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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丨不缴社保将列入黑名单!(附官方文件)

 

 

2018年10月16日,人社部官网发布《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黑名单”是指违反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各类参保及待遇领取人员严重失信记录信息。

人社部拟要求有以下六种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县级及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其列入社保“黑名单”:

1、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拒不整改的;

2、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参加、申报社会保险和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3、非法获取、出售或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的;

4、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服务协议或相关规定且拒不整改的;

5、负有偿还义务的用人单位及其法人代表或第三人,拒不偿还社会保险基金已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人社部要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社保“黑名单”信息纳入当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据《备忘录》规定,在政府采购、交通出行、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

用人单位注意了: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能将面临惩处,最高5年内将在政府采购、交通出行、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多个方面被限制。

 

附征求意见稿全文:

 

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

“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推进社会保险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运行,根据《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35号)、《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事业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黑名单”是指违反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各类参保及待遇领取人员严重失信记录信息。

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管理工作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各类参保及待遇领取人员社会保险信用记录,负责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以下简称社保“黑名单”)公示、列入和移出信息上报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社保“黑名单”实行“谁列入、谁管理、谁负责”,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客观真实、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县级及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应将其列入社保“黑名单”:

(一)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拒不整改的; 

(二)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参加、申报社会保险和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的;

(四)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服务协议或相关规定且拒不整改的;

(五)负有偿还义务的用人单位及其法人代表或第三人,拒不偿还社会保险基金已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人力资源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将相关失信信息及时交由本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名单公示和数据上报等操作。

第六条   经办机构在开具“第五条”相关文书时,应告知失信主体被列入社保“黑名单”风险提示内容,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符合适用情形的失信主体列入社保“黑名单”,同时记录和生成以下信息:单位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责任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列入事由、列入时间、整改要求、整改期限、经办机构名称、联系方式等。

第七条   经办机构负责在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对社保“黑名单”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社保“黑名单”信息上报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中心)。社保中心负责汇总和比对同一失信主体跨地区、跨期别、跨险种的社保“黑名单”信息,并将相关数据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用管理系统上传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八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社保“黑名单”信息纳入当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据《备忘录》规定,在政府采购、交通出行、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

第九条   社保“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纳入联合惩戒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相关失信主体首次被列入社保“黑名单”的,期限为1年;相关失信主体未改正失信行为或者列入期间再次发生第五条规定情形的,期满不予移出并自动续期2年;已移出社保“黑名单”的失信主体再次发生第五条规定情形的,列入社保“黑名单”期限为2年。

第十条   建立失信行为限期整改制度。因发生第五条(一)、(四)和(五)项规定情形被纳入社保“黑名单”的失信主体,经办机构可结合实际情况以适当方式督促失信主体在3个月内整改。整改到位后,失信主体可提请经办机构确认,经办机构应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社保“黑名单”;整改不到位的,经办机构应启动警示性约谈程序。

第十一条   经办机构应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失信主体主要负责人进行一次警示性约谈。约谈记录(包括拒绝约谈或不配合约谈等情形)记入失信主体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信用承诺制度,鼓励和引导失信主体按照规定格式作出书面信用承诺。内容包括:依法诚信经营的具体要求、自愿接受社会监督、违背承诺自愿接受联合惩戒等。信用承诺书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记入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并作为信用修复的重要条件。

第十三条   因发生第五条(一)、(四)和(五)项规定情形被纳入社保“黑名单”的失信主体,在联合惩戒有效期限内,可通过主动履行义务、提供公开书面信用承诺、出具第三方信用报告以及相关证据材料,向经办机构申请发起信用修复程序,减少失信损失,消除不利影响。经办机构核实无误后应在20个工作日后将其移出社保“黑名单”。

第十四条   在公示期内被列入社保“黑名单”的失信主体有异议的,可以向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交证明材料。经办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诉人;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诉人。通过核实发现列入社保“黑名单”有误的,经办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社保“黑名单”。

第十五条   列入社保“黑名单”的失信主体改正失信行为且在列入期间未再发生第五条规定情形的,由经办机构于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社保“黑名单”。

第十六条   经办机构决定将失信主体移出社保“黑名单”的,应当通过部门门户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所在地区的政府网站等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实施社保“黑名单”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各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 x 月 x 日起施行。

来源:人社部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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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这些新规将影响你的生活

 

广州商务秘书 6月30日

 

6月马上就要过去,明天就将迎来盛夏的7月。明天起,又有一批新规将正式实施:省内流量全部升级为全国流量、动车组通向更多的城市、日用消费品和进口汽车的关税都将下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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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实施中央调剂

 

 
 
  《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通知》7月1日起实施。在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础上,建立养老保险中央调剂基金,对各省份养老保险基金进行适度调剂,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手机流量“漫游”费将成历史

 

 

 

        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分别宣布7月1日起取消国内手机流量“漫游”费,手机用户的省内流量升级为国内流量(不含港澳台流量)。

 

全国铁路实行新列车运行图

 

 

 

        7月1日起,全国铁路将实行新的列车运行图,16辆长编组“复兴号”动车组首次投入运营。调图后,全国铁路“复兴号”动车组日开行数量将由现在的114.5对增加到170.5对,可通达23个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自治区首府。

 

定向降准,释放7000亿元资金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7月5日起,下调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等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此次定向降准可释放资金共约7000亿元。

 

30城专项打击楼市乱象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委联合印发通知,决定于2018年7月初至12月底,在北京、上海等30个城市先行开展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

 

2002年以后的学历认证可网上免费申领

7月1日起,2002年以后的学历证书均可通过学信网免费查询,也可网上免费申请学历在线验证报告。

 

降低日用消费品进口关税

7月1日起,服装鞋帽等进口关税平均税率由15.9%降至7.1%;家用电器进口关税平均税率由20.5%降至8%;水产品和加工食品进口关税平均税率从15.2%降至6.9%。

 

降低汽车进口关税

7月1日起,税率分别为25%、20%的汽车整车关税降至15%;税率分别为8%、10%、15%、20%、25%的汽车零部件关税降至6%。

 

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奖金享个税优惠

财政部等三部门发布通知,7月1日起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个人所得税可享优惠。

 

 

 

上海:医疗救助范围进一步扩大

7月1日起,上海市医疗救助政策的救助对象进一步扩大。低收入困难家庭将纳入救助范围,这类家庭门(急)诊自负医疗费用按50%比例给予救助,全年最高救助限额为每人2500元。

 

重庆:周六也可办理出入境证件

7月起,重庆公安将在全市出入境窗口推行周六办证便利措施。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市公安局和全市41个区县办证厅,周六将正常开放提供办证服务。

 

山东:储藏室、车库不再计入物业公共服务费

7月1日起,山东省普通住宅的储藏室、车库不得计入物业公共服务费的计费面积之内,但改变设计用途用于居住的除外。

 

广东:全省实施“疫苗险”

 

 

 

       7月1日起,广东省级卫计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统一为一类疫苗异常反应购买补偿保险,出了异常反应都由保险赔;二类疫苗企业也可自愿购买。

 

安徽:统一工伤保险费率

 

 

 

        7月1日起,安徽全省范围实现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统一,并在此基础上适当下调工伤保险费率。

 

六月再见!

七月你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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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1日起,税率分别为25%、20%的汽车整车关税降至15%;税率分别为8%、10%、15%、20%、25%的汽车零部件关税降至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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