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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丨不缴社保将列入黑名单!(附官方文件)

 

 

2018年10月16日,人社部官网发布《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黑名单”是指违反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各类参保及待遇领取人员严重失信记录信息。

人社部拟要求有以下六种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县级及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其列入社保“黑名单”:

1、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拒不整改的;

2、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参加、申报社会保险和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3、非法获取、出售或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的;

4、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服务协议或相关规定且拒不整改的;

5、负有偿还义务的用人单位及其法人代表或第三人,拒不偿还社会保险基金已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人社部要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社保“黑名单”信息纳入当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据《备忘录》规定,在政府采购、交通出行、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

用人单位注意了: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能将面临惩处,最高5年内将在政府采购、交通出行、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多个方面被限制。

 

附征求意见稿全文:

 

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

“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推进社会保险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运行,根据《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35号)、《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事业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黑名单”是指违反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各类参保及待遇领取人员严重失信记录信息。

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管理工作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各类参保及待遇领取人员社会保险信用记录,负责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以下简称社保“黑名单”)公示、列入和移出信息上报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社保“黑名单”实行“谁列入、谁管理、谁负责”,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客观真实、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县级及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应将其列入社保“黑名单”:

(一)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拒不整改的; 

(二)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参加、申报社会保险和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的;

(四)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服务协议或相关规定且拒不整改的;

(五)负有偿还义务的用人单位及其法人代表或第三人,拒不偿还社会保险基金已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人力资源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将相关失信信息及时交由本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名单公示和数据上报等操作。

第六条   经办机构在开具“第五条”相关文书时,应告知失信主体被列入社保“黑名单”风险提示内容,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符合适用情形的失信主体列入社保“黑名单”,同时记录和生成以下信息:单位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责任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列入事由、列入时间、整改要求、整改期限、经办机构名称、联系方式等。

第七条   经办机构负责在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对社保“黑名单”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社保“黑名单”信息上报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中心)。社保中心负责汇总和比对同一失信主体跨地区、跨期别、跨险种的社保“黑名单”信息,并将相关数据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用管理系统上传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八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社保“黑名单”信息纳入当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据《备忘录》规定,在政府采购、交通出行、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

第九条   社保“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纳入联合惩戒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相关失信主体首次被列入社保“黑名单”的,期限为1年;相关失信主体未改正失信行为或者列入期间再次发生第五条规定情形的,期满不予移出并自动续期2年;已移出社保“黑名单”的失信主体再次发生第五条规定情形的,列入社保“黑名单”期限为2年。

第十条   建立失信行为限期整改制度。因发生第五条(一)、(四)和(五)项规定情形被纳入社保“黑名单”的失信主体,经办机构可结合实际情况以适当方式督促失信主体在3个月内整改。整改到位后,失信主体可提请经办机构确认,经办机构应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社保“黑名单”;整改不到位的,经办机构应启动警示性约谈程序。

第十一条   经办机构应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失信主体主要负责人进行一次警示性约谈。约谈记录(包括拒绝约谈或不配合约谈等情形)记入失信主体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信用承诺制度,鼓励和引导失信主体按照规定格式作出书面信用承诺。内容包括:依法诚信经营的具体要求、自愿接受社会监督、违背承诺自愿接受联合惩戒等。信用承诺书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记入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并作为信用修复的重要条件。

第十三条   因发生第五条(一)、(四)和(五)项规定情形被纳入社保“黑名单”的失信主体,在联合惩戒有效期限内,可通过主动履行义务、提供公开书面信用承诺、出具第三方信用报告以及相关证据材料,向经办机构申请发起信用修复程序,减少失信损失,消除不利影响。经办机构核实无误后应在20个工作日后将其移出社保“黑名单”。

第十四条   在公示期内被列入社保“黑名单”的失信主体有异议的,可以向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交证明材料。经办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诉人;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诉人。通过核实发现列入社保“黑名单”有误的,经办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社保“黑名单”。

第十五条   列入社保“黑名单”的失信主体改正失信行为且在列入期间未再发生第五条规定情形的,由经办机构于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社保“黑名单”。

第十六条   经办机构决定将失信主体移出社保“黑名单”的,应当通过部门门户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所在地区的政府网站等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实施社保“黑名单”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各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 x 月 x 日起施行。

来源:人社部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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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计时五天!再不年报,真的很可能被列入经营

各位老板,

年报到6月30日截止,

不要等时间过去,

才追悔莫及

01

如何查询是否已年报?

 

可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进行查询,网址:http://gsxt.gdgs.gov.cn/

 

02

联络员备案应该如何填写?

 

报送年报要先进行联络员备案。

 

联络员备案是要填写企业注册号(社会统一代码)、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03

填错的能不能修改?

 

填错的可以修改,不过应在6月30日24:00前进行更正,信息也会同时公示。

 

04

党员信息,人数该怎么填?

 

党员人数、财务数据等等,都按实际填写,没有的填“无”或“0”。

 

05

显示“补报年度报告”是怎么回事?

 

现在报送的是2017年度的年报,要查看之前是否有年报漏报。因为,如果往年未填报,须先补报,再报送2017年度的年报。

 

06

在哪个网站可以年报呢?

 

可以进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网址:http://gsxt.gdgs.gov.cn/,点击“企业信息填报”;也可进入“广东工商”公众号,找到“办事窗口”,就能看到“年度报告”,开始进行年报啦。

 

请戳链接☞:各位老板,请抓紧年报咯~各种年报入口

 

07

社保和统计事项分别如何填写?

 

从2016年度年报开始,增加了社保和统计事项。

 

请戳链接☞:【年报】社保事项就是这样填!最新说明看这里

 

08

年报咨询电话是多少?

 

年报过程中有疑问或者需要咨询的,可以拨打广东省各地市工商局年报业务咨询电话↓↓↓

 

请戳链接☞:http://gsxt.gdgs.gov.cn:81/aiceps/portal/consult.html#sd

 

09

逾期年报有什么后果?

 

工商部门在年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未公示本年度年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状态),并对外公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限制办理工商登记业务,相关法定代表人、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也将在不同领域受到限制。

 

另外,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可被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可被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0

年报结束后,工商部门如何开展后续工作?

 

  • 进行随机抽查。对已年报公示的企业按3%的比例进行抽查,抽查名单通过电脑随机摇号方式确定。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对逾期年报的企业及在抽查中发现年报公示信息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企业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 依法进行处罚。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对不按规定公示年报信息的企业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处罚。

 

  • 清理“僵尸户”企业。继续依法吊销长期停业未经营的"僵尸户"企业,进一步净化市场环境。

 

现在是年报高峰期,

越到截止的前几天,

网络会越拥堵,

老板们请抓紧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