微;若存在未按照社保缴纳政策的行为,可能会面临更加严峻的惩罚,企业成本将显著增加。

4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财政部下发《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通知针对未来一段时间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提出的具体规定,并指出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要部署,目的是为了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增强企业发展活力。

6月20日,财政部部长刘昆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作说明,提出将综合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5000元/月,尽管这个草案未获表决,但也说明有关降低个税税负的修法工作在快速推进。

我们看到,政府已经意识到了相关税费对于企业运营成本的压力,一套有关社保征收的组合拳已经打出,在进一步强化税收、社会保险征管的同时,应该更有针对性的降低相关税费率,在维持税收入、社保基金安全和企业生存发展之间,寻找到一个平衡的点。

对于企业而言,依法合规代扣代缴员工个税,依法合规参保缴纳社保是法定义务,必须树立风险意识,充分利用政策优惠,做好相关应对工作。

免责声明:本文章内容来源于非税勿扰,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