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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法国商标

 1. 申请书:

      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

      注明:商标名称、指定使用之商品类别、商品名称及申请人(或企业)姓名、名称、住(居)所、营业地址。

2. 商标图案:

      商标样式必须绘画在不反光的白纸上,其长与宽均不得超过5cm X 9cm/份。 黑白需7份商标图样(如非图案只需一份),如注册商标不是英文,则附上一份英文说明。

3. 申请人资料:

    1) 申请人(或企业)的姓名、联系电话、通信地址;
    2) 一份商标注册申请受权书(本司拟定);
    3) 7份黑白商标图案;商标图案不大于5平方厘米;(如商标是图案,只需一个)
    4) 采用拟注册商标的产品或服务之详细清单,及注册的类别;
    5) 曾经使用拟注册商标的证明,例如广告,包装等,或拟定使用该商标之声明;
    注:如果拟注册之商标已于美国,澳大利亚,法国及欧共体注册,则可申请优先权。

4. 办理程序及费用:

    商标查搜:US$450(每个类别)
    申请注册商标查搜相似及相同的商标,5日内以电邮或传真通知查搜结果。
    每增加商品每个类别费用:第四个类别起每类加US$50
    政府收费:US$1140(由本司代缴纳政府收费。)
    确定商标,填申请委托书,免费解答一般文书问题,定期跟进注册进度。
    当地代理费或委托费:US$780(每次注册三个类别)
    委任当地律师为代表,不包括法律意见费用; 
    合计总费用:US$2370
    申请时间:完成注册手续12个月。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每个商标有效期为10年(由申请日期起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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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马德里商标

 

 

注册马德里商标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商标国际注册,是指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马德里议定书)及《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该协定有关议定书的共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共同实施细则)规定办理的商标国际注册。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中国为原属国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及其他有关的申请。

非经马德里系统途径办理商标国外注册的,不属本办法的调整范围。申请人可以委托商标代理组织,或者委托国外代表人或者律师事务所,或者其在国外的分公司代为办理。

第三条 以中国为原属国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应当在中国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或者在中国有住所,或者拥有中国国籍。

第四条 具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资格,其商标已经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获得注册的,可以根据马德里协定申请该商标的国际注册。

具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资格,其商标已经在商标局获得注册,或者已经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可以根据马德里议定书申请该商标的国际注册。

第五条 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应当通过商标局办理。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商标代理组织可以直接到商标局提交申请,也可以向商标局寄交申请。

第六条 申请与马德里协定有关的商标国际注册的后期指定、放弃、注销等事宜的,应当通过商标局办理。申请与马德里协定有关的商标国际注册的转让、删减、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变更、代理人名义或者地址变更、续展等事宜的,可以通过商标局办理,也可以直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以下简称国际局)办理。

申请与马德里议定书有关的商标国际注册的后期指定、转让、删减、放弃、注销、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变更、代理人名义或者地址变更、续展等事宜的,可以通过商标局办理,也可以直接向国际局办理。

通过商标局办理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商标代理组织可以直接到商标局提交申请,也可以向商标局寄交申请。

直接向国际局办理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商标代理组织可以到国际局提交申请,也可以向国际局寄交申请。

第七条 通过商标局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及办理其他有关事宜的,可以使用国际局提供的英文或者法文书式填写,也可以使用商标局制定的中文书式填写,但需向商标局缴纳翻译费。

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及办理其他有关事宜的,除按共同实施细则缴纳规定的费用外,还应当向商标局缴纳手续费。

第八条 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写明其中文姓名。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写明其中文全称。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对应的外文译名的,可以注明该外文译名。没有外文译名的,应当注明对应的汉语拼音。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在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中注明其详细地址(包括通信地址和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等。

第十条 一件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可以指定一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也可以指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类别的商品或服务。

第十一条 申请商标国际注册时,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附件:

1. 国内商标注册证复印件1份,或者商标局出具的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1份;

2. 要求优先权的,该优先权证明1份;

3. 申请人资格证明1份,如营业执照复印件、居住证明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等;

4. 委托代理的,代理人委托书1份;

5. 商标图样2份,其尺寸不大于80mm×80mm,不小于20mm×20mm。

第十二条 商标局收到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的日期为申请日。

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未按照规定填写的,商标局退回申请书,申请日不予保留。

申请手续基本齐备,但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15日内补正。商标局以邮寄形式向当事人送达补正通知的日期,以当事人收到补正通知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或者没有被邮局退回的,自通知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当事人。未补正的,该申请视为放弃,商标局书面通知申请人。

通过商标局办理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或者其他申请,按规定需要缴费的,应当自收到商标局缴费通知单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局缴纳有关费用。商标局以邮寄形式向当事人送达缴费通知单的日期,以当事人收到缴费通知单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或者没有被邮局退回的,自缴费通知单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当事人。逾期未缴纳的,该申请视为放弃,商标局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对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商标局通知国际局依职权驳回的,不再向国际局确认该驳回。

第十四条 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商标公告》出版的次月一日起的3个月内,任何人可以对该公告刊登的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一件异议申请可以涉及一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也可以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类别的商品或服务。

异议人撤回异议申请的,商标局终止异议程序,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十五条 指定中国的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领土延伸申请人,自该商标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国际注册簿登记之日起的3个月内,应当通过商标代理组织,依照有关规定,向商标局送交主体资格证明和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以及其他证明文件。

未在上述3个月内送交主体资格证明和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以及其他证明文件的,商标局驳回该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领土延伸申请。

第十六条 转让人未依法申请一并转让的,商标局通知国际商标注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改正;期满未改正的,商标局决定该转让在中国没有效力,并向国际局做出声明。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声明不服的,可以在其收到商标局声明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未起诉的,商标局决定生效。生效日为商标局做出决定之日。

删减内容不符合我国商品或服务分类要求的,商标局决定该删减在中国没有效力,并向国际局做出声明。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声明不服的,可以在其收到商标局声明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未起诉的,商标局决定生效。生效日为商标局做出决定之日。

第十七条 许可他人在中国境内使用其国际注册商标的,应当按照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办理。

第十八条 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人以其商标的国际注册代替已经在我国获得的商标注册的,该国际注册不影响该已经在我国获得的商标注册的权利。

要求在商标局商标注册簿登记国际注册代替在先国家注册的,应当通过商标代理组织办理,并按规定缴纳费用。

第十九条 已经在中国得到保护的国际注册商标,有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人可以依不同情况,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争议裁定或者申请裁定撤销在中国得到保护的该商标。裁定申请应当自该商标在中国的驳回期限届满后提出。

第二十条 指定中国保护国际注册商标的,自其商标的驳回期限届满之日起,可以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向商标局申请出具其商标在中国得到保护的证明。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1996年5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华知讯国际拥有国际一流会计师团队,对于马德里商标注册的相关事宜有了全面性的掌握,能为您提供可靠的注册马德里商标的服务,如有相关需要欢迎来电垂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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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欧盟商标

 注册欧盟商标常见问题(European Community Trademark)

1. 什么是欧盟商标?

答: 欧盟商标是指根据CTMR(欧共体商标条例)规定的条件获得OHIM(欧共体内部市场协调局)注册的,在欧盟范围内有效的,用来识别和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标记。

2. 怎样理解欧盟商标的统一性?

答:欧盟商标及其注册申请在整个欧盟有效。商标申请及其相应的注册会自动延伸至所有25个成员国。把地域保护限定在某几个成员国是不可能的。而且,欧盟商标注册有一个由OHIM实行控制的注册程序,而无需各个国家工业产权局的介入。另外,任何一欧盟商标的无效、驳回或期满都会适用于整个欧盟。最后,欧盟商标是一个单一的财产。它只能作为整个欧盟(而不是单独成员国)的财产被转让。但是,一些有地域限制或其它限制的商标许可,甚至只限定于某一特定成员国的许可,是可以的。

3. 欧盟商标现覆盖的25个成员国是哪些?

答:欧洲联盟之25个国家:英国、德国、法国、意大利、比利时、卢森堡、丹麦、瑞典、西班牙、葡萄牙、芬兰、希腊、奥地利、荷兰、爱尔兰、塞普勒斯,捷克,伊斯坦尼亚,匈牙利,拉脱维亚,立陶宛,马耳他,波兰,斯洛伐克,斯洛维尼亚。

4. 欧盟商标超越单独成员国商标吗?

答:欧盟商标注册体系对其成员国商标注册体系没有任何影响(包括比、荷、卢商标体系)。企业可以自由选择申请单独成员国商标注册或欧盟商标注册,也可以二者都申请。大批现有的、已在成员国获得注册的商标仍然有效。是完全依赖欧盟商标的保护,还是同时获得成员国商标和欧盟商标的双重保护,则完全取决于商标申请人和所有人的战略需要。但是,如果成员国的商标注册先于欧盟商标的注册,那么成员国商标享有在先权,反之亦然。成员国的工业产权局不会主动审查该在先权。只有在先权拥有人可以提出请求,即通过在欧盟商标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异议,或根据有关规定在欧盟商标注册后申请其无效。

5. 如果申请被驳回的原因只涉及某一成员国,关于这种驳回是否有普遍适用的原则?

答:是的。成员国工业产权局将驳回欧盟商标的申请,即使其驳回的理由只对该部分成员国适用。例如,如果某一商标包含使用欧盟成员国的一种官方语言的商品名称,该成员国工业产权局将驳回此申请。在先注册权会影响欧共体商标的注册,即使这种在先权只存在于一个欧盟成员国。但是,此种情况的影响不应过分被渲染。因商标包含一个不显著的、或具有描述性的、或使用欧盟一种官方语言(非世界主要贸易通用语言之一)的通用名称而被驳回的案例并不常见。如果在先权仅存在于一个成员国,那么无疑此在先权不会因他人后来申请欧盟商标注册而变得无效。在OHIM进行的提出异议和使在先权无效的程序为此类问题的妥善解决提供了足够的空间。最后,被驳回或被宣布无效或被废止的欧盟商标注册申请可改为在所有不适用驳回理由的各个欧盟成员国的商标注册申请。而该类成员国商标申请还享有欧盟商标的申请日期。

6. 能否以欧盟商标注册为基础进行符合马德里议定书的国际注册?通过马德里议定书的国际注册的商标是否可以获准欧盟商标注册?

答:就目前来讲,两个问题的答案都是否定的。欧盟目前还不是马德里议定书的签约国。尽管欧盟委员会已将欧盟加入马德里议定书和修正CTMR以对有关国际注册的程序进行调整两件事提上议事日程,欧盟理事会还未做出最后决定。

7. 什么样的标记可以被注册为欧盟商标?

答:欧盟商标可包括任何可用图表代表的标记,特别是文字,包括人名、图案、字母、数字、商品形状或其包装外观,只要这些标记能够把一种商品或服务用途同其它种类的用途区分开来。 
因此,以下标记可以用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 
– 文字标记包括字母、数字、或字母、数字和文字的组合; 
– 包含或不包含文字的图形标记; 
– 彩色图形标记; 
– 颜色或多种颜色的组合; 
– 三维立体标记; 
– 声音标记; 
– 商标申请须包含一份所申请商标的图表。
 
8. 哪些标记不可以作为欧盟商标进行注册?

答:尽管一些标记符合商标的定义,但如果存在一个绝对的驳回理由,这些标记仍不能被注册为欧盟商标,也就是说,如果此标记: 
– 不具备任何显著性特征; 
– 专指商品或服务的种类、质量、数量、用途、价值、产地、生产日期或提供服务日期,其它商品或服务特征; 
– 在现行语言或商业现有及普遍实践中已成为惯例; 
– 同公共政策或广为接受的道德准则相违背; 
– 具有欺骗公众的性质,例如对商品或服务的性质、质量或产地的不实描述;. 
– 对于产品形状、酒精饮料产地或某些官方象征有被驳回的绝对理由。 
– 某些商标可以通过使用而具有显著性。

另外,因异议而被驳回的商标也不能作为欧盟注册商标。在先权利人应在欧盟商标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异议。以下情况构成在先权: 
在先的欧盟商标或申请; 
– 在独个欧盟成员国的在先商标注册或注册申请; 
– 在欧盟成员国有效的基于马德里协定或马德里协议的国际注册; 
– 用于贸易的,在多个成员国内有效的非注册商标或其它标记; 
– 在一个成员国内的驰名商标(根据巴黎公约第6条)。 
– 一个欧盟商标注册申请,如果其申请商标同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且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则该欧盟商标注册申请将被驳回;如果其申请商标同欧盟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并且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存在造成部分公众混淆的可能性包括可以联系到在先商标的可能性,则该欧盟商标注册申请将会被驳回;如果其申请商标同欧盟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而使用商品不同,如果在先商标有一定声誉,并且其显著性或声誉会因此受到不公平竞争和损害,则该欧盟商标注册申请将被驳回。
应该注意的是:驳回因素存在于任何一欧盟部分或国家,那么此欧盟商标不会获准整体注册。例如:如果仅在一个成员国有相同商标且用于相同商品或服务,那么此商标会因在先商标所有人的异议而被驳回。 
这些异议理由也作为欧盟商标获准注册后申请无效的理由。

9. 欧盟商标的注册程序是什么?

答:欧盟商标注册程序采用的是审查程序,主要由以下3部分组成: 
首先是申请的审查,包括是否有一致的申请日期,形式审查及是否有绝对驳回问题。这时,建立查询报告。第二是公告;第三是获准注册(包含异议审定程序阶段。)
程序的第一步开始于受理申请,申请要么被OHIM直接受理,要么通过各个国家工业产权局,并且包括: 
– 审查申请日期是否一致,申请指定商标或服务的类别的审查; 
– 发送此商品或服务单到欧盟翻译中心(卢森堡); 
– 建立欧盟商标查询报告,发送此申请到成员国工业产权局,在各成员国注册中查询,发送所有的报告给申请人或其代理人 ; 
– 是否有绝对驳回的理由的审查; 
– OHIM不会对驳回的相对理由进行审查。此审查只会因第三方提起异议或欧共体商标获准注册后的撤销申请而进行; 
程序的第二步是欧盟商标注册申请的公告,这表明OHIM已同意该商标注册。
第三步程序中有在先权利的第三方提起异议。异议须在欧盟商标申请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如果异议裁定申请人胜诉,或异议期间无异议提交,那么此欧盟商标申请将被获准。 
复审构成一个特别的程序阶段。复审可以在上述审查过程中提出以反对审查意见、异议及商标管理和法律部门的裁定。对于一方,对非终局的裁定可以提出复审,除非终局裁定允许另外提出复审。复审委员会负责复审申请的裁定。
 
10. 什么是欧盟商标申请日?

答:欧盟商标申请日是指OHIM收到此申请的确切之日(或国家工业产权局包括比荷卢经济联盟商标注册局收件之日),申请须提供以下书件: 
– 申请欧盟商标注册要求书 
– 申请人情况 
– 商标指定的商品或服务; 
– 商标图案; 
– 在OHIM或国家工业产权局收件之日起1月内支付基础申请费。
 
11. 如果其中一个申请日要求没有达到,将会有什么后果?
 
答:该申请日期要么晚于工业产权局实际收件日期,要么全部不予接受。OHIM会在两个月内发出要求补充所需文件的通知。如果服从此通知,申请日期将为满足所有补充要求之日。反之,此文件将不被视为欧盟申请。

12. 什么是欧盟商标注册日期?

答:欧盟注册日期是指欧盟商标注册公告之前工业产权局在注册部登记欧盟商标之日。注册日只有在注册费用结清之后予以登记。在商标注册证上,注册日期位于第一页左下脚"注册于"的后面。注册日期是欧盟商标5年使用期的开始。欧盟商标授予的权利只有在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可以对抗第3方。

13. 我是否可以要求撤销自己的欧共体商标申请,之后又改变主意?

答:不行。一旦工业产权局收到了撤销请求,该撤销申请不可改变。

14. 工业产权局是否进行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查询?

答:工业产权局不应个别要求进行查询。由营利性企业提供此项服务。对于每一个欧盟商标申请,工业产权局在注册程序中会出一份欧盟查询报告。这份报告会列出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相同或近似的欧盟商标及欧盟商标注册申请。此报告连同10个成员国工业产权局的查询报告(法、德、意未加入此体系)一并发送给欧盟商标注册申请人。 
工业产权局有25个可以接收关于欧共体商标数据的许可机构,其中一些已同意被列入名单以提供查询服务。

15. 什么是欧盟商标注册簿?

答:欧盟商标注册簿是一个载有工业产权局注册的所有商标详细情况的数据库。注册簿会经常更新,对任何变化加以录入,例如所有权的转让、名义及地址的变更、许可。注册簿可以被审查,但须提出书面要求并支付一定的费用。

16. 欧盟商标所有人情况的变更应申请名义变更还是转让?

答:这取决于是否所有人的国家法律视该情况为名义变更抑或是转让。

17. 是否允许只是改变部分商品或服务?

答:是,但必须由于该欧盟商标申请将会因这些商品或服务被驳回或撤销。
 
18. 如果转让欧盟商标给某人,而根据CTMR第5条规定,此人又无资格拥有欧盟商标,该怎么办?

答:此种转让不会获准,受让人不可能被登记到欧盟商标注册簿中。

19. 申请转让是否需要转让协议?

答:只需提交一个简单的由双方签署的申请即可,如有专业代理人,则该申请书可由该代理人签署。当事人无须提交协议。

20. 欧盟商标所有人可以将一个多类商标注册分拆吗?

答:不行。但所有人可以通过部分转让其商标(如转让其中1个类别)而达到同样结果。
 
21. 提交异议申请的时限是什么?

答:异议申请需要在欧盟商标申请公告日起3个月内提交。官方公告日是指标注在欧盟商标公告封面上的日期。异议申请及异议费须在异议期限内交到工业产权局。

22. 一个欧盟商标注册申请,其商标同在一成员国注册的商标非常近似,作为预防性措施,能否对此商标在公告之前提出异议?

答:不能。CTMR中规定了异议提交期限为商标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如果没有遵守此期限,提交的异议申请无效。

23.  欧盟商标注册有什么优却点?

答:欧盟商标注册的优点:商标申请注册之费用较低,如获核准申请注册,其商标专用权之效力遍及二十五个国家。 
欧盟商标注册的缺点:因有二十五个国家,商标被核驳之机率相对提高。

欧盟商标注册简介

      英、德、法、意大利、西班牙等欧盟国家最近开始实行一种在欧盟全部15个国家适用的商标体制。位于西班牙 Alicante 的欧盟商标局于1996年1月1日开始受理欧盟商标申请。欧盟商标保护期为十年,可续展,每次续展保护期为十年。欧盟商标的申请人不限于欧盟成员国的国民,其他如《巴黎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成员国的国民也可提出申请。

欧盟商标特点

欧盟商标具备以下特点:

1. 费用低。只须申请注册一次,即可在整个欧盟的十五个成员国使用该商标。较之于在各个成员国分别提出申请,费用大幅度减少; 
2. 保护程序集中化。一件商标注册可获得欧盟15个成员国的保护,有关商标案件的裁决将在欧盟所有的国家得到执行;
3. 已注册之商标可仅在一个欧盟国家使用。商标在欧盟任何一个国家的使用就足以对抗以未使用商标为由提出的撤销申请;
4. 享有巴黎公约优先权。同一商标用于一种或多种指定商品或服务名称,在巴黎公约成员国申请后6个月申请共同体商标时,可享有优先权;
5. 已经在一个欧盟成员国公布的注册商标,在申请欧盟商标时,可请求优先权。
6. 不但词语、标识等传统商标可获得注册,声音、气味、产品外观及构造等新型商标,也可申请注册;
7. 一件商标申请最多可涵盖3类商品或服务,超过3类的,每类费用须另加。

欧盟商标的注册程序

欧盟商标的基本注册程序如下所述:
1. 申请人向欧盟商标局或欧盟成员国商标局提出申请;
2. 欧盟商标局将申请通知各成员国的商标主管机关,以进行各国的商标审查;
3. 审查通过后,进行三个月的公告。在此期间第三者可提出各种异议;
4. 如果没有第三者提出异议,申请的商标在一年内获准注册。
5. 需时12-15个月

商标检索

由于欧盟商标注册涵盖的国家众多,导致潜在的商标异议人大量存在。因此,本公司极力推荐申请人在提出欧洲商标注册申请前,进行商标检索,以确定是否有与拟注册商标相同或太相似的商标已被第三者注册,及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商标申请所需材料

申请人提供下列材料:

1. 企业名称、地址(中英文);
2. 商品/服务的国际分类及指定使用商品/服务清单等信息;
3. 营业执照复印件;
4. 商标图样5份,要求清晰、纸张质量好。如是彩色商标,需递交1份黑白稿,5份彩稿;
规格不得小于5cm×5cm,最大不超过 10cm×20cm;
5. 授权委托书(有本公司提供,但须由申请人签字)。 
商标注册费用
第一步:查索(选择性质)
每个商标类别查索USD300 
第二步:商标申请注册
一至三个商标类别USD2,100; 额外每个类别USD600
第三步:商标申请证书
一个商标类别USD2100; 额外每个类别USD600.
商标注册付款时间和程序
客户需于本机构开展每个步骤之工作前支付该步骤工作之费用。

备注

1. 上述各项费用已经包括本机构的服务费,政府规费和税款,但不包括文件快递费用或文件公证费用。
2. 上述各项费用不包括商标复审、异议费等。如果商标申请被初步审定公告后遭他人异议或商标申请被驳回后申请复审,还会有一定费用,根据具体情况商定。
3. 上述各项费用不包括商标翻译费用,如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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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美国商标

 在美国注册商标的程序: 
1. 商标设计;2. 商标查询;3. 提交申请;4. 受理通知;5. 商标审查;6. 登宪公告;7. 完成。 

注册美国商标的好处: 
1. 利用美国的良好国际形象打造国际品牌; 
2. 保护产品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 提高市场知名度,快速发展贸易,抢占市场; 
4. 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企业综合竞争力。 

注册美国商标的条件(所需资料): 
1. 商标注册委托书 
商标注册委托书请向我司索取。注:申请人必须在该委托书上签字盖章。 
2. 申请人资格证明资料 
a.以公司名义申请,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b.以个人名义申请,附身份证或者护照复印件。 
3. 商标图样 
清晰商标图样(12份),图片尺寸在5厘米*5厘米到10厘米*10厘米;电子版图样。 
4. 列出寻求注册的商品或者服务,指出商标类别 
所有商品或者服务必须严格按照商标分类表列举,“商标分类表”请向我司索取。 
5. 使用意向说明书 
在海外及美国当地商标使用的第一次日期(不用出具文件证明);如客户的商标未曾在美国当地使用过,客户则应预备“使用意向证明书”,广讯国际可为您提供此服务。 
6. 优先权证明 
如果根据巴黎公约您享有优先权,请详细列出该优先权涉及的商品或服务以及相关证明。优先权的获得期限是在第一次申请的六个月内。 

注册美国商标的时间: 
1. 申请受理阶段,约2-3周,将会收到受理通知书; 
2. 公告刊登阶段,约3-6个月; 
3. 异议期:自公告刊登日起3个月; 
4. 证书发放:公告期后3个月发放。 
综上所述,美国商标注册总耗时约12-16个月,商标注册完成后,将获得相关的证书和文件,10年内有效,有效期内无需支付其他费用。 

注册美国商标的费用: 
1. 申请商标注册的费用18000元,包含一个大类中的10小项; 
1.1>增加美国商标1个注册小项需500元;
1.2>增加美国商标1个注册大类需12000元。
2. 商标每类别查询费用为3500元。 
温馨提示:此费用不包含复审、异议费及翻译费,商标申请均有可能遭到个人或团体表示异议,出现异议后商标申请可能会被驳回,申请复审将需要另外缴付9000-12000元。商标自申请后无论结果如何,款项均不可申请退还。因此您在注册美国商标的过程中,专业的注册服务机构和自身的会计师将能提供给您更好的建议与意见,使您在更短的时间内完成商标注册,快速建立全球品牌和保护自己的市场。我司在美国有自己的持牌会计师团队,能为您提供稳健的注册美国商标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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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香港商标

 注册香港商标

       香港商标注册处在一八七四年开始运作,是全球历史最悠久的商标注册处之一。除负责注册商品商标外,由一九九二年香港开始注册服务商标。由一九九六年四月至一九九七年三月为止,商标注册处收到的申请达16,708份,而过去数年,申请数目一直稳步上升。
 
为什么要注册商标 
       首先,商标是产品或服务提供者加在商品或服务上的标志,是用来区别其它企业生产或出售的产品或服务的。注册商标是为了当自己的商标受到侵犯的时候,例如有人假冒你的产品的时候,可以取得法律的保护,更重要的是避免价格战争,提升产品的形象,使产品更矜贵,给消费者更强的信心,同时,商标更是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资产。
 
为什么要在香港注册商标
       众所周知,香港是全球第三大金融中心,地位仅次于纽约和伦敦之后。她又是一处充满创意的地方,以电影制作、电视制作、录音制作、书刊、时装以及珠宝和平面设计名闻遐尔,广受海外人士欢迎。香港是国际商贸中心,对所有在港的投资者有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确保他们可以在一个公平自由的环境营商。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十分重视知识产权的出现对社会经济的贡献。他们一直不遗余力地保护港人和本港的海外投资者,使他们得到媲美世界任何其它经济体系甚或更佳的知识产权保护。
      香港的知识产权署于一九九零年七月二日在港成立。知识产权署负责向工商局局长提供意见,协助制定香港特区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及法例。香港的小宪法《基本法》特别在第一百三十九及一百四十条订明特区政府得自行制定政策,以法律保护知识产权。香港海关负责执行一切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工作。海关负责调查涉嫌侵犯商标、版权以及虚假说明的投诉。该部门具有颇大的搜查权和扣押权,并与海外执法机关及商标和版权拥有人合作。打击侵犯知识产权权益的行为。协助保障版权和商标拥有人名下注册商品的权益。 

商标的分类

    商标根据不同的性质有两种分类方法:
    第一,按形象分类,分为纯文字和图案商标

 

   纯文字商标
图案商标
文字加图案商标
 
 
         例如“CA国际商务”
            
                     

 

第二,根据类别来分类:全世界常用的商标都分为 45 类。以下列举几类:
 

 

第 12 类
车辆,陆、空、海用运载器
第 25 类
服装,鞋,帽
第 29 类
肉,鱼,家禽及野味,肉汁,腌渍、干制及煮熟的水果和蔬菜,果冻,果酱水果沙司,蛋,奶及乳制品,食用油和油脂。
第 36 类
保险,金融,货币事务,不动产事务
第 38 类
电信

 

 
申请所需资料
申请人可自行申请注册香港商标。如委托他人代办申请手续,需提供以下资料及文件:
1. 申请人姓名及地址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如为公司,需提供商业登记证)
3. 申请人国籍或公司注册地点
4. 申请人业务性质
5. 拟注册商标之图案
6. 商标注册类别及商品/服务详细说明
 
注册香港商标程序
    一.商标查册
    二.填写文件,准备信件,递入知识产权处
    三.反抗辩反对
    四.九个月后,登宪报
    五.两个月后如没人反对,正式注册
    六.再入文件,领取商标注册证书
 
注册香港商标收费
      总收费:6000元
      此费用已包括了商标查册费、申请费、公告费、牌照费等全部政府费用及专业人士的反抗辩反对程序所需的所有费用(不含公众反对)。
      若同一个商标,每增加一个注册类别,收费为 2,600
      香港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在此年限使用无需向当地政府年审,到期后,可以委托我们再续。
 
注册商标需要提供的文件
      一、商标样板
      二、详细描述商标所用的产品或服务的名称,以便分类
      三、提供商标持有人的数据。持有人身份可以为个人、国内公司或者是海外公司。个人持有,请提供个人的身份证明资料;以公司名义持有,请提供公司名、地址及股东数据
 
成功注册商标的关键 
      每个商标在注册的过程中都会受到来自政府的、社会团体的、个人的反对。这时您就需要找专业的律师来为你做反抗辩反对的法律程序,以保证你的商标可以继续注册。所以,您的商标能否成功注册,就要看您委托的律师有无足够的能力和经验去帮你去做反抗辩反对的程序,而反抗辩反对一直是本公司的强项。
      
商标注册反对通常有五大理由:(根据商标法 9A 、 9B 、 9C 、 9D 、 9E )
      •  太简单,太普遍;
      •  商标中含有名人名,国家名或特别的形容词;
      •  与已注册的商标类似;
      •  含有敏感性字眼;
      •  相关类别反对。
 

注册手续
1. 把拟注册商标之图案传真或电邮给我们以便本公司进行查搜。我们会于48小时内通知您拟注册商标的可注册性。您可以先参所有可供注册的类别(商标国际分类),然后告诉我们您拟注册的类别。
2.下载及签署委托注册香港商标协议书;
3. 把已签署好之协议书及相关文件寄给本司:
(1) 25份拟注册商标之图案
(2) 将会采用拟注册商标的产品或服务的简单描述
(3) 商标拥有人(个人或公司)之身份证明文件;如果是个人,则为身份证或护照复印本;如果是公司,则为公司注册证明书或营业执照
(4) 联络地址资料
(5) 所涉及款项的付款证明(如电汇单据,转帐通知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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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企业香港上市

 香港由于其出色的管理水平和全免的金融服务,使得众多内地企业在争相在香港上市。华知讯国际会计师介绍,香港上市的要求想对比较宽松,具体为:

1、过去三年内公司有盈利,盈利超过3000万港元(含);
2、公司的营业纪录和管理层在最近三个财政年度维持不变;
3、制定详细计划文案,如业务目标声明和附属公司经营活跃业务、业务竞争、最低市值、最低公众持股量等等。

  通过香港上市可以很好的拓展企业的经营范围和影响力,对于品牌塑造与企业影响带来的积极促进作用十分明显,同时也能通过港交所筹集到用于企业发展的资金。华知讯国际在香港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于内地公司在香港上市有着丰富的操作经验,对于符合规定的企业上市成功率极高,欢迎您与我们取得联系,获得相关的资讯和专业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