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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公司條例》第346(1) 條指明的規定

根據《公司條例》第346(1) 條指明的規定
(2012年12月21日)

公司註冊處處長行使《公司條例》第346(1)條所授予的權力,指明以紙張方式交付文件及以唯讀型光碟或數碼多功能光碟交付部分文件予處長登記的規定。詳情請參閱今天在憲報刊登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