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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重磅通知!不追缴2019年1月1日年前的社保

 

 

自社保明确划征税务后,社保一直牵动着企业和员工的心。

按照中央关于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自2019年1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和先行划转的非税收入。此后,税务追缴社保成了各方所担忧的事情。

而就在近日,人社保发文了,要求不追缴2019年1月1日前的社保欠费!这对于企业来说无疑是一个好消息!

 

 

重磅消息:人社部办公厅发文

要求不追缴2019年1月1日前的社保欠费

 

 

 

 

 

划重点:

1.2019年1月1日前社保要平稳过渡到税务局管理,1月1日前社保不做追缴2.官方不追缴不代表员工的利益不受保护,员工仍然可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3.2019年1月1日后社保必然会严格稽查,依托金税三期和金保二期强大的数据处理能力4.今后放管服的趋势是建立自查自纠平台,对个人或企业的管理依托于司法体系、信用体系三位一体的生态型系统。今后政府的重点以服务为主,以查代管的模式,减税减得少,查税查得严将是今后的主旋律。

看完以上内容很明确了吧,不追缴社保,正式给所有人都吃一颗定心丸

 

 

不过各企业也不能因为不追缴社保就可以不缴社保,必须提醒各企业负责人,之前的社保不追缴,但是现在和以后都必须缴满社保,不然将重罚,人社部已经通知清楚了。

“社保追缴”这件事总算是要告一段落了

自从出现要“追缴社保”这个消息后,大家心里也都多少有点忐忑,现在,这种情况终于要被喊停了。

依据此次人社部的发文,不追缴2019年1月1日前的社保欠费,在社保费收缴问题上给了企业一颗“定心丸”。

在文章第一部分已提到,

1.官方不追缴不代表员工的利益不受保护,员工仍然可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追缴社保

2.2019年1月1日后社保必然会严格稽查

那么作为企业应该怎么面对呢?

税政君觉得大家应该顺应形势,合法合规缴纳社保是企业日后的方向,毕竟税务的征管能力大家是有目共睹的。

 

 

距离新社保实施还剩不到3个月,在社保缴纳和社保划征税务后企业有哪些要注意的呢?

今天小薪也给大家准备了12个善意提醒,各位老板和会计人一定要注意了,要仔细看看!

还有2个多月,新社保来临,送给大家12个善意的提醒!

1、关于社保缴纳的5个提醒:

提醒1: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的声明是无效的

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不能随意处分这项权利义务。

劳动者自愿与用人单位签订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协议本身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是无效的。

作为无效协议,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都没有法律约束力,公司仍然应当承担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提醒2:员工不想缴纳社保是不可以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所以,对用人单位而言缴纳社保是法定义务,是无法规避的。所以只要你与正规单位签订劳务合同,单位就必须为你缴纳社保,当然伴随着你也要根据规定缴纳社保。

提醒3:企业不能放弃给员工缴纳社保的义务

虽然员工自愿放弃享受社保的权利,但企业不能放弃缴纳社保的义务。如果员工要求企业补缴,企业必须100%补缴员工的社保。

而且未缴纳社保期间,发生工伤等意外情况,企业逃不掉责任,不管是不是员工自愿放弃参保,只要公司未给员工缴纳社保,在工作期间意外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原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都得公司来支付。如果员工因公死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企业还要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提醒4:单位不跟你签订劳动合同,你可以维权要求双倍工资。

未签定劳动合同支付二倍的工资的情形有两种,一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二是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提醒5:公司不给你缴纳社保,你可以通过仲裁或者诉讼方式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无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劳动关系解除之后,劳动者都可以到劳动监察部门立案或到当地社保中心投诉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

2、关于社保划征税务的7点提醒

提醒1、关于时间安排

今年12月10日前要完成社会保险费和第一批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交接工作,自2019年1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和先行划转的非税收入。

下一步税务、社保、医保等部门将主要完成制定配套制度、建立对账机制、完成数据交换以及联调联试等工作。

提醒2、关于职责划分

征管职责划转后,税务部门负责社保费的征收管理,但是社保政策的制定、参保扩面、待遇发放等工作仍由社保部门负责。

提醒3、关于缴费基数

单位职工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原则上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础,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的范围内进行核定,也就是最低不得低于平均工资的60%,否则就属于违规。

提醒4、关于社保两面性

税局全面接管社保的征收,对于部分不合规的中小企业确实带来了税费负担的增加,但是对于职工来说,是增加了社保的保障,保护了职工的权益。因此该项政策既是对在职职工未来社保权益的保障,也是对当前已退休职工待遇的保障,从而倒逼企业完善、合规经营。

提醒5、关于社保费率的降低

税局全面接管社保的征收,对于合规的企业不但没有税负增加的影响,相反随着社保费率进一步下降,对于依法缴费的企业来讲,税务征收后费负会逐步合理下降。今年,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自今年5月1日起,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9月6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也强调,要抓紧研究适当降低社保费率,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

提醒6、关于公积金的征收

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不在划转税局征收之列。

提醒7、关于纳税人的应对

社保规范是大势所趋,各位企业家对于即将来临的社保新政,既不要慌乱,更不要乱求医,应坦然面对、从容应对,更多的从企业战略发展考虑,从自身内部实际需求入手,更多的考虑改变人员结构、薪酬结构、用工模式、人员自由化、人员机械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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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丨不缴社保将列入黑名单!(附官方文件)

 

 

2018年10月16日,人社部官网发布《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黑名单”是指违反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各类参保及待遇领取人员严重失信记录信息。

人社部拟要求有以下六种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县级及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其列入社保“黑名单”:

1、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拒不整改的;

2、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参加、申报社会保险和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3、非法获取、出售或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的;

4、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服务协议或相关规定且拒不整改的;

5、负有偿还义务的用人单位及其法人代表或第三人,拒不偿还社会保险基金已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人社部要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社保“黑名单”信息纳入当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据《备忘录》规定,在政府采购、交通出行、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

用人单位注意了: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能将面临惩处,最高5年内将在政府采购、交通出行、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多个方面被限制。

 

附征求意见稿全文:

 

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

“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推进社会保险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运行,根据《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35号)、《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事业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黑名单”是指违反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各类参保及待遇领取人员严重失信记录信息。

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管理工作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各类参保及待遇领取人员社会保险信用记录,负责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以下简称社保“黑名单”)公示、列入和移出信息上报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社保“黑名单”实行“谁列入、谁管理、谁负责”,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客观真实、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县级及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应将其列入社保“黑名单”:

(一)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拒不整改的; 

(二)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参加、申报社会保险和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的;

(四)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服务协议或相关规定且拒不整改的;

(五)负有偿还义务的用人单位及其法人代表或第三人,拒不偿还社会保险基金已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人力资源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将相关失信信息及时交由本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名单公示和数据上报等操作。

第六条   经办机构在开具“第五条”相关文书时,应告知失信主体被列入社保“黑名单”风险提示内容,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符合适用情形的失信主体列入社保“黑名单”,同时记录和生成以下信息:单位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责任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列入事由、列入时间、整改要求、整改期限、经办机构名称、联系方式等。

第七条   经办机构负责在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对社保“黑名单”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社保“黑名单”信息上报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中心)。社保中心负责汇总和比对同一失信主体跨地区、跨期别、跨险种的社保“黑名单”信息,并将相关数据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用管理系统上传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八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社保“黑名单”信息纳入当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据《备忘录》规定,在政府采购、交通出行、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

第九条   社保“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纳入联合惩戒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相关失信主体首次被列入社保“黑名单”的,期限为1年;相关失信主体未改正失信行为或者列入期间再次发生第五条规定情形的,期满不予移出并自动续期2年;已移出社保“黑名单”的失信主体再次发生第五条规定情形的,列入社保“黑名单”期限为2年。

第十条   建立失信行为限期整改制度。因发生第五条(一)、(四)和(五)项规定情形被纳入社保“黑名单”的失信主体,经办机构可结合实际情况以适当方式督促失信主体在3个月内整改。整改到位后,失信主体可提请经办机构确认,经办机构应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社保“黑名单”;整改不到位的,经办机构应启动警示性约谈程序。

第十一条   经办机构应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失信主体主要负责人进行一次警示性约谈。约谈记录(包括拒绝约谈或不配合约谈等情形)记入失信主体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信用承诺制度,鼓励和引导失信主体按照规定格式作出书面信用承诺。内容包括:依法诚信经营的具体要求、自愿接受社会监督、违背承诺自愿接受联合惩戒等。信用承诺书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记入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并作为信用修复的重要条件。

第十三条   因发生第五条(一)、(四)和(五)项规定情形被纳入社保“黑名单”的失信主体,在联合惩戒有效期限内,可通过主动履行义务、提供公开书面信用承诺、出具第三方信用报告以及相关证据材料,向经办机构申请发起信用修复程序,减少失信损失,消除不利影响。经办机构核实无误后应在20个工作日后将其移出社保“黑名单”。

第十四条   在公示期内被列入社保“黑名单”的失信主体有异议的,可以向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交证明材料。经办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诉人;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诉人。通过核实发现列入社保“黑名单”有误的,经办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社保“黑名单”。

第十五条   列入社保“黑名单”的失信主体改正失信行为且在列入期间未再发生第五条规定情形的,由经办机构于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社保“黑名单”。

第十六条   经办机构决定将失信主体移出社保“黑名单”的,应当通过部门门户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所在地区的政府网站等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实施社保“黑名单”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各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 x 月 x 日起施行。

来源:人社部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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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避税天堂”走向终结!瑞士银行不再为客

 

 

钟表、军刀、巧克力、阿尔卑斯山滑雪场…

 

提到瑞士,除了上面这些知名的标签外,曾经以“为客户保密”著称的瑞士银行业也占有显著的篇幅。

 

1713年,日内瓦大理事会颁布了瑞士第一部银行保密法,从此有了瑞士银行业为客户坚守秘密的形象。在1987年之前,瑞士银行甚至允许开设匿名账户,就连银行客服人员也不知道客户的具体身份。

 

几个世纪以来,瑞士银行业的保密法则让人又爱又恨:有人称赞它为注重隐私的顾客提供了巨大的便利,有人对它给贪腐官员等提供的保护感到愤愤不平。

 

不过,这项持续三百多年的传统,正在走向尾声…

 

 

 

保密制度终结!
瑞士银行破300年传统,
不再为客户保密了!
 
 

 

 

近日,曾经被瑞士银行业视为竞争力之本的保密制度迎来了终结。

 

瑞士联邦税务管理局日前发布公告称,按照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AEOI)标准,该机构已经在9月底同其他国家的税务机关交换了金融账户信息,为历史上首次。

 

瑞士联邦税务管理局的公告指出,首批与其进行信息交换的包括欧盟国家以及加拿大、冰岛、挪威、日本、韩国等其他九个国家和地区。欧盟成员国中,由于塞浦路斯罗马尼亚尚未在保密性以及数据安全上满足国际要求,所以此次被排除在外。另外,瑞士向澳大利亚、法国、克罗地亚、爱沙尼亚和波兰的数据传送也因为技术原因暂时延迟。

 

 

 

瑞士联邦税务管理局表示,已向合作方共享了约200万条金融账户信息,自身也收到数以百万计的信息,这包括账户持有者的姓名、住址、国籍、纳税识别信息、税务申报机构、账户余额以及资本收益等。

 

瑞士联邦税务管理局上述公告提到,到2019年,如果合作国家满足保密性和数据安全标准,那么届时数据共享方将扩展到约80个国家和地区。

 

 

 

自金融危机以来,各国纷纷加大了对利用海外秘密账户逃税行为的打击力度,瑞士的银行业保密制度也因此不断弱化。瑞士于2014年在经合组织年度部长理事会议上签署了《税务事项信息自动交换宣言》,在这一框架下,各国和各司法管辖区有权从金融机构收集金融信息,并每年与其他政府和辖区自动进行信息交换。

 

 

 

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AEOI)标准指的是,2014年7月,OECD(经合组织)在二十国集团(G20)委托下,发布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简称AEOI),并获得当年G20布里斯班峰会的核准,其目标为加强国际税收合作、打击跨境逃避税。

 

AEOI标准包括两部分:MCAA(主管当局间协议范本)与CRS(通用报告标准)。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向记者介绍,AEOI是一套标准,MCAA指的是政府税务部门之间的交换操作程序;而CRS指的是规范金融机构交换信息给本国税务部门的要求。

 

需要强调的是,CRS针对的是非居民账户。李旭红向记者举例,假如一个中国人在瑞士有金融账户,对瑞士来说是非居民,瑞士将把这个人的金融账户信息交换给中国,同理中国也是这样。

 

瑞士银行在全球向来以高保密性著称,此次参与交换的是否包括瑞士银行的账户信息?李旭红向记者表示,瑞士在承诺实施AEOI标准国家之列,这意味着瑞士的所有金融机构都要遵守这个规则,瑞士银行的金融账户也会交换,这对于该国的保密体系是一个很大的挑战。

 

 

 

涉嫌帮富人逃税 瑞银在法国受审
 
 

 

 

瑞士联合银行集团,也就是瑞银集团及其法国分支机构和六名管理人员涉嫌“用阴阳账本帮富人客户逃税”,8号在法国巴黎接受司法审理。

 

 



法国政府对瑞银集团法国分支机构的调查已经持续六年多,双方曾试图谈判“和解”,但没有成功,去年由法院接手。

 

法国检方指控瑞银集团及其法国分支2004年至2012年帮客户逃税、并将非法所得洗白,涉嫌“严重税务欺诈”、“洗钱”、“非法招揽客户”等罪名——法国分行的六名现任或前任银行管理人员同时成为被告。

 

 

 

检方指控瑞银集团员工在招待会、高尔夫球或网球赛、音乐会等场所接近法国富商或体育明星,说服他们在瑞士隐匿资产,然后借助“阴阳账本”帮客户躲过法国税务部门监管。一旦定罪,瑞银集团可能将面临高达50亿欧元(约合398亿元人民币的罚款——针对洗钱罪名,法国刑事法院一般允许法官判处最高相当于洗钱认定金额一半的罚款。

 

这起诉讼中,根据“法国打击金融犯罪机构”调查人员的估算,瑞银集团帮法国客户逃税至少97.6亿欧元。这起案件的庭审预计持续到下个月中旬。瑞银集团将作无罪抗辩。此前,瑞银集团在美国、德国、比利时等国也受到过类似的指控。 

央视财经(ID:cctvyscj 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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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申报”五大误区重点告知!一定要警惕~~

 

 

 
 
 
导 语
 
 
 

不用缴纳税款和零申报是一回事吗?免税收入是否就做零申报呢?随着企业注册登记的门槛降低,越来越多的人加入了创业大军。但在创业筹备初期,不少纳税人对零申报的涉税事项还是“一头雾水”。今天为您一次理清“零申报”五大误区!

 
 
 
 

错误理解一

当期不用缴纳税款就做零申报

公司为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当月销售收入是可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免税的优惠政策的,请问可以零申报吗?

答:不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企业在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应该向税务机关进行如实申报。正确的申报方式是在申报表中如实填写相应栏次的享受免税数额。

 
 

错误理解二

当期未发生收入就做零申报

公司为新开业的新办企业,没有发生收入,但是产生了增值税进项且已经做了认证处理,请问可以零申报吗?

答:不可以。虽然新办企业当月未发生收入,但是存在了进项税额,如果进行零申报处理,可能会因为未抵扣进项税额逾期抵扣造成不能抵扣的情况发生。正确处理方式是在申报表对应的销售额填写“0”并把当期已认证的进项税额填入申报表从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在下期继续抵扣。

 
 

错误理解三

企业长期亏损,企业所得税做零申报

企业长期亏损,无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可以零申报吗?

答:不可以。企业的亏损是可以向以后五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的,如果进行“零申报”就不能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从而会造成企业的损失。

 
 

错误理解四

免税收入做零申报

一家蔬菜批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已经按相关规定办理了增值税减免税备案,这个季度销售未超相关额度,全部符合免税条件,可以零申报吗?

答:不可以。按照规定办理了增值税减免备案的应纳税额为零,但也应该向税务机关进行如实申报。正确的申报方式是将当期免税收入填入申报表的“其他免税销售   额”中。

 
 

错误理解五

已预缴税款做零申报

一家建筑行业公司提供建筑服务的同时也销售一些建筑材料,该公司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所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未超额且代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缴纳了相关税款,请问是否可以做零申报?

答:不可以。虽然该企业代开发票且已经缴纳了税款,但依然不能简单地进行零申报处理。正确的处理方法是在申报表中规定栏目填写销售收入,网上申报系统会自动生成企业已经缴纳的税款从而进行冲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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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未实缴的注意,各地税务已跟进!警惕

 

广州商务秘书 10月15日

 

 

按照新修订的《公司法》及相关条例,“注册资本”的登记管理已经从“实缴登记制”调整为“认缴登记制”,也就是说注册资本的实缴已经没有期限承诺限制,也没有认缴最低限额,也不再需要《验资报告》。

从而,社会上出现了大量注册资本巨大、实缴能力不足的公司,很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很多朋友认为,在完全认缴制下“认缴不实缴”等于“认而不缴”、“可以不缴”。那么“认缴制”下,注册资金就认而不缴了吗?也无需担责吗?

    

先来看一个案例:

上海法院认缴出资案判决,认清认缴的法律风险!

案件回顾

注册资本2000万的某投资公司,实缴出资400万。新《公司法》股份认缴制出台后,增资到10个亿。在签订近8000万元的合同后,面对到期债务突然减资到400万元,并更换了股东。债权人在首笔2000万元无法收取后,将该公司连同新、老股东一同告上法庭,要求投资公司与新老股东均承担债务的连带责任。2015年5月25日下午,普陀法院就该起认缴出资引发的纠纷作出了一审判决。

裁判要旨

认缴制下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只是暂缓缴纳,而不是永久免除,在公司经营发生了重大变化时,公司包括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股东缴纳出资,以用于清偿公司债务。

法庭审理

法官在审理该案后认为,被告投资公司作为目标公司股权的购买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股权价款构成了违约,应该以其全部财产对原告承担责任。投资公司及其股东在明知公司对外负有债务的情况下,没有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减资,该减资行为无效,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应该恢复到减资以前的状态,即公司注册资本仍然为10亿元,公司股东为徐某和林某。在公司负有到期债务、公司财产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股东徐某和林某应该缴纳承担责任之后尚欠的债务;如果公司完全不能清偿债务,则徐某和林某应该缴纳相当于全部股权转让款的注册资本,以清偿原告债务。

同时,被告投资公司未履行法定程序和条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类似于抽逃出资行为,公司债权人也可以要求徐某和林某对于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毛某在本案系争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前已经退出公司,不应该对其退出之后公司的行为承担责任。由于减资行为被认定无效之后,应该恢复到减资行为以前的状态,因此被告接某不应认定为昊跃公司的股东,接某可以不承担投资公司对原告所承担的责任。

2015年5月25日下午,普陀区法院就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某投资公司应该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国际贸易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2000万元;对投资公司不能清偿的股权转让款,徐某和林某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履行出资义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对“公司财产”的理解,不能仅仅限于公司现有的财产

 一般情况下,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也是公司的财产或者财产利益。在公司破产过程中,公司债权同样是作为公司财产的组成部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对他人享有的债权,也可以成为执行标的。

对于实行认缴制的公司来说,股东个人尚未缴纳的注册资本,与一般的债务并无区别,同样可以看作是公司股东对公司所负的债务。从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公司法》的司法解释来看,也可以得出公司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结论。

现行《公司法》及司法解释中对于公司违背法定程序和条件减资未通知已知债权人的,具体应该如何承担责任,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是,这并不妨碍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参照适用相关的法律及司法解释。

    

 律师解读

《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由此可知,股东的责任范围仍然是其认缴的全部资本。完全认缴制下的“认缴不实缴”不等于“可以不缴”。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年2月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对如何在认缴资本制下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做出了更为详尽的安排。例如:《公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可能是创业者遇到的第一个坑,看似简单实操复杂,采用“正确姿势”十分重要,传统的工商注册代理机构的不一定能给出太多专业意见,如果遇到难点问题,建议向专业的法务服务机构咨询。

记住:认缴制下不可任性而为,一不小心,有可能陷入牢狱之灾,望各位朋友三思。

一、投资未完全到位,利息不能税前扣除

在企业注册资本尚未缴足的情况下,企业取得借款资金进行经营活动发生的利息费用,面临不可以足额进行税前扣除的风险。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据上述规定,企业存在实缴资本额低于应缴资本额的情形利用借贷资金进行经营活动产生利息费用支出的,实缴资本额与应缴资本额的差额部分对应的利息费用支出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合理的”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另外,如果企业向关联企业借款,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2:1的债资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而在注册资本尚未缴足的情况下,依2:1的债资比例计算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的金额自然会减少,纳税调增的风险会增大。当然,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除外。

简单说来,就是假如公司注册资本一个亿,约定2018年12月31日缴纳完毕,但是你们公司一直没有实际缴纳的话,你们公司如果在2019年借款1000万,这1000万的利息是不可以所得税前扣除的!

    

二、认缴后未(全部)实缴出资,股权转让个税会有大麻烦!

认缴后未(全部)实缴出资情况下的股权转让所得税问题,主要是个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法人股东除涉及关联企业股权转让外,企业所得税方面一般不存在问题。

股权转让所得税问题其实就是股权转让收入和股权原值的确定问题。

(一)股权转让收入如何确定

政策依据: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下面简称“管理办法”)的第四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第十二条规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应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管理办法》把“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作为判断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是否明显偏低的依据之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采用净资产核定法时,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时公司的净资产×股权转让比例。该核定方式在实缴制下或认缴制下全部认缴出资已到位的情况下是合理的,但在认缴制下当认缴出资尚未全部出资到位的情况下就会出现不合理的情况。

举例说明:

如甲乙分别认缴70万和30万投资成立了A公司,分别占股70%和30%。公司成立后半年内甲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向公司实缴了70万资本金,乙认缴的资本金迟迟没有出资。年底公司盈利,账面所有者权益(净资产)为80万元。由于乙一直没有缴纳资本金,甲乙发生了矛盾,于是在征得甲同意后,乙将自己30%的股权以0元的价格转让给丙(注:丙要在承让股权后的三个月内向公司实缴30万资本金)。此后,税务机关对本次股权交易价格进行了调整,要求乙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案例中,如果单纯从A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来看,公司的净资产为80万元,乙持有30%的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为24万元,以0元的价格转让,显然低于账面净资产,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属于“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但根据《公司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按实缴出资分红是基本原则,在对股东投资权益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由于乙并未实缴出资,其不能享有股东的分红、优先认缴出资等权利,即乙不享有公司净资产80万元的份额。就此而言,如果对乙按照持有30%的股权所对应的账面净资产核定其股权转让价格是明显不合理的。因此,乙应提供未实际缴纳注册资本、无法取得分红等材料证明其以0元的价格转让股权的合理性,并与税务机关充分沟通。

(二)股权原值如何确定

又如甲、乙、丙各认缴400万元注册资本金成立注册资本1200万元的A公司,公司成立一年后,尚未收到三位股东缴纳的出资,但是经过一年的经营,公司在业内前景看好,有较高的品牌价值。为了公司能够更好发展,股东会一致通过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决定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一个月内,由三位股东将各自认缴的注册资本金实际缴付到位。期满后,甲、乙两位股东认缴的资本金均已缴付到位,但是股东丙因自身原因未能缴付认缴出资,形成了股东丙事实上欠缴注册资本金的局面。半年后,丙仍未能履行其出资义务,经股东间协商一致,由甲、乙两位股东共同出资600万元收购丙的股份。据此,三方股东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乙共同支付股权受让款600万元给丙,同时扣除丙欠缴公司的注册资本金400万元,由甲、乙将400万元欠款缴付至公司。

《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了“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等六种确认个人转让股权原值的方法。而对于认缴制下未实缴的股权原值如何确认,《管理办法》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上述案例中,若只有实际缴付至公司的出资才可以作为股权转让的原值扣除,那么,股东丙的股权原值应为零,则其股权转让所得应为600万元,应纳个人所得税600万元×20%=120万元,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在认缴后未(全部)实缴出资情况下,股权转让收入和股权原值应相互综合考虑来确定,如上述案例中,股权转让收入600万元包含了应缴公司的注册资本400万元,若只有实际缴付至公司的出资才可以作为股权转让的原值扣除,则股权转让收入应扣除应缴公司的注册资本金400万元后确定为200万元;若根据三方股东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可将由甲、乙从股权受让款600万元中缴付至公司欠缴公司的注册资本金400万元,作为股东丙的股权原值,则股权转让收入为600万元。两种方法下,股权转让所得都为200万元。望税务总局尽快明确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权转让收入和股权原值的确定问题。

    

三、多余的注册资本金获取的利息收入,个人股东所获的税后收益税负较重

注册资本定高了,个人股东按企业章程实缴后,企业资金就会出现闲余,只好放在银行获取利息收入;而如果是公司制企业,利润要交纳25%的企业所得税和20%个人所得税后才分红到股东,相对于股东个人自行投资或投到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股东所获的税后收益税负较重。

所以,也不能傻傻的为了全部实际缴纳,就多实际缴纳过多注册资本,从而让股东收益遭受损失!

四、最后提醒一下,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后,认缴但未实际收到投入的资本时,无需缴纳印花税,待实际收到投入资本时再缴纳印花税。

这一点尤其提醒广大会计,很多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时并没有产生印花税纳税义务,只有实际缴纳才需要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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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种税,新公司该交哪些?

 

广州商务秘书 10月12日

 

每年新入职的会计小伙伴有很多,新办公司也层出不穷,面临的税务问题也形形色色。面对种类繁多的税目直发懵,心里有一个大大的疑问:“我这个公司该缴哪些税呢?”

 

目前我国现行21个税种,根据公司所处的行业及涉及的业务缴税也不同。下面我们将这些税种做一个分类说明,对照自身业务就会明白到底该交哪些税,简单明了。

一般公司都会涉及的税种有如下7个
 

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现在已经全面营改增了,所以只要有开展业务,增值税是每个公司都需要交的。可能有的公司是免税,那属于税收优惠的范畴,但申报还是必须的。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这是个影子税种,紧跟增值税和消费税,乘以税率就可以了。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目前针对小微企业有税收优惠,申报时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减免

印花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虽然有限,仅是列举的合同和账薄,但每一个公司开业必须设置账薄,需要投入注册资本、需要签订一些合同。这些业务都少不了印花税的身影。

个人所得税:对于公司来说,本身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员工工资需要缴啊,股东分红需要缴啊。公司是法定的扣缴义务人,也是要负责任的,所以不可掉以轻心。

企业所得税:一个公司,有了盈利肯定是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公司虽然不是自己算,但也需要总公司计算分配后自行缴纳。

 

 

 

特殊行业需要缴纳的3个税种

如果企业的经营涉及国家规定的特殊货物,那就需要加征税,加征有的是在生产环节,有的是在销售环节,还有在收购环节。当然只会在一个环节征收。如下:

消费税:如果公司经营的货物有如下商品: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电池、涂料。多数货物是在生产环节加征一道消费税,但是金银首饰是在零售环节征收。

资源税:如果公司开采销售的是以下货物: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从2017年12月1日开始,对部分省市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开征了水资源税。具体查询当地税务机关的通知。

烟叶税:对收购烟叶的单位,加收一道烟叶税。不是销售环节,而是收购环节。

 

 

如果一个公司持有房产土地,或买卖房产土地,涉及的税种会有以下5种:

契税:公司在购买房子或土地使用权时缴纳。

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需要缴纳此税。

房产税:公司持有房产或出租房产,缴纳此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公司占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缴纳此税。

土地增值税:如果公司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产权并取得增值性收入,需要缴纳此税。

 

如果一个公司购买车辆,涉及的税种会有以下2种:

车辆购置税:在公司购买车辆的时候缴纳。

车船税:公司持有车船时缴纳。

如果一个公司有进出口业务,涉及的税种会有以下2种:

关税:必不可少地就是要和关税打交道了,这部分税款是海关征收的,当然部分货物有优惠政策,可以免关税。同时海关还代征进出口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船舶吨税: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需要向海关缴纳船舶吨税。

 

如果一个公司直接排放如下污染,涉及的税种会有:

环境保护税:这是今年新增加的一个税种,如果公司直接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则需要按规定缴纳环保税。

企业向污水集中处理场所、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在符合环保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处置固体废物,不属于直接排放,是不用纳税的。

 
 

企业对照一下自己的经营业务即可知道自己涉及哪些税。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与企业的义务,要按时足额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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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注册公司比注册成个体户更好些?答案在

 

广州商务秘书 10月11日

 

目前,国家不断鼓励自主创业,很多人都在摩拳擦掌,想注册个公司或者是自己开个店铺创业当老板,很多人也在思考了到底是注册个公司,还是注册个个体户更好呢?

 

通过对比公司和个体户之间的优劣性,笔者建议大家工商注册时最好选择公司,具体的原因今天就一次性说个明白!

 

 

 

 

 

 

1

 

 

个体户与公司的区别
 
 
 

 

 

1、法人资格

个体户不具备法人资格,公司具备法人资格。

                                                                 

2、连带责任

个体户是无限连带责任法律,有限责任公司是有限连带责任的。

                                                                 

3、税收优惠

个体户一般是税务机关根据其所在位置规模员工人数销售商品按估算的销售额予以定税.不论当月的收入多少,有无收入都要按定税金额来交税。

公司则要求企业自己申报的收入来交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收入不超过9万元可以享受免税优惠政策。

                                                                 

4、征收税种

个体户可以定额征收增值税,缴纳个人所得税等。

公司征税按实际收入征收,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

 

 

 

 

2

 
关于个体户的几个误区
 
 
 

 

1、个体户可以“不记账”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凡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及凭证,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

 

2、个体户可以“不交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只要是小规模纳税人,不管是个体户还是公司都能享受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季度收入不超过9万元免交增值税。

 

3、个体户可以“不年检”

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四条“个体工商户应当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年度验照”,第二十三条“个体工商户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年度验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营业执照。”

 

4、个体户可以“不审批”

凡是经营范围涉及前置或后置审批的,个体户和公司一样都需要办理审批,而且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个体户若有变更事项也和公司一样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

 

5、个体户不会“被抽查”

很多个体户是自给自足的自由职业者,那么就意味着工商部门不会抽查吗?

 

很明确的告诉你,当然不是!不仅会被查,而且还会被严查!因为不少个体户办了营业执照后,在两证整合之前,不及时办理税务登记证,也没有办相关的经营许可证;或是发生变更后没有到工商部门申请变更备案;或是因为经营期间的卫生、环境、消防等问题没有做好维护,存有风险或被周边住户举报。

 

 

 

 

3

 

 

推荐注册公司的理由
 
 
 

 

 

1、个体户不能转让而公司能

个体户的经营者,不能像公司那样可以转让,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

 

2、个体户不能开分店而公司能

一个个体户只能有一个经营场所,一个人只能注册一家个体户。公司不仅能成立分公司、子公司还能成立企业集团。

 

3、个体户拉不来投资人和合伙人而公司能

个体户的经营都是以个人为经营者且承担无限法律责任,况且个体户没有股份之说,没人愿意合伙、投资一个个体户。

 

4、公司制是发展趋势

现在做生意、谈合作、签合同等都是在公司与公司之间开展,淘宝、微信等互联网平台都在支持公司制商户。相对公司而言,个体户的存在感会越来越弱。

 

况且注册公司都实行认缴制了,办理公司可能在某些手续麻烦一些,但基本花上几百元就可以外包给专业人士代理,相对公司而言个体户的存在感会越来越弱。所以才建议大家选择注册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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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看)企业老板需要知道的十大财税知识

 

广州商务秘书 10月10日

 

1.关于发票的领购和保存

企业家朋友们应该都知道,企业去税务机关领购发票是免费的,但是如果丢失一张发票却要罚款超过100元人民币,所以在此提醒各位企业家朋友要像爱惜人民币一样爱惜发票,即使是已经作废的发票或者正常开具的剪贴发票存根联,也许保存5年,否则最高会被处3万元以上的罚款,所以如果发票不慎丢失,需第一时间报备税务并登报作废。

 

 

2.关于注销税务登记

很多老板在公司经营不下去的时候因为觉得没欠税,所以没有申报注销税务登记程序,但是其却不知道的是在非正常解除的情况下,会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并且税务机关会根据纳税人逾期未申报的时间处以万元以下罚款。

 

 

 

3.关于账簿

会计账簿是公司的财务财产,很多企业老板却没有重视,如果税务稽查人员去企业查账,仅就企业不能提供会计账簿一项就要处以万元以下罚款,同时有可能核定其应纳税额。所以企业应保存好原始记账凭证。

 

 

 

4.关于购买假发票

一些怀有侥幸心理的老板为了逃税购买假发票,但假的终究是假的,一旦被税务机关发现,就不仅仅是补税、处罚那么简单,达到一定持有数量或开票金额,要被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千万别存在侥幸心理。

 

 

 

5.关于增值税的相关规定

对于许多刚成立的缴纳增值税的企业或者刚实行“营改增”的企业,对于正式一般纳税人来说,可以抵扣当月已认证进项税额;而对于辅导期纳税人,由于要等待比对结果才能申报抵扣,会计人员应在《稽核结果通知书》上注明的时间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如果会计忘记抵扣,按照税法的规定,除特殊原因外,已认证发票未在规定时间申报抵扣以后也不允许抵扣,直接导致企业缴纳更多税款,这给企业带来了真金白银的损失。因此,在聘用会计人员时要清楚的考察其是否熟悉增值税的相关规定,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6.关于税务申报

有的老板认为公司有生意时要填报申报表,而没有生意或是不达起征点就无需申报了,其实不然。如企业不申报,依照征管法,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7.关于预收款项是否要交税

根据增值税的相关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提前开具发票除外)。

 

 

 

8.关于发票种类

除货物运输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外,如果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就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就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升级版纳税人)、通用机打发票、手写发票等。作为老板不需要知道那么详细,只要按照发票领购簿上已经核准的发票种类和数量领用即可。

 

 

 

9.关于账簿的调取程序

按照征管法的要求,税务机关有权调取企业账簿,但必须出具相关手续,并且也有时限要求,取当年账簿应在30天内归还,调取以前年度账簿应在3个月内归还。

 

 

 

10.关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申请

按照有关规定,对于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具备会计核算健全和固定的经营场所这两个条件,经过申请,也可获得一般纳税人资格。也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务作为企业发展的命脉,它不仅仅只是做账、交税、管钱,更重要的是一种管理方法和手段,老板作为企业发展的灵魂人物,不仅要懂财务,更得是半个税务专家。

 

 

 

所以企业老板要学会如下内容:

1、学会投融资的管控

2、利润管控

3、现金流管控

4、运营管控

5、税务风险管控

6、财务人员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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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公司的经营场所与营业执照如果不一致,

 

广州商务秘书 10月9日

 

 

工商部门这几年一直都在改革,年检改年报,前置改后置,注册资本实缴改认缴,住所登记便利化等等。但是,有一点基本各地都没有大改,那就是企业的住所登记。即便是集群注册,也一样得有个对应的地址。

 

企业经营场所与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不一致,将面临一至十万的罚款,并且会进入经营异常名录。

 

 
1

 

营业执照上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是经工商部门登记的合法住所「或经营场所」,公司得在登记的地方办公。如果擅自变更了住所,将面临一到十万元的罚款,就是不低于一万元,不高于十万元的罚款!

 

当然,同时还会进入经营异常名录,留下永远的企业信用污点「即使企业后来申请移出了经营异常名录,该记录也是永久存在的」。

 

 
 
 

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第六十九条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必须有办公场所

 

不管注册公司、分公司还是个体户,都必须有个住所「或经营场所」。当然个别有特殊政策的地区除外。

 

企业住所登记的功能主要是公示企业法定的送达地和确定企业司法和行政管辖地,而经营场所是企业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所在地。

 

 
3

 

经营场所不能任性

 

一方面,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已经放宽,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生产经营情况自主选择住所;

 

另一方面,并非任何场所都可以注册为住所。例如,违章建筑或建筑不能登记为企业住所,军队房产需要相关的租赁许可证等等。

 

 
4

 

民宅可以登记为住所

 

一般来说,企业可以以自己或者其他人「不要求必须是投资人」的住宅登记为住所。大部分地区住改商已经放开,特殊行业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提醒:以上情况仅针对普遍情况而言。各地具体政策应以各地工商等市场监管部门答复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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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个独和合伙企业的3个税务筹划点!

 

广州商务秘书 10月8日

 

 

个人独资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对在税务筹划上有一定理解的人来说并不陌生,通常体现于个人工作室、员工持股平台设计上。

 

原因在于个人独资企业在核定征收上有一定的便利,常见的行业比如影视、医疗器械、保险代理等。

 

而有限合伙企业的优势体现在股权转让上不会像有限责任公司那样双重征税,同时持股平台设立在部分地区。

 

 
 
 
概念理解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一人投资经营的企业,独资企业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企业负责人是投资者本人。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 。

 

 
 
 
税务筹划点
 
 
 

 

小编整理了以下3个税务筹划方法:

 

(1)查账征税与核定征收方式的筹划 

所得税的征收有两种方法: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对财务会计制度较为健全,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采用查账征收的方式;对经营规模小、会计核算不健全的纳税人,采用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及其他核定征收方式。以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征收方式而言,对不同行业的应税所得率仅规定了比例范围,同一行业最低比例与最高比例差异较大,有利于税务机关操作,但缺乏具体的认定标准,随意性较大,很可能造成同一行业的企业税负不均,增加企业的经营风险和税负。如果企业经营多业的,税法规定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可能导致适用较低应税所得率的业务按照较高的应税所得率征税。此外,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不能享受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相比之下,查账征收的方式可以享受部分税收优惠待遇,涉税风险较小,便于投资者和税务机关全面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 

 

 

 

(2)将部分业务招待费转化为业务宣传费 

 业务招待费是企业必不可少的日常支出,将个人及家庭餐饮、食品、娱乐支出的发票拿到企业报销,这种人为增加企业费用的做法并不可取。税法对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采用“两头卡”的方式,一方面,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只允许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将业务招待费中的个人消费部分去掉,另一方面,设定业务招待费最高扣除限额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防止企业多找餐费发票甚至假发票冲账,造成业务招待费虚高的情况。 

 

由于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无论是否合理,都不允许全额扣除,首先,企业应控制并压缩业务招待费支出金额,严格区分业务招待费与其他费用,不要把差旅费、会议费、交通费、董事费等其他开支混入业务招待费企业参加产品交易会、展览会发生的餐饮费、住宿费,应作为业务宣传费列支。其次,企业可以将部分业务招待费转化为业务宣传费,增加费用的税前扣除金额。例如,将某些餐饮招待费改为赠送给客户的礼品,在礼品上印上企业的名称或标志,附带企业的宣传资料,或者邀请客户参加企业举办的产品推介会,要求参会人员签到,并为参会人员提供餐饮和住宿,由此产生的费用作为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3)注意划分企业经营支出和投资者个人支出 

目前不少私营企业会计核算不规范,要求财务人员报销其个人或家庭消费性支出,将企业资金用于个人或家庭购买汽车、住房也不进行纳税申报,或者以借为名公款私用偷税漏税,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实,会给企业和投资者造成严重的损失。 

 

税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除上述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并且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该老板的行为属于第二种情况,应按照“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20万元。