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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外贸企业非法套汇,这些人已经罚款,被

 

 

2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官网通报了20项外汇违规案例。

 

小编注意到,本批次公布的违规案例涉及众多银行、外贸企业、个人。

 

其中,一些银行因为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尽审核责任而被处罚;有企业在外贸业务中通过虚假合同等方式套取外汇;也有多名个人通过地下钱庄或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俗称“蚂蚁搬家”)的方式非法转移资金到境外。

 

 

 

通报中略显“特殊”而是,最近出现了一个较为“新颖”套汇手法:境内居民通过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在境外投融资,并非法汇出利润。当然,这样的“小聪明”最终没有逃脱法律的惩罚。

 

7家银行被处罚

 

案例1:南洋商业银行(中国)上海分行虚假转口贸易案

 

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南洋商业银行(中国)上海分行凭企业虚假合同和提单,违规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处以罚没款126.52万元人民币。

 

案例2:交通银行金华分行虚假贸易融资案

 

2015年6月至2016年7月,交通银行金华分行凭企业虚假合同和提单,违规办理贸易融资业务,处以罚没款160.74万元人民币。

 

 

 

案例3:中国建设银行福清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2年6月至2015年7月,中国建设银行福清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尽审核责任,未按规定对贷款资金用途、预计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处以罚没款419.03万元人民币。

 

案例4:光大银行厦门火炬园支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4年8月至2016年1月,光大银行厦门火炬园支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尽审核责任,未按规定对债务人主体资格、预计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处以罚没款134.85万元人民币。

 

案例5:渤海银行天津滨海新区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4年12月至2015年10月,渤海银行天津滨海新区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尽审核责任,未按规定对预计还款资金来源、贷款资金用途及担保履约可能性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处以罚没款324.48万元人民币。

 

案例6:招商银行济南分行违规办理个人分拆售付汇案

 

2016年1月至2017年6月,招商银行济南分行违规为客户利用702名境内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办理分拆售付汇业务,处以罚没款60万元人民币。

 

案例7:中国银行威海分行违规办理个人分拆售付汇案

 

2016年1月至2017年6月,中国银行威海分行违规为客户利用142名境内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办理分拆售付汇业务,处以罚没款50万元人民币。

 

外国语学校、外贸企业非法套汇

 

 

案例8:金石包装(嘉兴)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0年12月至2016年11月,金石包装(嘉兴)有限公司办理外汇登记未如实披露返程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信息,并违规汇出利润290.1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五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95万元人民币。

 

案例9:博采林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3月至2017年1月,博采林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办理外汇登记未如实披露返程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信息,并违规汇出利润318.8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五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04.70万元人民币。

 

案例10:淄博修文外国语学校逃汇案

 

2015年7月至2017年7月,淄博修文外国语学校利用18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违规以分拆购付汇形式向境外转移资金94.4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32.31万元人民币。

 

 

 

案例11:浙江九龙山国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12月,浙江九龙山国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对外支付预付货款298万美元,无实际对应进口货物,处以罚款95万元人民币。

 

案例12:青岛鑫浩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1月至12月,青岛鑫浩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借用其他公司的海运提单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412.07万美元,处以罚款140万元人民币。

 

案例13:天津世通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7年5月,天津世通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虚构贸易背景,使用虚假提单,对外付汇316.49万美元,处以罚款109万元人民币。

 

7位自然人被抓典型

 

2015年1月至8月,陈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将1700万元人民币打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外汇汇至其境外账户,用于购买境外房产等,处以罚款153万元人民币;

 

2015年7月至8月,香某将425万元人民币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外汇汇至其亲属境外账户,用于购买境外房产等,处以罚款34万元人民币;

 

2016年7月,蔡某将1300万元人民币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外汇汇至其境外账户,用于支付住房抵押贷款及其他费用,处以罚款65万元人民币;

 

2016年1月至10月,顾某利用32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208.82万加元,处以罚款53万元人民币;

 

 

 

2016年4月至12月,张某利用33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用于购买境外房产等,非法转移资金合计122.62万英镑,处以罚款53万元人民币;

 

2017年3月至7月,孔某利用24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119.08万美元,处以罚款41万元人民币;

 

2017年9月至10月,李某利用26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129.73万美元,处以罚款54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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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新个税专项抵扣细则来了!这6种支出可

 

 

 

 

 这两天,你的朋友圈一定被《新个税专项抵扣细则》刷屏了吧,我们发一套老百姓可以看懂的内容!首先看一下关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新修订的个税法,今后计算个税应纳税所得额,在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扣除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可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以及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那么这些费用将如何抵扣?哪些情况可以抵扣?每月税前能抵扣多少金额?别着急,咱们一起来看看吧。

 
 
 
 
 
什么是专项附加扣除?
 

它指的是,在计算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时,除了起征点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允许额外扣除的项目,如子女教育等六项费用。

新个税法明年实施后,折算到月收入的个税计算方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月度收入-5000元(起征点)-专项扣除(三险一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具体如何定额标准?
 
 
 
 

如下图: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定额标准扣除如下:

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按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

租房租金:住房租金根据纳税人承租住房所在城市的不同,按每月800元到1200元定额扣除;

赡养老人:纳税人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的,按照每月2000元标准定额扣除;

子女教育: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每个子女每年1.2万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继续教育:纳税人接受学历或非学历继续教育支出的,在规定期间可按每年3600元或4800元定额扣除;

大病医疗:大病医疗方面,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自负医药费用超过1.5万元部分,可在每年6万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最高扣除额度可达5600/月
 
 
 
 

看过专项附加扣除的详细规则后,可以设想下,漂在大城市追逐梦想的年轻人至少有租房项可以扣除。上有老下有小的中年职场人则可以扣除子女教育和赡养老人。

因此,大部分个税纳税人都会有一项、两项,甚至最多五项全部符合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所以,除大病医疗附加扣除和其他极其特殊情况外,假设一人符合四项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即享受最高扣除额度,减税额度为:

1000×2(子女教育)+400(继续教育)+1200(租房)+ 2000(养老),总计5600元。

 
根据《新个税专项抵扣明细》小望还整理了这些问题,希望大家能看的更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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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加专项扣除从什么时间实施?

答: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2018年19号文件《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最后一条里明确了表明,这些专项附加扣除办法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2、收入没达到5000元起征点的可以抵扣吗?

答:不可以。

 

3、专项扣除都需要纳税人自行申报吗?

答:单位代缴或者纳税人也可以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

 

4、二胎子女教育可以抵扣吗?

答:可以抵扣。

 

5、多少岁以上的老人能够按标准扣除?

答:征求意见稿规定:纳税人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以及其他法定赡养人的赡养支出,可按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年2.4万元(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年2.4万元的扣除额度。

 

6、住房租金扣除需要什么证明?

答:根据征求意见稿,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

 

7、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是什么?

目前分为三类扣除标准:

(一)承租的住房位于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年14400元(每月1200元);

(二)承租的住房位于其他城市的,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扣除标准为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

(三)承租的住房位于其他城市的,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含)的,扣除标准为每年9600元(每月800元)。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孙钢表示,扣除标准较大程度覆盖了全国平均租金支出水平,同时兼顾了各地租金水平的差异性。

 

8、夫妻双方申请住房租金扣除时注意事项是什么?

根据征求意见稿,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第十七条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第十八条 纳税人及其配偶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9、 继续教育怎么界定?我们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能够扣除么?

根据征求意见稿,继续教育包括学历继续教育、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注意!一些未纳入职业目录的个人兴趣爱好培训,与职业技能关联度不高,暂不纳入此次扣除范围。

 

10、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家庭,兄弟姐妹之间需要有一个书面分摊协议吗?

根据征求意见稿,被赡养人指定分摊或者赡养人约定分摊的,需要签订书面分摊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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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广州市工商局开展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工商

 

 

为净化市场准入环境,广州市工商局决定从10月1日起至12月底,开展为期3个月的打击不法中介机构及人员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工商登记专项整治行动。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将严厉打击提交虚假身份证明、虚假住所(经营场所)证明等虚假材料骗取工商登记的不法中介机构及人员。对于恶意挤占登记号源和抢注含有知名企业字号企业名称,以及为争夺客户,牟取不正当利益,故意曲解政策法规,制造登记困难假象或作出虚假承诺,误导群众,导致无法正常办理登记业务,给企业造成损失等不法行为,广州市工商局也将进行重点治理。

 

 

  行动中将加大惩戒力度,对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工商登记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撤销登记后续工作。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及时函告同级扫黑除恶办,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广州市工商局将建立中介信用惩戒制度,对于经查实提交虚假材料或虚报企业信息,以及申报不适宜企业名称的中介人员,在网上预约申请和企业名称申报中予以限制。

 

 

为保证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工商登记部门将把好注册登记审查关,对于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工商登记行为高发的区域,辖区登记机关依托身份证明验证和地址库等技术手段,通过查验代办人、股东、法定代表人等人员身份证原件、发起住所(经营场所)核查等方式,防范“被股东”和虚假住所(经营场所)等现象发生。

 

 

另外,广州市工商局还将建立“请托人”登记制度,凡存在要求插队受理、突破规定办理等情况的,对请托事项情况记录保存,并定期向上级报告,遏制非法中介人员与注册登记工作人员勾结谋求非法利益,防止“人情审批”。

 

 

在加强中介机构及中介人员的行业自律方面,广州市工商局将通过信用惩戒、公布典型案例等方式,以案治本,举一反三,正面引导舆论,强化中介机构和中介人员责任意识、守法意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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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银行账户大额进账也会被查?财务一定要知

 

 

 

中国人民银行在2007年3月1日施行了《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规定的,经2006年11月6日第25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

 

 

 

这个办法主要为了加强对人民币支付交易的监督管理,规范人民币支付交易报告行为,防范利用银行支付结算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在这个办法中专门明确指出了监管的范围,“本办法所称人民币支付交易,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通过票据、银行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网上支付和现金等方式进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交易。”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负责支付交易报告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建立支付交易监测系统,对支付交易进行监测。

 

并且要求金融机构的营业机构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专人负责对大额支付交易和可疑支付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

 

1、对于大额支付交易的规定

 

在办法中,对大额交易进行了定义:

 

(1)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之间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单笔转账支付;

 

(2)金额20万元以上的单笔现金收付,包括现金缴存、现金支取和现金汇款、现金汇票、现金本票解付;

 

(3)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之间以及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之间金额2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所以这个问题的答案也就有了,就是上面这些金额。

 

如果发生了大额交易,金融机构要执行以下操作:

 

大额转账支付由金融机构通过相关系统与支付交易监测系统连接报告。并在交易发生日起的第2个工作日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大额现金收付由金融机构通过其业务处理系统或书面方式报告。并在于业务发生日起的第2个工作日报送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并由其转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2、对于可疑交易的管理办法

 

另外,我认为有必要再对可疑交易说一下,因为这里面也牵扯到金额。

 

(1)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集中转入、分散转出;

 

(2)资金收付频率及金额与企业经营规模明显不符;

 

(3)资金收付流向与企业经营范围明显不符;

 

(4)企业日常收付与企业经营特点明显不符;

 

(5)周期性发生大量资金收付与企业性质、业务特点明显不符;

 

(6)相同收付款人之间短期内频繁发生资金收付;

 

(7)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8)短期内频繁地收取来自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个人汇款;

 

(9)存取现金的数额、频率及用途与其正常现金收付明显不符;

 

(10)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短期内累计100万元以上现金收付;

 

(11)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严重地区的客户之间的商业往来活动明显增多,短期内频繁发生资金支付;

 

(12)频繁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13)有意化整为零,逃避大额支付交易监测;

 

(14)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可疑支付交易行为;

 

(15)金融机构经判断认为的其他可疑支付交易行为。

 

上面中所说的的“短期”,指10个营业日以内。

 

如果金融机构在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发现有客户符合上面可疑交易所列情形的,应记录、分析该可疑支付交易,填制《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后进行报告。

 

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营业机构发现可疑支付交易的,需要报送一级分行。一级分行经分析后应于收到《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后的第2个工作日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同时报送其上级行。

 

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营业机构发现可疑支付交易的,要把报告表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其他地市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其他地市中心支行于收到《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后的第2个工作日报送所在省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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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了!新社保1月1日实施,这10种人可以不交社

 

 

 

还剩不到3个月

新社保就要实施了

 

今年7月,中办国办印发《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明确从2019年1月1日起,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这对职工来说无疑是一个福音,社保费用能够按时足额缴纳,利在长远!

 

社保机构相比起税务机关来说,征收力量比较弱,也就导致征收不严格、不规范,很多企业都少缴社保费用。因为税务部门掌握了更多的企业财务信息等,所以让税务部门来征收就会更规范。”

 

除了能够保证社保费征收严格之外,征收效率也会提升。

 

广东省2000年开始由税务部门征收社保费用,效果十分明显。全省实际缴纳“五险”人数由1999年的500万人增至2017年的2147万人(不含深圳)。目前,广东已经成为全国社保体系中参保覆盖面最广的省份。而广东这种征收方式也节约了行政成本,提升了社保费征缴效能。

 

新社保实施在即 

这10种人可以不用缴社保

 

小编结合已有政策规定来同大家讲一讲,公司中,其实有很多人员根本不用你买社会保险。

 

以下10类员工不用缴社会保险!附政策依据,转发周知!

 

1.返聘退休人员

 

公司经常会返聘一些退休人员再任职,退休人员与其他人员一样,同工同酬,那么,公司返聘的退休人员是否需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也就是说,公司与退休人员签订的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属于劳务合同。

 

1).劳动合同纠纷属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调整范畴,要求采用仲裁前置程序。

 

2).劳务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受民法、合同法及经济法的调整,故因劳务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2.聘用实习生,签订实习协议

 

很多学校在即将毕业的最后半年,会让学生自行找单位实习,有些企业由于工作性质的原因,也时常会使用一些尚未毕业的实习生,那么,聘用实习生,是否需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呢?

 

1).《劳动法》规定:只有符合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一定年龄的劳动者才能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不是由合同名称和内容来确定的,而是由用工性质来确定。

 

也就是说,只要劳动者年满16周岁且没到退休年龄,而且与第三方不存在“归属关系”,双方就应该而且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即使没签,劳动者也受到《劳动法》保护。

 

2).实习生虽然年满16周岁,但与第三方学校还存在“归属关系”,所以用人单位只能与其签订《劳务合同》或实习协议。

 

因此,企业聘用的实习生,不属于劳动合同,属于劳务合同(或实习协议),不需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3.承包商派遣人员

 

在工程项目总包和分包中,经常会出现,总包方为了便于工程项目的监管,时常会派出几名管理人员,如:技术总监、工程总监、项目经理、施工人员等现场管理人员,而这些派遣人员的工资一般都由分包商来承担,同时,分包商也会与派遣人员签订《劳务合同》。

 

该类派遣人员,因为只能与分包商签订《劳务合同》不能签《劳动合同》,因此,总包方派过来的人员已经与总包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与总包方存在“归属关系”,分包方不需要为其缴纳社保保险。

 

4.停薪留职人员

 

所谓停薪留职,是指企业富余的固定职工,保留其身份,离开单位。停薪留职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年。

 

若某职工与第三方公司签订有《停薪留职协议》,那么新用人单位在招聘该人员时只能签订《劳务合同》,不需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5.协保人员

 

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简称协保人员,指与原所在单位、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保留社保关系的三方协议的下岗职工。

 

新单位招聘协保人员时只能签订《劳务合同》,不需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6.非独立劳动的兼职人员

 

非独立劳务的兼职人员是指在不脱离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利用业余时间从事第二职业,为第三方提供体力或脑力劳动支出。

 

兼职人员本身有自己的工作,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均有工作单位办理,和兼职公司无关,因此无需缴纳社保。 

 

7.聘用劳务派遣人员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劳务派遣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若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劳务派遣人员的考勤和工资发放比照自有员工处理,社保和公积金缴纳由劳务派遣公司缴纳,则应支付劳务派遣员工相应费用,不论在个人所得税还是企业所得税中均认定为工资薪金项目。

 

派遣人员已由劳务派遣公司缴纳社保,企业可以不用为这部分人员缴纳。

 

8.个体户外包企业业务

 

将生产线上的员工,以组为单位成立个体工商户,员工工资便成为了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无需为期缴纳社会保险。

 

由于个体工商户是有一定限额免税政策,同时个体工商户还可以给公司开具发票,降低成本,便成为众多企业的筹划方式选择之一。

 

9.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

 

10.灵活就业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

 

主要由以下三部分构成:

 

1.自营劳动者:包括自我雇佣者(自谋职业)和以个人身份从事职业活动的自由职业者等。

 

2.家庭帮工:即那些帮助家庭成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

 

3.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主要是指非全时工、季节工、劳务承包工、劳务派遣工、家庭小时工等一般劳动者。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

 

 

2019年社保改嫁税务

10个提醒送给你!

 

1.社保明年划归税局征收,企业员工离职率、失业率会加大,公司辞退员工的现象将会有一定的增加!员工对失业金的政策关注度将会大大加大!

 

2.社保明年划归税局征收,企业在招聘人员的时候将会更挑剔和苛刻!对人员在劳动效率和价值创造方面的要求会更高!

 

3.社保明年划归税局征收,自由职业者越来越多,个体户、小规模公司、个人独资企业等小微企业将会有一定的增加!

 

4.社保明年划归税局征收,企业用工模式不再单一,传统的全日制合同制用工方式将被突破,部分企业结合自身情况将会转向非全日制用工模式!

 

5.社保明年划归税局征收,企业用工对象将会越来越广泛和灵活,兼职员工会越来越多,企业聘用退休人员、企业招募已经有社保的人员将会成为常态!

 

6.社保明年划归税局征收,AI技术将盛行,人工智能越来越普遍,电子人来到了我们的身边!

 

7.社保明年划归税局征收,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将更受企业爱戴,企业越来越呈现出小微化、全国化、非核心业务外包化的趋势!

 

8.社保明年划归税局征收,劳动报酬支付的方式将会也发生一定变化,实物形式、期权激励、应该正常报销的费用直接报销不再纳入工资表、内部合伙人分红的模式逐渐来临!

 

9.社保明年划归税局征收,企业人工支出将会越来越规范合法,因为不合规的成本对企业来讲已经太高了,企业员工的个税、工资、社保将越发透明!

 

10.社保明年划归税局征收,伴随着政策变化越发日新月异,企业越来越重视专业型、政策型、实用型、技能型、管理型、价值型、业务型的复合型财务人员,传统会计逐渐被淘汰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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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幽默小故事,5种创业思维(太经典了)

 

 

苏轼说: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生活中很多时候,我们会很容易被眼前的障碍所蒙蔽,如果能从当前的环境脱离出来,从一个新角度去解决问题,也许就会柳暗花明。

 

1、一个土豪,每次出门都担心家中被盗,想买只狼狗栓门前护院,但又不想雇人喂狗浪费银两。苦思良久后终得一法:每次出门前把wifi修改成无密码,然后放心出门。每次回来都能看到十几个人捧着手机蹲在自家门口,从此无忧。护院,未必一定要养狗。

换个角度想问题,结果大不同。

 

2、一位大爷到菜市场买菜,挑了3个西红柿到到秤盘,摊主秤了下:“一斤半3块7。”大爷:“做汤不用那么多。”去掉了最大的西红柿。摊主:“一斤二两,3块。”正当身边人想提醒大爷注意秤时,大爷从容的掏出了七毛钱,拿起刚刚去掉的那个大的西红柿,潇洒地走开了。

换种算法,独辟蹊径,你会发现解决问题的另一个方法。

 

3、一个鱼塘新开张,钓费100块。钓了一整天没钓到鱼,老板说凡是没钓到的就送一只鸡。很多人都去了,回来的时候每人拎着一只鸡,大家都很高兴!觉得老板很够意思。后来,钓鱼场看门大爷告诉大家,老板本来就是个养鸡专业户,这鱼塘本来就没鱼。

巧妙的去库存,还让顾客心甘情愿买单。新时代,做营销,必须打破传统思维。

 

4、孩子不愿意做爸爸留的课外作业,于是爸爸灵机一动说:儿子,我来做作业,你来检查如何?孩子高兴的答应了,并且把爸爸的“作业”认真的检查了一遍,还列出算式给爸爸讲解了一遍。不过他可能怎么也不明白为什么爸爸所有作业都做错了。

巧妙转换角色,后退一步,有时候是另一种前进。

 

5、一个博士群里有人提问:一滴水从很高很高的地方自由落体下来,砸到人会不会砸伤?或砸死?群里一下就热闹起来,各种公式,各种假设,各种阻力,重力,加速度的计算,足足讨论了近一个小时 。后来,一个不小心进错群的人默默问了一句:你们没有淋过雨吗 ?人们常常容易被日常思维所禁锢,而忘却了最简单也是最直接的路。

 

如果你感觉自己陷入了思维的困境,不妨及时跳出来,换一种思维方式,从另外的角度思考问题,也许,事情的结果会大不同。人生不如意之事十之八九。生活中,多运用逆向思维,换个角度看问题,你会发现,失去也是另一种拥有,失意也会变成诗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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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重磅通知!不追缴2019年1月1日年前的社保

 

 

自社保明确划征税务后,社保一直牵动着企业和员工的心。

按照中央关于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自2019年1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和先行划转的非税收入。此后,税务追缴社保成了各方所担忧的事情。

而就在近日,人社保发文了,要求不追缴2019年1月1日前的社保欠费!这对于企业来说无疑是一个好消息!

 

 

重磅消息:人社部办公厅发文

要求不追缴2019年1月1日前的社保欠费

 

 

 

 

 

划重点:

1.2019年1月1日前社保要平稳过渡到税务局管理,1月1日前社保不做追缴2.官方不追缴不代表员工的利益不受保护,员工仍然可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3.2019年1月1日后社保必然会严格稽查,依托金税三期和金保二期强大的数据处理能力4.今后放管服的趋势是建立自查自纠平台,对个人或企业的管理依托于司法体系、信用体系三位一体的生态型系统。今后政府的重点以服务为主,以查代管的模式,减税减得少,查税查得严将是今后的主旋律。

看完以上内容很明确了吧,不追缴社保,正式给所有人都吃一颗定心丸

 

 

不过各企业也不能因为不追缴社保就可以不缴社保,必须提醒各企业负责人,之前的社保不追缴,但是现在和以后都必须缴满社保,不然将重罚,人社部已经通知清楚了。

“社保追缴”这件事总算是要告一段落了

自从出现要“追缴社保”这个消息后,大家心里也都多少有点忐忑,现在,这种情况终于要被喊停了。

依据此次人社部的发文,不追缴2019年1月1日前的社保欠费,在社保费收缴问题上给了企业一颗“定心丸”。

在文章第一部分已提到,

1.官方不追缴不代表员工的利益不受保护,员工仍然可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追缴社保

2.2019年1月1日后社保必然会严格稽查

那么作为企业应该怎么面对呢?

税政君觉得大家应该顺应形势,合法合规缴纳社保是企业日后的方向,毕竟税务的征管能力大家是有目共睹的。

 

 

距离新社保实施还剩不到3个月,在社保缴纳和社保划征税务后企业有哪些要注意的呢?

今天小薪也给大家准备了12个善意提醒,各位老板和会计人一定要注意了,要仔细看看!

还有2个多月,新社保来临,送给大家12个善意的提醒!

1、关于社保缴纳的5个提醒:

提醒1: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的声明是无效的

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不能随意处分这项权利义务。

劳动者自愿与用人单位签订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协议本身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是无效的。

作为无效协议,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都没有法律约束力,公司仍然应当承担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提醒2:员工不想缴纳社保是不可以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所以,对用人单位而言缴纳社保是法定义务,是无法规避的。所以只要你与正规单位签订劳务合同,单位就必须为你缴纳社保,当然伴随着你也要根据规定缴纳社保。

提醒3:企业不能放弃给员工缴纳社保的义务

虽然员工自愿放弃享受社保的权利,但企业不能放弃缴纳社保的义务。如果员工要求企业补缴,企业必须100%补缴员工的社保。

而且未缴纳社保期间,发生工伤等意外情况,企业逃不掉责任,不管是不是员工自愿放弃参保,只要公司未给员工缴纳社保,在工作期间意外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原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都得公司来支付。如果员工因公死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企业还要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提醒4:单位不跟你签订劳动合同,你可以维权要求双倍工资。

未签定劳动合同支付二倍的工资的情形有两种,一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二是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提醒5:公司不给你缴纳社保,你可以通过仲裁或者诉讼方式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无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劳动关系解除之后,劳动者都可以到劳动监察部门立案或到当地社保中心投诉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

2、关于社保划征税务的7点提醒

提醒1、关于时间安排

今年12月10日前要完成社会保险费和第一批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交接工作,自2019年1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和先行划转的非税收入。

下一步税务、社保、医保等部门将主要完成制定配套制度、建立对账机制、完成数据交换以及联调联试等工作。

提醒2、关于职责划分

征管职责划转后,税务部门负责社保费的征收管理,但是社保政策的制定、参保扩面、待遇发放等工作仍由社保部门负责。

提醒3、关于缴费基数

单位职工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原则上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础,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的范围内进行核定,也就是最低不得低于平均工资的60%,否则就属于违规。

提醒4、关于社保两面性

税局全面接管社保的征收,对于部分不合规的中小企业确实带来了税费负担的增加,但是对于职工来说,是增加了社保的保障,保护了职工的权益。因此该项政策既是对在职职工未来社保权益的保障,也是对当前已退休职工待遇的保障,从而倒逼企业完善、合规经营。

提醒5、关于社保费率的降低

税局全面接管社保的征收,对于合规的企业不但没有税负增加的影响,相反随着社保费率进一步下降,对于依法缴费的企业来讲,税务征收后费负会逐步合理下降。今年,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自今年5月1日起,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9月6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也强调,要抓紧研究适当降低社保费率,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

提醒6、关于公积金的征收

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不在划转税局征收之列。

提醒7、关于纳税人的应对

社保规范是大势所趋,各位企业家对于即将来临的社保新政,既不要慌乱,更不要乱求医,应坦然面对、从容应对,更多的从企业战略发展考虑,从自身内部实际需求入手,更多的考虑改变人员结构、薪酬结构、用工模式、人员自由化、人员机械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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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丨不缴社保将列入黑名单!(附官方文件)

 

 

2018年10月16日,人社部官网发布《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黑名单”是指违反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各类参保及待遇领取人员严重失信记录信息。

人社部拟要求有以下六种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县级及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其列入社保“黑名单”:

1、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拒不整改的;

2、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参加、申报社会保险和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3、非法获取、出售或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的;

4、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服务协议或相关规定且拒不整改的;

5、负有偿还义务的用人单位及其法人代表或第三人,拒不偿还社会保险基金已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人社部要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社保“黑名单”信息纳入当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据《备忘录》规定,在政府采购、交通出行、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

用人单位注意了: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能将面临惩处,最高5年内将在政府采购、交通出行、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多个方面被限制。

 

附征求意见稿全文:

 

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

“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推进社会保险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运行,根据《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35号)、《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事业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黑名单”是指违反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各类参保及待遇领取人员严重失信记录信息。

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管理工作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各类参保及待遇领取人员社会保险信用记录,负责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以下简称社保“黑名单”)公示、列入和移出信息上报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社保“黑名单”实行“谁列入、谁管理、谁负责”,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客观真实、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县级及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应将其列入社保“黑名单”:

(一)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拒不整改的; 

(二)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参加、申报社会保险和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的;

(四)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服务协议或相关规定且拒不整改的;

(五)负有偿还义务的用人单位及其法人代表或第三人,拒不偿还社会保险基金已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人力资源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将相关失信信息及时交由本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名单公示和数据上报等操作。

第六条   经办机构在开具“第五条”相关文书时,应告知失信主体被列入社保“黑名单”风险提示内容,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符合适用情形的失信主体列入社保“黑名单”,同时记录和生成以下信息:单位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责任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列入事由、列入时间、整改要求、整改期限、经办机构名称、联系方式等。

第七条   经办机构负责在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对社保“黑名单”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社保“黑名单”信息上报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中心)。社保中心负责汇总和比对同一失信主体跨地区、跨期别、跨险种的社保“黑名单”信息,并将相关数据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用管理系统上传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八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社保“黑名单”信息纳入当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据《备忘录》规定,在政府采购、交通出行、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

第九条   社保“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纳入联合惩戒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相关失信主体首次被列入社保“黑名单”的,期限为1年;相关失信主体未改正失信行为或者列入期间再次发生第五条规定情形的,期满不予移出并自动续期2年;已移出社保“黑名单”的失信主体再次发生第五条规定情形的,列入社保“黑名单”期限为2年。

第十条   建立失信行为限期整改制度。因发生第五条(一)、(四)和(五)项规定情形被纳入社保“黑名单”的失信主体,经办机构可结合实际情况以适当方式督促失信主体在3个月内整改。整改到位后,失信主体可提请经办机构确认,经办机构应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社保“黑名单”;整改不到位的,经办机构应启动警示性约谈程序。

第十一条   经办机构应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失信主体主要负责人进行一次警示性约谈。约谈记录(包括拒绝约谈或不配合约谈等情形)记入失信主体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信用承诺制度,鼓励和引导失信主体按照规定格式作出书面信用承诺。内容包括:依法诚信经营的具体要求、自愿接受社会监督、违背承诺自愿接受联合惩戒等。信用承诺书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记入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并作为信用修复的重要条件。

第十三条   因发生第五条(一)、(四)和(五)项规定情形被纳入社保“黑名单”的失信主体,在联合惩戒有效期限内,可通过主动履行义务、提供公开书面信用承诺、出具第三方信用报告以及相关证据材料,向经办机构申请发起信用修复程序,减少失信损失,消除不利影响。经办机构核实无误后应在20个工作日后将其移出社保“黑名单”。

第十四条   在公示期内被列入社保“黑名单”的失信主体有异议的,可以向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交证明材料。经办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诉人;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诉人。通过核实发现列入社保“黑名单”有误的,经办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社保“黑名单”。

第十五条   列入社保“黑名单”的失信主体改正失信行为且在列入期间未再发生第五条规定情形的,由经办机构于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社保“黑名单”。

第十六条   经办机构决定将失信主体移出社保“黑名单”的,应当通过部门门户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所在地区的政府网站等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实施社保“黑名单”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各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 x 月 x 日起施行。

来源:人社部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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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避税天堂”走向终结!瑞士银行不再为客

 

 

钟表、军刀、巧克力、阿尔卑斯山滑雪场…

 

提到瑞士,除了上面这些知名的标签外,曾经以“为客户保密”著称的瑞士银行业也占有显著的篇幅。

 

1713年,日内瓦大理事会颁布了瑞士第一部银行保密法,从此有了瑞士银行业为客户坚守秘密的形象。在1987年之前,瑞士银行甚至允许开设匿名账户,就连银行客服人员也不知道客户的具体身份。

 

几个世纪以来,瑞士银行业的保密法则让人又爱又恨:有人称赞它为注重隐私的顾客提供了巨大的便利,有人对它给贪腐官员等提供的保护感到愤愤不平。

 

不过,这项持续三百多年的传统,正在走向尾声…

 

 

 

保密制度终结!
瑞士银行破300年传统,
不再为客户保密了!
 
 

 

 

近日,曾经被瑞士银行业视为竞争力之本的保密制度迎来了终结。

 

瑞士联邦税务管理局日前发布公告称,按照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AEOI)标准,该机构已经在9月底同其他国家的税务机关交换了金融账户信息,为历史上首次。

 

瑞士联邦税务管理局的公告指出,首批与其进行信息交换的包括欧盟国家以及加拿大、冰岛、挪威、日本、韩国等其他九个国家和地区。欧盟成员国中,由于塞浦路斯罗马尼亚尚未在保密性以及数据安全上满足国际要求,所以此次被排除在外。另外,瑞士向澳大利亚、法国、克罗地亚、爱沙尼亚和波兰的数据传送也因为技术原因暂时延迟。

 

 

 

瑞士联邦税务管理局表示,已向合作方共享了约200万条金融账户信息,自身也收到数以百万计的信息,这包括账户持有者的姓名、住址、国籍、纳税识别信息、税务申报机构、账户余额以及资本收益等。

 

瑞士联邦税务管理局上述公告提到,到2019年,如果合作国家满足保密性和数据安全标准,那么届时数据共享方将扩展到约80个国家和地区。

 

 

 

自金融危机以来,各国纷纷加大了对利用海外秘密账户逃税行为的打击力度,瑞士的银行业保密制度也因此不断弱化。瑞士于2014年在经合组织年度部长理事会议上签署了《税务事项信息自动交换宣言》,在这一框架下,各国和各司法管辖区有权从金融机构收集金融信息,并每年与其他政府和辖区自动进行信息交换。

 

 

 

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AEOI)标准指的是,2014年7月,OECD(经合组织)在二十国集团(G20)委托下,发布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简称AEOI),并获得当年G20布里斯班峰会的核准,其目标为加强国际税收合作、打击跨境逃避税。

 

AEOI标准包括两部分:MCAA(主管当局间协议范本)与CRS(通用报告标准)。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向记者介绍,AEOI是一套标准,MCAA指的是政府税务部门之间的交换操作程序;而CRS指的是规范金融机构交换信息给本国税务部门的要求。

 

需要强调的是,CRS针对的是非居民账户。李旭红向记者举例,假如一个中国人在瑞士有金融账户,对瑞士来说是非居民,瑞士将把这个人的金融账户信息交换给中国,同理中国也是这样。

 

瑞士银行在全球向来以高保密性著称,此次参与交换的是否包括瑞士银行的账户信息?李旭红向记者表示,瑞士在承诺实施AEOI标准国家之列,这意味着瑞士的所有金融机构都要遵守这个规则,瑞士银行的金融账户也会交换,这对于该国的保密体系是一个很大的挑战。

 

 

 

涉嫌帮富人逃税 瑞银在法国受审
 
 

 

 

瑞士联合银行集团,也就是瑞银集团及其法国分支机构和六名管理人员涉嫌“用阴阳账本帮富人客户逃税”,8号在法国巴黎接受司法审理。

 

 



法国政府对瑞银集团法国分支机构的调查已经持续六年多,双方曾试图谈判“和解”,但没有成功,去年由法院接手。

 

法国检方指控瑞银集团及其法国分支2004年至2012年帮客户逃税、并将非法所得洗白,涉嫌“严重税务欺诈”、“洗钱”、“非法招揽客户”等罪名——法国分行的六名现任或前任银行管理人员同时成为被告。

 

 

 

检方指控瑞银集团员工在招待会、高尔夫球或网球赛、音乐会等场所接近法国富商或体育明星,说服他们在瑞士隐匿资产,然后借助“阴阳账本”帮客户躲过法国税务部门监管。一旦定罪,瑞银集团可能将面临高达50亿欧元(约合398亿元人民币的罚款——针对洗钱罪名,法国刑事法院一般允许法官判处最高相当于洗钱认定金额一半的罚款。

 

这起诉讼中,根据“法国打击金融犯罪机构”调查人员的估算,瑞银集团帮法国客户逃税至少97.6亿欧元。这起案件的庭审预计持续到下个月中旬。瑞银集团将作无罪抗辩。此前,瑞银集团在美国、德国、比利时等国也受到过类似的指控。 

央视财经(ID:cctvyscj 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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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申报”五大误区重点告知!一定要警惕~~

 

 

 
 
 
导 语
 
 
 

不用缴纳税款和零申报是一回事吗?免税收入是否就做零申报呢?随着企业注册登记的门槛降低,越来越多的人加入了创业大军。但在创业筹备初期,不少纳税人对零申报的涉税事项还是“一头雾水”。今天为您一次理清“零申报”五大误区!

 
 
 
 

错误理解一

当期不用缴纳税款就做零申报

公司为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当月销售收入是可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免税的优惠政策的,请问可以零申报吗?

答:不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企业在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应该向税务机关进行如实申报。正确的申报方式是在申报表中如实填写相应栏次的享受免税数额。

 
 

错误理解二

当期未发生收入就做零申报

公司为新开业的新办企业,没有发生收入,但是产生了增值税进项且已经做了认证处理,请问可以零申报吗?

答:不可以。虽然新办企业当月未发生收入,但是存在了进项税额,如果进行零申报处理,可能会因为未抵扣进项税额逾期抵扣造成不能抵扣的情况发生。正确处理方式是在申报表对应的销售额填写“0”并把当期已认证的进项税额填入申报表从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在下期继续抵扣。

 
 

错误理解三

企业长期亏损,企业所得税做零申报

企业长期亏损,无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可以零申报吗?

答:不可以。企业的亏损是可以向以后五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的,如果进行“零申报”就不能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从而会造成企业的损失。

 
 

错误理解四

免税收入做零申报

一家蔬菜批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已经按相关规定办理了增值税减免税备案,这个季度销售未超相关额度,全部符合免税条件,可以零申报吗?

答:不可以。按照规定办理了增值税减免备案的应纳税额为零,但也应该向税务机关进行如实申报。正确的申报方式是将当期免税收入填入申报表的“其他免税销售   额”中。

 
 

错误理解五

已预缴税款做零申报

一家建筑行业公司提供建筑服务的同时也销售一些建筑材料,该公司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所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未超额且代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缴纳了相关税款,请问是否可以做零申报?

答:不可以。虽然该企业代开发票且已经缴纳了税款,但依然不能简单地进行零申报处理。正确的处理方法是在申报表中规定栏目填写销售收入,网上申报系统会自动生成企业已经缴纳的税款从而进行冲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