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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法来了!京东宣布,12月14日前未上传证件,

 

距离2018年结束还剩20天

距离《电商法》颁布还剩20天

代购们、海淘控们

你们都准备好了吗?

 

早在这个月之前

小编就陆续发现很多电商平台相继发布规定

比如微店

 

比如淘宝

 

这些大都是给出了事实

和应对的对策

没有从平台上加以限制

当然最狠的还是京东

【以下新闻来自网络】

京东正式发布公告

第一阶段:如截止至12月7日,商家未上传或更新行业相关许可证件信息的,京东平台将依据平台规则扣除商家积分6分;

第二阶段:如截止至12月14日,商家仍未上传或更新行业相关许可证件信息的,京东平台将依据平台规则扣除商家积分25分并下架商家店铺所有行业相关类目下产品。

 

也就是说,京东平台的商家,3天内未上传或更新相关证件信息,将扣除商家6分。10天内未上传,直接扣除25分,并下架店铺所有行业相关类目产品!而其他平台或者电商经营者,无视法规或者未能满足新电商法要求的,将面临相关处罚。

 

按照《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如果违反规定,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电商平台经营者对违反规定的平台内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期限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样一来,对于自然人网店的小卖家而言,取得营业执照无疑增添了不小的成本,不少经营不善的商家,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可能会选择不再经营,短时间内商家用户数量会呈现下降趋势,但长期来看对电商经营有益。

 

除此之外,电商法交税问题也是商家关心的重点!

 

对此,《电商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包括从事网络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依法办理市场登记,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按照上述法律,电商卖家应该缴税,电商平台也应该配合提供数据。这也意味着在工商登记与税务的双重监管下,以自然人开设网店、从事网络销售的电商避税时代即将终结,这些店铺固有的价格优势也将随之缩水。就此而言,以低价为主要竞争力的高流量店铺,今后会遇到比较大的挑战。

 

但也有人表示,即便没有《电商法》,现有税法的条文也完全可以支撑,所有的电商卖家也都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等一切税款。可以肯定的是,淘宝C店和微商生态圈将因此迎来一轮洗牌。

 

距离正式实施,仅剩不到一个月,商家们都准备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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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申报的“僵尸企业”惨了!5大法规来了!

 

 

 

 

印象中被问到最多就是:“我们有一家公司长期是零申报,会不会有风险啊?会不会被查啊”?其实并没有零申报的最长期限的说法。但是现在都是系统监控异常,长期“零”申报可能会被纳入“重点关注企业”行列。

 

那么什么叫“零”申报呢?

 

零申报是指企业纳税申报的所属期内没有发生应税收入,即申报时应税收入数据填零。(比如还在筹建期、还未投入生产经营的企业)。

 

PS:“零”申报,指的是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等的零申报。

 

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已被免掉。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

 

▲不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会对企业进行处罚,并影响纳税信用等级;即使是做零申报也算是申报了。

 

换句话说就是:零申报可以解决不申报的问题。所以,有很多会计同行因为申报时间紧促,或怕麻烦,点开申报表,直接点申报,一个数都不用填,真是秒搞定。

 

 

未按规定进行零申报,五大法规来了!

直接影响信用等级!!!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的规定,“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不能评为A级。”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的规定:“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以该情形在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记录日期确定判D级的年度,同时按照《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调整其以前年度信用记录。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二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其中第六条指的就是“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如果当期有收入及应纳税款却办理零申报,属于偷税,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第十二条的规定:按照本办法公布的纳税人,除判定为D级外,还会:

 

(一)对欠缴查补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限制其出境。

 

(二)税务机关将会将当事人信息提供给参与实施联合惩戒的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对当事人采取联合惩戒和管理措施。

 

 

关于零申报会计人必须知道的8个问题

 

1、取得免税收入只需零申报?

 

不久前,某企业的会计来到办税服务厅,咨询零申报的问题。问:“我们企业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经按规定办理增值税减免税备案,2018年第一季度销售蔬菜收入10万元,全部符合免税条件,可以零申报吗?”

 

已经进行减免税备案的企业可以零申报么?不少纳税人会有这样的疑问。

 

提醒:这种情况是不可以零申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增值税减免备案的纳税人应纳税额为零,但并不代表该纳税人可以零申报,而是应该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正确的申报方式是将当期免税收入10万元填入增值税申报表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完成当期申报。

 

2、月销售额未达3万元只需零申报?

 

“我们公司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当月销售收入20000元,可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免税的优惠政策,可以零申报吗?”某公司向税务人员提出了纳税人经常会遇到的问题。

 

提醒: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容易陷入“月销售额未达3万元只需零申报”的误区。实际上,按照相关规定,在享受国家税收优惠的同时,应该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正确的方式是计算出不含税收入,再用不含税收入算出应缴纳增值税,填入申报表相应栏次享受免税。

 

3、当期未取得收入只需零申报?

 

“我们公司刚刚开业,这个月购买设备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5份,进项税额8500元,已经做了认证,但是没有取得收入,请问可以零申报吗?

 

提醒:虽然没有取得销售收入,但是存在进项税额,如果该纳税人因未发生销售办理零申报,未抵扣进项税额会造成逾期抵扣而不能抵扣。正确方式是在对应的销售额栏次填写0,把当期已认证的进项税额8500元填入申报表的进项税额栏次中,产生期末留抵税额在下期继续抵扣。

 

4、企业长期亏损,企业所得税可零申报?

 

“我们公司长期亏损,没有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企业所得税可以零申报吗?”

 

提醒:企业的亏损是可以向以后五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的,如果做了零申报,则第二年盈利就不能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了,会造成企业损失。如果当年做了企业所得税零申报,却将亏损延长到以后年度扣除,是违反税法规定的,所以亏损企业要慎重零申报。

 

5、已预缴税款只需零申报?

 

前不久,某企业的张会计给办税服务厅打来咨询电话说:“我们平时给客户提供建筑服务,也销售一些建材,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这个季度我们提供建筑服务取得不含税收入5万元,已经到办税服务厅代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1500元税款,是不是就可以做零申报了?”

 

提醒:虽然代开发票已经缴纳了税款,依然不能简单地做零申报处理。应该在规定栏目填写销售收入,系统会自动生成已经缴纳的税款,进行冲抵。

 

6、取得未开票收入只需零申报?

 

某企业是一家新成立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1月增值税应税销售额100万元(未开票收入),销项税额17万元,当期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10份,进项税额17万元,未认证。最近,公司刘会计打电话到办税服务厅咨询是否可以因当期未认证增值税进项发票而进行零申报。

 

提醒:如果纳税人违规进行零申报,不仅要补缴当期税款还要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正确方式是该纳税人应将当期收入100万元填入未开票收入中,按规定缴纳当期税款。

 

7、筹建期可做零申报?

 

“我们是筹建期的新办工业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12月仍在筹建中,当期未发生销售,也未认证增值税进项发票,可以进行增值税零申报吗?”

 

提醒:筹建期的纳税人2018年1月申报增值税时可以办理零申报。如果当期该纳税人有增值税进项发票,且已在当期进行认证,则不能进行零申报,需按规定填写当期进项税额。

 

8、什么情况下可以进行零申报呢?

 

零申报指企业纳税申报的所属期内没有发生应税收入,当期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真实申报数据全部为0,可以进行零申报。

 

零申报并不仅仅指收入为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当期收入为0就可以零申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当期没有销项税额,且没有进项税额,才可以零申报;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当期未经营,收入、成本都为0才能零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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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新个税专项抵扣细则来了!这6种支出可

 

 

 

 

 这两天,你的朋友圈一定被《新个税专项抵扣细则》刷屏了吧,我们发一套老百姓可以看懂的内容!首先看一下关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新修订的个税法,今后计算个税应纳税所得额,在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扣除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可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以及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那么这些费用将如何抵扣?哪些情况可以抵扣?每月税前能抵扣多少金额?别着急,咱们一起来看看吧。

 
 
 
 
 
什么是专项附加扣除?
 

它指的是,在计算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时,除了起征点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允许额外扣除的项目,如子女教育等六项费用。

新个税法明年实施后,折算到月收入的个税计算方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月度收入-5000元(起征点)-专项扣除(三险一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具体如何定额标准?
 
 
 
 

如下图: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定额标准扣除如下:

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按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

租房租金:住房租金根据纳税人承租住房所在城市的不同,按每月800元到1200元定额扣除;

赡养老人:纳税人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的,按照每月2000元标准定额扣除;

子女教育: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每个子女每年1.2万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继续教育:纳税人接受学历或非学历继续教育支出的,在规定期间可按每年3600元或4800元定额扣除;

大病医疗:大病医疗方面,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自负医药费用超过1.5万元部分,可在每年6万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最高扣除额度可达5600/月
 
 
 
 

看过专项附加扣除的详细规则后,可以设想下,漂在大城市追逐梦想的年轻人至少有租房项可以扣除。上有老下有小的中年职场人则可以扣除子女教育和赡养老人。

因此,大部分个税纳税人都会有一项、两项,甚至最多五项全部符合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所以,除大病医疗附加扣除和其他极其特殊情况外,假设一人符合四项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即享受最高扣除额度,减税额度为:

1000×2(子女教育)+400(继续教育)+1200(租房)+ 2000(养老),总计5600元。

 
根据《新个税专项抵扣明细》小望还整理了这些问题,希望大家能看的更明白
 
 
▲▲▲
 
 

1、附加专项扣除从什么时间实施?

答: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2018年19号文件《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最后一条里明确了表明,这些专项附加扣除办法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2、收入没达到5000元起征点的可以抵扣吗?

答:不可以。

 

3、专项扣除都需要纳税人自行申报吗?

答:单位代缴或者纳税人也可以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

 

4、二胎子女教育可以抵扣吗?

答:可以抵扣。

 

5、多少岁以上的老人能够按标准扣除?

答:征求意见稿规定:纳税人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以及其他法定赡养人的赡养支出,可按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年2.4万元(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年2.4万元的扣除额度。

 

6、住房租金扣除需要什么证明?

答:根据征求意见稿,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

 

7、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是什么?

目前分为三类扣除标准:

(一)承租的住房位于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年14400元(每月1200元);

(二)承租的住房位于其他城市的,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扣除标准为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

(三)承租的住房位于其他城市的,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含)的,扣除标准为每年9600元(每月800元)。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孙钢表示,扣除标准较大程度覆盖了全国平均租金支出水平,同时兼顾了各地租金水平的差异性。

 

8、夫妻双方申请住房租金扣除时注意事项是什么?

根据征求意见稿,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第十七条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第十八条 纳税人及其配偶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9、 继续教育怎么界定?我们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能够扣除么?

根据征求意见稿,继续教育包括学历继续教育、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注意!一些未纳入职业目录的个人兴趣爱好培训,与职业技能关联度不高,暂不纳入此次扣除范围。

 

10、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家庭,兄弟姐妹之间需要有一个书面分摊协议吗?

根据征求意见稿,被赡养人指定分摊或者赡养人约定分摊的,需要签订书面分摊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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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个税函数公式来了!10月1日后就这么算工资

 

 

 

最新个税法公布,10月1日以后,发放工资的时候,各企业单位财务人员在扣缴个税时一定要记住,别忘了适用5000元新的费用标准和新的税率表这样可以让我们的员工们享受到改革的红利。(包括我们会计人自己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本决定第十六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先行依照本决定第十七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经营所得适用)计算缴纳税款。

 

最新个税法到底怎么理解?

实务指南来了!

 

2018年10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先将工资薪金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每月5000元,并按新的税率表计算纳税,不实行专项附加扣除。

 

2019年1月1日起,将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三项所得与工资薪金合并起来计算纳税,并实行专项附加扣除。

 

关于2018年10月-12月工资的计算,是指税款所属期是10月-12月,注意不是纳税申报时间点,说的再通俗一点:

 

就是2018年11月报2018年10月的个税,适用5000元新的费用标准和新的税率表;2018年10月申报2018年9月的个税,还是适用3500元旧的费用标准和就的税率表。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

(综合所得适用)

按月换算后税率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换算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36000元的

不超过3000元的

3

2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20

4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5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6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7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2018年10月-12月工资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及速算扣除数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000元的

3%

0

2

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

10%

210

3

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20%

1410

4

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2660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4410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7160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15160

 

工资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1.应纳税所得额 = 税前工资收入金额 - 五险一金(个人缴纳部分) -费用减除额

 

2.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x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新个税公式:=

ROUND(MAX((收入额-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法律规定的其他扣除-5000)*{0.03,0.1,0.2,0.25,0.3,0.35,0.45}-{0,210,1410,2660,4410,7160,15160},0),2)    

 

同样是月工资1万2

9月份和10月发放竟然差距这么大

 

 

张三在2018年10月份税前工资12000元,需要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1100元。

 

(1)适用5000元新的费用标准和新的税率表

 

应纳税所得额=税前工资收入金额-五险一金(个人缴纳部分)-起征点(5000元)

=12000-1100-5000=5900元

 

找税率及速算扣除数:参照上面的工资税率表不含税部分,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则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为210。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5900*10%-210=380元

 

(2)如按照适用3500元旧的费用标准和旧的税率表

 

张三在2018年10月份税前工资12000元,需要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1100元,

应纳税所得额=税前工资收入金额-五险一金(个人缴纳部分)-起征点(3500元)

=12000-1100-3500=7400元

 

找税率及速算扣除数:参照上面的工资税率表不含税部分,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则适用税率20%,速算扣除数为555。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7400*20%-555=925元

 

925元-380元=

一顿丰盛的小龙虾了?

 

 

最新个税法的几点提醒

各位会计人一定要清楚!

 

提醒1

 

自201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的收入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元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新的税率表来计算纳税款。

 

提醒2

 

此次修订迈出了综合税制第一步,把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四项劳动所得都纳入综合征税范围,并适用3%到45%的七档超额累进税率。

 

提醒3

 

2019年以后纳个税时,除减去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外,还要减去专项附加扣除,再计算你要纳税的金额。

 

提醒4

 

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包括: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以及赡养老人支出。

 

提醒5

 

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提醒7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这三项,需经过减除或减征后,再进行综合征税。按照收入额的20%进行费用扣除,体现的是对取得这三类劳动所得所发生的成本类费用的扣除,符合净所得课税的原理。特别是其中的稿酬所得,相当于两次‘优惠’,先减除20%费用再按照7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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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破“7”近在咫尺!!对出口来说真的是好

 

广州商务秘书 8月20日

 

最近跌跌跌的不只是A股,还有人民币。

 

特别是8月15日,随着美元指数一路走高并逼近97关口,人民币对美元大幅贬值距离破7仅一步之遥。

 

反映国内市场预期的在岸人民币对美元汇率连续跌破6.90、6.91、6.92、6.93四大关口,一度跌至6.9350,创下了2017年1月12日以来的新低。离岸市场同样未能幸免。反映国际投资者预期的离岸人民币对美元汇率近日接连跌,最低贬值至6.9580,创下了2017年1月4日以来的新低。

 

 

数据来源:wind

 

正当人民币逼近“7”关键时刻,中国人民银行(“央行”)启动预防措施,决定自8月6日起,将远期售汇业务的外汇风险准备金率从0调整为20%。与此同时,央行还表示,将根据需要进行逆周期调节。随后,在岸人民币短线拉升,收复6.90关口。

 

 

 

而就在半年之前,人民币对美元汇率还不到6.3,现在眼看着离“破7”越来越近了,人民币贬值又成为了热门话题。人民币破7担忧再度重燃!分析人士指出,此番人民币汇率度迅速贬值,与此前土耳其里拉、阿根廷比索等新兴市场货币的暴跌不无关系。

 

 

汇率变动对外贸企业的影响?

 

 

春江水暖鸭先知,汇率变动的影响,利润空间不大的中小外贸企业最有体会。17年前从事外贸的小伙伴应该都会记得,人民币的大幅变动给外贸企业带来的巨大影响。

 

人民币升值首先影响的就是国外贸易商的采购量,我国外贸企业的竞争力大大降低。很多国外贸易商减少了订单量,或者直接转向其他市场。

 

之前成交的订单也不能幸免,有些企业生产周期较长,3月份签单,7、8月份才交货,而那时汇率已经降到了6.49最低点。100万美元的项目,半年后实收只有93万美元,光是汇率亏损就达到人民币45万元左右。

 

 

 

 

人民币贬值对我们来说就是好事了吗?

 

 

未必!短期对企业出口有利,长期不利本国经济稳定,受制外国市场,扩大内需是根本出路,防止长期出口血汗产品养活外国人,穷了自己人。先不谈不稳定因素对订单成交可能性的阻碍,很多客人根本不愿意承担由汇率升值产生的差价,为了维持客户,许多企业只能选择牺牲自己5到7个百分点的利润,薄利多销。

 

另外,中美贸易战持续加码!贸易战对于外贸人来说或许短期内不会有大影响,但长期却很坏。贸易“战歌”响起,中国的人工成本经过多年国内经济的高速发展已经没有优势。美国,欧洲等其他国家都在提出制造业回流,振兴制造业。中国的产业升级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各行电商高速发展,订单碎片化严重,加上高额的关税,美国国内制造业崛起的竞争,外贸人只会越来越难!

 

对于利润空间不大的外贸企业来说,汇率至关重要。最近美国动作频频,企业面对汇率风险,一定要做好应对策略。小编认为,人民币贬值是把双刃剑,对于我国进出口贸易既有积极影响,又有消极影响,应该正确的看待。

(来源:宁波航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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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全差额征税项目来了!快来收藏~

 

 

 

差额征税是什么?

  差额征税原先是营业税的政策规定,即纳税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纳税人的规定项目价款后的销售额来计算税款的计税方法。营改增后,支付给其他纳税人的支出应按照规定计算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由于原营业税差额征税扣除范围较广,差额征税在营改增后的多个行业中都还有所保留

 
 

  接下来小编用几个案例来带大家理解差额征税如何进行计算。

 

 

 

01

 

案例一:金融商品转让

 

  2017年1月,A公司购入B公司(上市公司)股票10000股,每股成交价10元,另支付相关手续费2000元。2017年5月,A公司以每股15元的价格转让股票5000股。那么,A公司转让股票应该如何缴纳增值税呢?

  政策指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A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为:

  (15-10)*5000÷(1+6%)*6%=1415.09(元)

  注:购入股票支付的相关手续费不计入买入价,计算金融商品转让销售额时不可扣除。

 
 

02

案例二:旅游服务

 

  某旅游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5月取得不含税旅游收入100万元,支付住宿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共计40万元,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20万元,上述支出均取得了普通发票。那么如何确定该旅游公司的计税销售额呢?

  政策指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如果该纳税人选择差额征税,则计税销售额为:100-40-20=40(万元)

  如果该纳税人不选择差额征税,就要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确定销售额,则计税销售额为100万元。

 
 

03

案例三:建筑服务

 

  某建筑公司A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8月1日承接A工程项目,采用简易方法计税。项目完工后,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100万元,其中30万元的工程分包给另一建筑公司B。请问建筑公司A这笔业务如何缴纳增值税?

  政策指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由于建筑公司A采用简易方法计税,应按照差额确定销售额,以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100-30)*3%=2.1(万元)

  但如果该建筑公司A采用一般方法计税,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不得差额确定销售额,即应纳税额为:

  100*10%=10(万元)(备注:2018年5月1日后税率由11%调为10%)

 

  接下来小编为大家统计了截止目前最全的差额征税项目,速速收藏起来吧!

 
 

1、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第3点

2、经纪代理服务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第4点

3、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1)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3)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

  ①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计算当期销售额时可以扣除的价款本金,为书面合同约定的当期应当收取的本金。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的,为当期实际收取的本金。

  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4)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第5点

4、航空运输企业

  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第6点

5、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第7点

6、旅游服务

  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第8点

7、建筑服务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第9点

8、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第10点

9、销售不动产

  (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5)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八)项/附件3第五条

10、劳务派遣服务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一条

11、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三条第(一)项

12、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三条第(二)项

13、安全保护服务

  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第四条

14、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

15、电信企业为公益性机构接受捐款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公益性机构接受捐款,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公益性机构捐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9号)第一条

16、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销售额,不包括以下资金项目:按规定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代收代付的证券公司资金交收违约垫付资金利息;结算过程中代收代付的资金交收违约罚息。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9号)第二条

17、教辅单位为境外单位提供境内考试服务

  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应以取得的考试费收入扣除支付给境外单位考试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提供“教育辅助服务”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六条

18、签证代理服务

  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七条

19、代理进口服务

  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其销售额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八条

20、境外航段机票代理服务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外航段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外航段机票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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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身税”真的来了!单身或将比已婚缴纳更多

 

 

日前,个税的草案刷爆了整个朋友圈,在仔细看完官方文件和各位专业大佬解读之后,越看越觉得蹊跷,最后得出一个观点:“单身或将缴纳更多个税!

单身税”时间定了,这是要“逼婚”?

 

大家最关心的个税实施时间终于有了眉目,6月29日,个税政策(包含单身税在内)的修正案草案公布,修正案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本修正案施行前,(个税)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实行。

 

 

 

新个税有望10月开始实行,其他项将在2019年开始,大家最关心的“单身税”也在里面。

 

那么“单身税”到底是个什么情况,为什么说“单身税”来了,先看下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内容,个税是重点(接着是第三条):

 

 

 

很明显,将要大力扶持子女教育这一块,国家已经开放二胎政策,所以继续教育支出项目更加是重点,如果大家还不清楚的话,小编很直白的告诉大家:结婚的、有小孩的、家里还有老年人的,教育、医疗、住房会得到大大的改善,提倡更多的人结婚,单身者,没有家庭、没有小孩的享受不到此项政策。

 

二胎政策开放了,以后结婚有小孩的或能免去很多税,有很多扣除项目,能少交一笔钱;没有对象的,单身的甚至有可能要多缴税,看看财政部文件:

 

 

 

小编定睛一看,What?

 

 

让我们划重点,子女教育支出….

 

很明显,

个税草案明确规定增加专项附加扣除,

有孩子和有老人的家庭将会被照顾。

 

同样是一个月工资三万,

按照现在5000元的免征额计算

 

单身的时候,直接被扣除个税:3580元

结婚后,虽然具体税额是多少还未公布

 

那就暂且不论,

可总会比3580少吧?

不然个税草案也没必要增加这些专项附加扣除。

 

你说对不对?

 

没娃没房没对象的单身小编,躲在一边抱紧了自己。

 

这波猝不及防的单身狗被国家“逼婚”,也让人始料未及。

 

其实自个税草案消息发布开始,微博上就有无数网友沸沸扬扬的讨论着,这次个税税改是否是征收另一个形势的单身税。

 

网友纷纷吐槽,“单身税”来了

 

 

 

 

 

有孩子比没孩子的可少缴税?

 

 

 

单身狗哭了,

婚还没结,哪来的孩子?

 

大部分网友认为,这次税改明显有收“单身税”的倾向在内,单身狗集体抱团哭晕。

 

所以,真的要开始收单身税了吗?

 

其实,从现有的抵扣政策来看,子女教育的抵扣以及住房贷款利息的抵扣,特别以子女教育为主,确实是针对已婚生子家庭采取的优惠,可见目前政策对已婚生子人士有所倾向的。

 

在抵扣了各项费用后,已婚生子人士个税缴纳的金额确实会比单身人士要少,同等薪水完税后工资更高一些。

 

从政策里来看,此项措施有为家庭减税的目的,已婚生子家庭会比一般单身多抵扣一项子女教育支出。

 

目前还未有具体措施拟定如何抵扣,若抵扣的额度较高,很有可能出现图上所述这种,普通单身人士和已婚生子家庭同水平薪酬5万,单身人士缴纳近万的税额,而已婚生子人士,抵扣各项支出后,可能无税可交。

 

这场国家级的“逼婚”背后,藏着多少单身狗的呐喊,我们凭本事单的身,为什么要多缴税!

 

单身税,国外早已实行!

 

说起单身税,就不得不提到几个单身大国,连续14年被列入生育率超低的韩国,政府明确规定年薪两千万到三千万的未婚劳动者每年多缴纳20万韩元的“单身税”;俄罗斯甚至对丁克家庭征收无子女税….零零总总的看来,单身狗们被国家“逼婚”,也不在少数。

 

“单身大国”、“低结婚率”、“超单身社会”正成为日本的新标签。

 

日本并非第一个提出“单身税”的国家。随着全球适婚单身人口数量的日益增加,许多国家都已提出要对适婚单身人士征收“单身税”。

 

 

 

看完这些,不禁长叹一口气,原来,现在连单身,都那么难了。

 

不过相比下来,目前个税草案被提到的“单身税”,只是因为单身而无法享受的一些优惠政策,不是额外交一笔税款,相比于其他国家,还算是友好了些。

 

 

 

国家为了大家的婚事,也是绞尽脑汁了,作为单身人士中的一员,小编也觉得羞愧万分,真是让国家操碎了心…

 

至于,这次个税税改,到底是否真的为了收“单身税”,具体抵扣措施又将是怎么样,我们还得看后续跟进的实施方案。

 

在这里也祝各位单身的大佬们,早日响应国家政策,及时脱单,少交个税。

 

单身无罪,但是有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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