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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通知!社保移交税务已完成!今天开始这5种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社会保险费和第一批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交接工作已经在昨日(12月10日)完成。

 

为确保社保平稳有序移交到税务

多地社保局发布公告!

 

……

 

全国各地都在履行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部署,为确保201911日社保费征收主体由人社部门平稳有序移交到税务部门!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医疗保障局在北京联合召开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动员部署视频会议,确保划转工作平稳落地进行统筹布置安排。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今年12月10日前要完成社会保险费和第一批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交接工作,自2019年1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和先行划转的非税收入。

 

重温一下会议内容要点:

 

核心提示1:今年12月10日前要完成社会保险费和第一批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交接工作!

 

核心提示2:自2019年1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和先行划转的非税收入。

 

核心提示3:要求各级税务部门要把按期圆满完成改革任务作为检验新税务机构战斗力的“试金石”。

 

核心提示4:根据“成熟一批,划转一批”的原则,要抓紧与税务部门共同制定非税收入管理系统互联互通的业务技术规范、数据标准及划转项目的征缴业务流程和规范,确保非税收入划转工作平稳有序。 

 

核心提示5:要加强与税务等部门密切协作,通过联合集中办公、联合开展业务培训等方式,建立常态化的沟通协调机制,及时交流解决职责划转过程中遇到的重要问题。

 

核心提示6:建立健全政府主导下的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统筹推进机制以及常态化部门协作机制,统筹指导相关部门细化分工、密切配合,对表推进、到点验收。

 

“社保入税”的日子已经开始倒计时,2019年,企业怎么过?

 

随着距离社保划征税务时间的日子越来越近,关于社保的话题讨论,就一直没断过

 

 

 

在这里必须要提醒一下财务人员了,千万别用以下5种社保筹划方式!小心出大事!

 

社保入税在即 ,再次提醒各位财务同仁

以下5种筹划社保的方式不可取!

 

家知道,目前不缴、少缴社保已经成为好多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的“潜规则”,因此明年社保入税,对于一直合规据实申报社保的企业并没有大的影响,但是对于一些不规范的私企来讲,确实将会大大加大人工成本!

 

好多财务人员想法设法来对社保进行“纳税筹划”,在此郑重地提醒各位财务同仁:以下5种筹划社保的方式不可取!

 

不可取方式一

 

比如公司发放员工的工资为8000元。有的会计人员筹划为通过公司账面发放3000元,另外的5000元通过一些收入不入账的私人账户资金来支付。

 

殊不知对于收入不入账的频繁交易的私人账户早已经纳入了大数据监控。

 

不可取方式二

 

比如公司发放员工的工资为8000元。有的会计人员筹划为通过公司账面发放3000元,另外的5000元通过让职工到处找费用票、甚至明示或者帮着员工统一买票来顶抵工资,从而少缴个税与社保。

 

殊不知对于虚开虚抵发票、费用变动异常的情况早已经纳入了税局的电子眼。

 

不可取方式三

 

比如公司发放员工的工资为8000元。有的会计人员筹划为工资+劳务费,也就是通过公司账面发放工资薪金3000元,另外的5000元通过员工去税局虚开劳务费发票顶抵工资,从而少缴个税与社保。

 

提醒:

 

对于同一个公司的同一员工,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不能并存。

 

不可取方式四

 

比如公司发放员工的工资为8000元。有的会计人员筹划为工资3000元,另外5000元属于不交社保的职工生活困难补助。

 

提醒:

 

免征个税与社保的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是任职单位向员工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即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任职单位给该员工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只有符合规定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才可以在计算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时应予剔除。

 

不可取方式五

 

比如公司发放员工的工资为8000元。有的会计人员自以为是的筹划为这些人员不是公司的正式员工,属于临时工,不需要缴纳社保,直接做个临时人员工资发放表支付就可以。

 

提醒:

 

只要临时工与企业存在实际雇佣关系签订了劳动合同,同时参加单位的考勤、服从单位的规章制度管理,那么临时工与正式员工一样,应享受同等待遇,都需要申报个税与社保。

 

给法人和会计的2点提醒:

 

1、在社保入税的大环境下以及目前税收严管的时代,作为企业主和财务人员,只有做到依法纳税、合规经营,才可以长久安全地经营下去并立于不败之地。

 

2、提醒各位会计人员,切记不要造假、切记不要违背业务真实的面目,必须要合理合法运用政策,通过改变传统用工方式、结合优化员工薪酬体系等方面入手,从而达到既降低税负费率、又降低财税风险的目的。

 

以下4种企业需要特别注意

企业社保千万别这么缴

 

1、长期按照最低标准申报社保的企业

 

社保基数有上下限的规定,每个地方不一样。如果工资低于基数,按照最低标准缴纳,如果高于基数且不高于最高上限,则按照实际工资据实缴纳,如果高于最高上限,则按照最高上限缴纳。

 

以前长期按最低工资标准申报申报基数的单位,你的个税申报基数税务局是有的,两者一对比,差异过大,未足额缴纳的部分,补缴的可能性很大。

 

2、劳务派遣、物业安保、建筑劳务等用工多的企业

 

这些单位很多不会给职工办理申报,私下签订放弃社保协议的比比皆是,而一些建筑劳务公司还会大量做工资成本,在建筑用工未实名的庇护下,大量借用他人身份信息制作工资表,列支成本。

 

你的工资表信息、个人所得税信息、社保申报信息,企业所得税申报信息,现在都由一个部门来核查了。应缴未缴的行为更容易被曝光了。

 

3、拒缴社保费的企业

 

以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社保费的时候,你可能对其不理不睬,检查到你少缴、应缴未缴也拿你没办法。现在要注意了,税务机关是专职组织收入的政府执法机构,有独立的征收体系,专业征收团队,征收能力强大,金税三期工程能够实现全国征管数据应用的大集中,大大提高征缴效率。

 

只要给你核定了申报基数和期限,就按照税种的申报严格给你管着,你延期申报,不申报,不仅影响你信用,更可怕的是,可能限制开票,反正管制的方法就比社保征收多多了。

 

4、不规范缴纳社保的企业

 

至于那些按照最低工资缴社保、不给试用期员工缴社保等不规范的企业,也需要审时度势、顺势而为,提早自查以降低企业风险。

 

 

2019年1月1日,新社保执行时间

8个提醒会计务必牢记!

 

提醒1:关于时间安排

 

今年12月10日前要完成社会保险费和第一批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交接工作,自2019年1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和先行划转的非税收入。

 

下一步税务、社保、医保等部门将主要完成制定配套制度、建立对账机制、完成数据交换以及联调联试等工作。

 

提醒2:关于职责划分

 

征管职责划转后,税务部门负责社保费的征收管理,但是社保政策的制定、参保扩面、待遇发放等工作仍由社保部门负责。 

 

提醒3:关于缴费基数

 

单位职工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原则上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础,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的范围内进行核定,也就是最低不得低于平均工资的60%,否则就属于违规。

 

提醒4:关于社保两面性

 

税局全面接管社保的征收,对于部分不合规的中小企业确实带来了税费负担的增加,但是对于职工来说,是增加了社保的保障,保护了职工的权益。因此该项政策既是对在职职工未来社保权益的保障,也是对当前已退休职工待遇的保障,从而倒逼企业完善、合规经营。

 

提醒5:关于社保费率的降低

 

税局全面接管社保的征收,对于合规的企业不但没有税负增加的影响,相反随着社保费率进一步下降,对于依法缴费的企业来讲,税务征收后费负会逐步合理下降。今年,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自今年5月1日起,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9月6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也强调,要抓紧研究适当降低社保费率,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

 

提醒6:关于社保的缴纳

 

社保的缴纳不是愿意不愿意的问题,而是企业的必须的一项义务,虽然员工有自愿放弃享受社保的权利,但企业不能放弃缴纳社保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提醒7:关于公积金的征收

 

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不在划转税局征收之列。

 

提醒8:关于纳税人的应对

 

社保规范是大势所趋,各位企业家对于即将来临的社保新政,既不要慌乱,更不要乱求医,应坦然面对、从容应对,更多的从企业战略发展考虑,从自身内部实际需求入手,更多的考虑改变人员结构、薪酬结构、用工模式、人员自由化、人员机械化等。

 

 

附: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正确账务处理!

(最全处理攻略)

 

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这两种账务处理错误最常见!赶紧自查!

 

问题:

 

 

 
错误处理方法一:企业按照实发工资计提应付职工薪酬
 

该商贸企业工资表如下:

 

 

 

企业财务人员账务处理如下:

 

1、计提工资

借:管理费用  职工工资  27600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  工资 27600元

 

2、计提社会保险

借:管理费用 社会保险  8400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  社保  8400元

 

 

 

★正确的账务处理是:

 

1、计提工资

借:管理费用  职工工资  30000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  工资 30000元

2、计提公司承担社会保险

借:管理费用 社会保险  6000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 社保  6000元

3、缴纳社会保险

借:应付职工薪酬  社保  6000元

        应付职工薪酬   工资 2400元

       贷:银行存款              8400元

4、发放工资

借:应付职工薪酬   工资 27600元

        贷:银行存款            27600元    

 

错误处理方法二:企业全额承担社会保险费

 

某些企业在与职工协商工资时,会全额承担职工应承担的社会保险部分,即双方约定的工资为实发净工资。企业做工资表如下:

 

 

 

企业财务人员账务处理如下:

 

1、计提工资

借:管理费用  职工工资 30000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  工资 30000元

 

2、缴纳社保,企业承担全部社保费用

借:管理费用 社会保险  8400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 社保  8400元

 

 

 

★正确的处理方法如下:

 

假设该公司所在地个人应缴纳的社保比例为8%,企业应缴纳的社保比例为20%,则换算计费基数后重新列工资表如下(换算办法:社保缴费基数=(实发工资+扣减的个税)÷92%):

 

 

 

我们关注到,这种情况下,企业计算社会保险的基数不是30000元,而应该是32608.70元(=30000÷92%),个人应承担的社保不再是2400元,而是2608.70(=32608.70×8%),同样,其企业应承担的社会保险也不再是6000元,而应该是6521.74元(=32608.70×20%)。

 

企业财务人员应做账务处理如下:

 

1、计提工资

借:管理费用  职工工资  32608.70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  工资 32608.70元

 

2、计提公司承担的社会保险

借:管理费用 社会保险 6521.74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  社保 6521.74元

 

3、缴纳社会保险

借:应付职工薪酬  社保  6521.74元

        应付职工薪酬  工资  2608.70元

       贷:银行存款              9130.44元

 

4、发放工资

借:应付职工薪酬   工资30000元

      贷:银行存款                 30000元    

 

企业财务人员务必要弄清社会保险的计费基数,分清企业应负担的社会保险部分和职工个人应负担的社会保险部分的不同性质,避免出现错误的账务处理,为企业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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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起,临时工到底要不要缴社保?今天统一回

 
广州商务秘书 
 
 
 
 
 
新社保自出台就一直备受关注,但是很多事情,好像各位小伙伴一直都不是很清楚,很多人对于社保缴纳这件事一直有疑惑。
 
 
经常有人问大白,如果公司要聘请临时工,需要签订合同吗?签几个月算是临时工呢?企业临时工工资如何入账?要不要缴纳社保?
 
 
 
 
 
 
 
首先,要纠正一下,临时工这个称呼是不准确的!
 
 
 
我国其实没有临时工的称呼,我们常规理解的临时工应该是指用工时间比较短。
 
 
 
今天大白就和大家一起来细说“临时工”社保缴纳那些事儿!
 
 
 
什么是临时工?
 
法律角度根本没这个说法!
 
 
 
由于种种原因,很多公司都要需要聘请临时工、季节工、实习生等。
 
 
 
一、什么是临时工?
 
 
 
临时工是指具有固定工作岗位,参加单位的考勤、服从单位的规章制度管理,临时性招用的人员。
 
临时招聘的工人,与正式工相对。临时工就是暂时在单位工作的,一般任职期限不超过一年,也有至期延续可能,但要有双方达成共识的前提。
 
关键词:工作岗位固定(只是人员长期流动)
 
 
 
比如:保安、保洁人员
 
 
 
二、从法律角度来说,现在没有临时工这一种说法了!
 
 
 
 
 
 
 
目前我们主要是分为全日制员工以及非全日制员工两种。而这两种员工确实是存在着区别:
 
 
 
1. 全日制员工
 
 
 
全日制员工是指公司或者企业是应该跟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并且全日制员工是可以有试用期的。
 
 
 
而全日制员工最后重要的一点就是在劳动合同里面,应该非常清楚的表达出要为员工缴纳五险一金的。而且对于全日制员工,在工资发放方面也是有要求的除了按月发放之外,加班费以及带薪年假也是必须要有的。
 
 
 
2. 非全日制员工
 
 
 
对于非全日制员工来说,公司是可以不用跟他们签订劳动合同的,只需要有口头协议即可。这样自然也不用为员工购买五险一金。
 
 
 
临时工到底要不要缴纳社保?
 
分情况讨论!
 
 
 
之前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引起了大家广泛的关注,其中第46条“为提高社会保险资金征管效率,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更是引起了强烈的讨论。
 
 
 
社保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对社保缴纳的稽查就更加严格了,那么临时工怎么办?临时工是否也一定要为其缴纳社保呢?接下来,就带着大家一起来看一看。
 
 
 
临时工主要有以下4种情形:
 
 
 
1与临时工存在聘用关系,双方存在实际雇佣关系
 
 
 
若临时工与企业:
 
1.存在实际雇佣关系签订了劳动合同;
 
2.按月定期支付报酬。
 
 
 
企业需要按照“工资薪金”给临时工发放报酬,同时需要帮临时工代扣代缴社保以及个税。
 
 
 
举例来说:
 
公司的保洁、保安人员,虽然这个岗位人员变动性很大,但是如果公司平时就固定存在这个岗位,并且员工参加单位的考勤、服从单位的规章制度管理,那么这种情况就属于存在实际雇佣关系并且有一定连续性,应该按照工资薪金处理,并且需要给这些员工缴纳社保,当然如果这些员工已经其他单位交过一份了,就不需要再重复交纳。
 
 
 
账务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应作为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企业雇佣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也属于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范畴。
 
 
 
2与临时工不存在聘用关系,临时工提供劳务,不存在实际雇佣关系。
 
 
 
如果临时工与企业:
 
 
 
1.不存在实际雇佣关系;
 
2.没有与单位签订有期限的劳动合同;
 
3.只是提供偶尔或按次提供的劳务,并按次支付报酬。
 
 
 
这种情况就应该按照劳务费处理。
 
 
 
比如:
 
企业办公室等房屋装修,请来的粉刷工,油漆工,搬运货物临时找来的搬运工,企业一般是不会固定设置这些岗位,员工提供的也不是连续性的服务,这类员工提供劳务需要去税局代开劳务发票,企业凭劳务发票入账,个人所得税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
 
 
 
劳务费虽然也是人工费用,但是和工资薪酬分开。劳务费的金额是不作为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的基数的。
 
 
 
接受劳务的企业不需要为提供劳务的人提供社保。
 
 
 
这类员工提供劳务需要去税局代开劳务发票,企业凭劳务发票入账,个人所得税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
 
 
 
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劳务费
 
    贷:银行存款
 
 
 
政策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3被劳务派遣员工
 
 
 
被劳务派遣的员工的社保应该由谁缴纳关键要看当初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合同是如何签订的。
 
 
 
如果合同中约定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劳务费,由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给被派遣员工工资,并且缴纳社保的,那么该情形下用工单位与被劳务派遣的员工不存在实际雇佣关系,也不需要承担社保,并且如果被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应该由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可以一旁协助。主要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可以和用工单位协商赔偿事项。
 
 
 
政策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4退休返聘的员工
 
 
 
退休人员返聘分两种情况:
 
 
 
1、再任职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同时满足以上4个条件,则退休返聘人员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
 
 
 
 2、兼职取得的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已累计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退休后再任职是不需要再缴纳社保。
 
 
 
所以无论是按照“工资薪金”还是“劳动报酬”,企业都不需要再考虑要为退休返聘员工缴纳社保的。
 
 
 
政策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上述临时工的几种情形您都了解了么?合理合法为临时工缴纳社保有助于降低企业的税收风险,注重小问题,避免大风险!
 
 
 
合理合法为临时工缴纳社保
有助于降低企业的税收风险!
 
 
一、千万别用这2种方式"规避"社保缴纳,风险很大!
 
 
社保入税一直困扰着一些社保缴纳不规范的企业,2019年1月1日即将开启新的缴纳模式,对不规范的中小企业来说,又将是一大挑战。
 
 
 
在社保入税之前,总想找到一些应对的措施与策略,一些不乏“筹划”方案应运而生。
 
 
 
企业千万别挺而走险!
 
 
(1)用“非全日制”代替“全日制”用工,规避社保,有风险!
 
 
 
业务描述: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难免会用到一些流动性比较大的员工,如:保安、保洁、司机等,由于流动性大,部分企业难免会出现不愿意为员工购买社保的情形。
 
 
 
2019年1月1日开始社保入税,对于这种类型的员工,企业总想规避掉社保,有些企业想通过用“非全日制”代替流动性较大的“全日制”用工,来规避社保缴纳,企业采用这种方式规避社保,也得注意风险。
 
 
 
风险分析:
 
1)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 
 
2)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相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通过对劳社部发﹝2003﹞12号文相关规定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非全日制员工,并非不要缴保险,至少得缴纳“工伤保险”,当然这需要符合“非全日制”用工条件。
 
 
 
如果将“全日制”员工按照“非全日制”用工处理,企业还会面临员工向劳动部门投诉的风险。
 
 
 
(2)改变员工身份,让“正式员工”变成“临时工”,有风险!
 
 
 
业务描述:
 
一些特殊的行业,在用工模式上,难免会出现流动性大、成本高、技术低等现象,如:酒店业的保洁人员、餐饮行业的服务人员、物业公司的保洁人员等,对于这些特殊人员,部分企业难免也有些不愿意为员工购买社保,想通过临时工来规避社保缴纳,企业采用这种方式规避社保,也得注意风险。
 
 
 
风险分析:
 
根据劳办发[1996]238号文第一条规定,关于是否还保留“临时工”的提法问题。《劳动法》施行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
 
 
 
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有关的福利待遇,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别。
 
 
 
所以说,想通过临时工来规避社保,几乎也是没有可能。
 
 
 
二、给会计人的2点提醒!
 
 
 
1.现在已经没有了临时工和正式工之分,只有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用工之分,除非全日制工(也就是小时工)不用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以外,其它用工形单位依法都要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并保证享受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它待遇。
 
 
 
2.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不能简单地认为,凡是劳动者提出辞职的,就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附:临时工工资财税处理
 
 
企业生产经营中,因岗位或业务需要会使用临时工,那么临时工的财税如何处理?我们今天一起来看下!
 
 
 
一、临时工工资属于“工资”还是“劳务报酬”
 
 
 
《国家税务总局个税改革后如何申报88个问题》明确:
 
(1)按月正常发放工资的,“是否雇员”选择“是”,填写正常工资薪金报表;
 
(2)不按月发放工资或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是否雇员”选择“否”,填写劳务报酬报表。
 
 
 
这是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主要区分口径。既然如此,所谓临时工“工资”,其实属于劳务报酬,应当按照“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注意事项:
 
2019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一并作为“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其中: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也就是说,按照原收入额打了个八折以后计算纳税。
 
 
 
问:支付临时工工资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
 
 
 
答:这是毫无疑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相关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应税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的单位和个人。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因此,若向个人支付上述款项,应当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当然,这只是个人所得税方面的执行口径;那么企业所得税方面呢?
 
 
 
二、临时工工资入账凭证
 
 
 
(一)临时工工资也是“工资”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这里明确:临时工工资纳入工资薪金支出。
 
 
 
(二)“工资”并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明确,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属于非经营活动,并非“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
 
 
 
(三)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需要取得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问:发放职工工资,使用什么原始凭证入账才能税前扣除?
 
 
 
答:包括工资分配方案、工资结算单(工资表)、银行单据、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以及社保机构盖章的社会保险名单清册。
 
 
 
注意事项
 
 
 
税收核算中,职工工资奖金是否纳入个人所得税申报系统,则是计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必要条件之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三、语言的唯一标准,是准确
 
 
 
《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 ——职工薪酬》应用指南: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具体而言,职工包括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以及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因此,临时工工资应当纳入职工薪酬核算,而与正式职工一样。
 
 
 
计提时,按照受益对象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发放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那么,说了这么多,假如现在有人问你:“临时工要不要缴纳社保?”“临时工一个月600元要按照什么入账?”“临时工的个税在税改后要怎么申报?”,你会回答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